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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28 08:17:38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

          第一條中山住膠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第二條動火必須按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第三條臨時動火應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申請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第四條固定動火必須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查同意,報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辦理動火證,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五條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第六條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七條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1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第八條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單位內使用時,應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第九條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條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單位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由單位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第十二條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單位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單位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第十四條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第十五條禁止使用電熱棒。

          第十六條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十八條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

          1、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及電氣防火措施。

          2、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JGJ46―20xx《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

          3、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采用TN-S系統。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不能混接。

          4、配電箱開前箱符合“三級配電兩極保護”的要求,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要求,電箱要有門、有鎖、有防雨措施。

          5、照明專用電路要有漏電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不得低于2.4m,潮濕作業作用36V以下安全電壓。

          6、配電線路的電線不得老化、破皮。使用五芯線或電纜。

          7、不能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8、做好電箱用電標識牌及分路標識圖并張貼在電箱門內,以便檢查。

          9、用電檔案內容齊全由專人管理,電工巡視維修記錄填寫真實。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3

          一、明火作業管理

          1、凡進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和噴燈等明火作業,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保衛部在進行現場勘查后,負責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許可證》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用)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經主管領導、保衛部共同審核簽字后,組織實施。

          2、明火作業必須在《明火作業許可證》批準的有效時間內作業,凡提前、延期或變更明火作業時間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相應手續。

          3、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保衛部派人對現場監督。

          4、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設備、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設備、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5、每天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動火作業完畢,保衛部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7、大風天(4級風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業。

          8、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外來施工單位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10、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電氣線路管理

          1、辦公、經營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

          2、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電。

          3、室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 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4、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嚴禁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操作人員使用電器設備過程中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使用,及時向專業人員報告(電工、維修工)。

          5、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提前向保衛部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6、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管,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7、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器線路和設施,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8、每月(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電氣線路必須由專人定期檢修,并做好維護檢查記錄。經常檢查配電柜的自動保護系統,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電器維修是配電柜斷開工作回路開關上應懸掛警示牌。

          三、定期對燃氣設備、管道進行檢查,查看設備、管道表面是否有損壞。

          四、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雷電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

          檢查防雷電設備的外觀形貌、連接程度,發現斷裂、損壞、松動應及時修復;用儀表對防雷電設備接地電阻值進行檢測,發現不符合要求應及時修復。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的支柱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條線及低壓架空電線等。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4

          一、燃氣、電氣設備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燃氣管路、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四、不得隨意改動燃氣管路,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五、燃氣、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燃氣管路、設備及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行;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5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琶鞣笏芰蠈Ь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婆潆娤涞臍んw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情_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日彰、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刹粦勉~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判枰獎踊鹗┕さ膮^域與生產、儲存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齐姎夂傅让骰鹱鳂I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監火人員,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莿踊鸾Y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對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⑷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xxxxx有限公司

        (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6

          一、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電管理由分廠安全科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安全科統一辦理。未經安全科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安全科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三、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以上的必須經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四、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視電路有足夠的余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五、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他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六、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安全科批準,擅

          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七、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八、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點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十一、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安全科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車間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十三、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現場臨時供用電設施統一由項目經理部管理。

          2、項目經理部設置一名安全用電技術負責人。

          3、工地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臨電工的工作要在施工組織設計的指導下進行。

          4、臨電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期長的每年進行一次驗收。

          5、現場電工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6、經理部電氣技術負責人必須在作業前向電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7、工長必須對所轄區域或分項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針對所用的電氣設備以及周圍環境中可能發生的觸電因素做好安全技術交底。

          8、臨時用電安全器材必須按中建一局集團的要求在定點廠家購買。

          9、配電箱的內部設置必須符合中建一局集團“配電箱定型冊”。

          10、經理部每旬組織一次全現場的安全用電檢查,發現隱患,要定人、定措施、定時間及時整改。

          11、嚴禁無證人員私自接、拆電氣設備和線路,F場任何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亂接線行為和擅自拆除電氣設備的行為。

          12、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向別人提供帶有故障的或保護裝置不全的電氣設備、手持電動工具及燈具。

          13、使用Ⅰ類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人員必須戴好絕緣手套。

          14、維修電工必須做好維修工作記錄,值班記錄和各種設備的搖測記錄。

          15、經理部必須建立并完善所有臨時用電的內業資料和臺賬。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7

          一、單位對用火、用電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二、營業廳內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在非營業期間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必須落實現場監護人、監護器材,清除動火周圍和下面的.可燃物,無法清除要使用鐵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進行分隔,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及時清除可能遺留的火種,分別于動火作業結束后0.5小時、1小時、3小時內安排專人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入正常值班。

          五、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規范施工,接電時要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并報經保衛部門同意,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六、所有電器設備的選型和安裝,線路的敷設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選用必須由用電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檢查核準,由專門電工安裝,嚴禁亂拉亂扯電氣線路,嚴禁私自使用電器設備如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大功率燈具等。

          五、用電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準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作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進行維修。

          七、嚴禁在用電設備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要首先應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8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區、貨場、本單位其它轄區內,對本單位職工和為本單位建設施工人員的用火、用電行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條

          站區內、貨場庫區內進行電、氣割焊等動火作業以及使用火爐取暖等動火、用火作業,應由車站消防部門、貨場消防管理部門或消防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在其它工作場所由本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貨場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外、丙類物品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區或貨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動火審批

          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域的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申請,由作業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在必要時應報消防機構審批)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熱層結構、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后才能離開。

          第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應通知使用單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

          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囪,并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后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九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并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條

          進入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可燃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十三條

          車庫、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貨場庫區內、間休室外、待班室外、辦公室外嚴禁吸煙,在間休室、待班室、辦公室內吸煙必須設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煙頭桶,妥善處理煙頭,煙頭不準出門。煙頭桶內的煙頭必須經用水充分浸濕并確認無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區。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9

          工程項目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并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設備,在未清洗干凈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并報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衛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后倒在指定地點。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0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三、對批準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設備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1

          一、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單位、部門、班組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任何部門及個人在單位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工作票)后方可作業。

          六、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并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七、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2

          1. 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嚴禁帶火種進入。

          2. 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明火時,要書面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 站內所設燒水、做飯、取暖用爐灶要設在安全部位,爐灰用水浸涼,倒在指定地點,確保安全。

          4. 加油站的油罐區和加油場地所用的照明燈只可選用防爆型。

          5. 站內不準亂拉臨時線,安裝照明線應按照電器安裝的有關規定進行。站內配電箱內,不準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潔干凈。

          6. 各室生活用電設備等,做到人走停用。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電氣設備開關應有本崗位使用人員管理,其它人員不得動用。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3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4

          1、美術室的專用器材、設備等教學用品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做到科學管理、使用規范。

          2、美術室的所有專用器材、設備等物資實行帳冊管理,應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添置、報損器材、設備應從相應的帳冊表格中反映。

          3、器材、設備的`存放應分門別類,科學有序,排列整齊,定櫥定位。日常保管應注意做好防塵、防火、防潮、防腐蝕、防變形、防碎裂等。

          4、器材的借還必須有借還手續。除教學需要外不得隨意將器材、設備外借。如確需借出,管理人員要及時催還,如發現有損壞或遺失,應由借用人負責修復或理賠。

          5、室內應保持整潔有序,要求學生在指定地點清洗調色板、畫筆。不要存放與本學科無關的物品。

          6、要及時做好各類雕塑、器材設備的清理、保養、維修等工作。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日下班前應關閉水、電總開關和門窗。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5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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