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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氨區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3 16:00:4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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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氨區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氨區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氨區管理制度

        氨區管理制度1

          一、液氨特點:

          (1)理化性質

          分子量:17.03危害類別:第2.3類有毒氣體。無色、有刺激性惡臭氣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對密度(水=1):0.63(5℃),熔點-77.7℃,沸點-33.35℃,氨的水溶液呈堿性,1%水溶液ph值為11.7左右。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v/v):15.7-27.4。遇高熱、明火易燃燒、爆炸,與氟、氯等接觸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力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2)危險性

          氨屬低毒類。氨隨呼吸道吸入后,通過肺泡除少部分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臟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隨汗液、尿和呼氣排除體外。氨對人的毒性,主要對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蝕作用。低濃度液氨對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濃度可造成組織溶解壞死。濃度過高時,直接接觸部位可引起堿性化學灼傷,組織呈溶解性壞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損傷,發生化學性支氣管炎、肺炎和肺水腫。高濃度吸入,可使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增強,引起痙攣,并可通過三叉神經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臟停搏和呼吸停止。周邊地區工作、居住人員較多,一旦發生液氨泄漏后處理不及時,會造成大量氨彌漫到空氣中,造成人員窒息中毒,嚴重者死亡;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15%-30.2%),遇到明火會發生爆炸。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儲存區液氨的臨界儲量為10t。我公司液氨站內擁有容積150m3臥式儲罐2個,按有效容積(70%)計算:150×2×70%×0.63=132.3t(5℃時)。超過臨界儲量,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三、對操作人員、運輸車輛和灌區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編制本規定。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學習訓練,具備應有的安全操作知識,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及體檢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掌握液氨罐區的工藝管線介質及流向,具備應有的安全防護知識和應急處理措施,卸車時嚴格執行《液氨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3、操作人員上班時間,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脫崗、串崗、睡崗,嚴禁酒后上崗。

          4、液氨站儲罐中的氨為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特別是液氨站儲存量比較大,應加強監管,要求做到:加強灌區的巡檢,保證24小時都有值班人員并按時巡檢作好記錄,對可能出現的漏點及薄弱環節要重點盯防。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公司調度員。

          5、操作人員上崗之前,首先檢查應急救援、消防器材,報警器等是否完好靈敏,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車間或安全科。

          6、操作工時刻注意儲罐的溫度及壓力,當儲罐溫度超過35℃時開啟儲罐頂部噴淋水及時降溫;當壓力超過0.1mpa時及時降溫處理或開啟進系統閥門。

          7、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進行卸車操作,控制貯罐儲存量不得超過總容積的70%。對外來液氨車輛卸車時要嚴格遵循卸車規程,認真檢查和填寫運輸車輛的資質,對于運輸資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不完善車輛有權拒絕卸車。卸車時,必須使用本公司專用裝卸臂。原則上,中午高溫時不得安排車輛卸車。

          8、運輸液氨車輛須嚴格執行《機動車輛七大禁令》,必須持有;奋囕v運輸許可證,到供應科辦理檢驗審批手續,供應科應嚴格檢查。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安全設施:靜電接地、防火帽、滅火器;在廠內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喇叭、照明燈泡無損壞,線路無損壞;剎車靈敏、好用,安全科嚴格檢查,每發現其中一項,除要求其整改外,處以100~500元罰款。

          8、車間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侯鎮項目區液氨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時組織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9、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復合肥車間主任全面負責。

        氨區管理制度2

          1、嚴格遵守《氨區門禁管理制度》,對不服從氨區值班員管理的人員有權拒絕入內或是勸其離開。

          2、氨區區域門口貼有明顯的危險品提示標志和相關注意事項。氨區內禁止無阻火器的車輛進入。

          3、進入氨區檢修需要動火時,必須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并對工作區域氨氣含量進行測定,氨含量必須小于20ppm。

          4、氨區防爆區域內所有設備必須采用防爆型設計,操作工具必須使用銅制工具或涂抹黃油的鋼制工具。

          5、進入氨區巡視時應佩戴酸式口罩、防護眼鏡、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并隨身攜帶防毒面具和便攜式氨檢漏儀。

          6、進入氨區進行正常操作應正確佩戴佩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并隨身攜帶便攜式檢漏儀,有專人監護。

          7、進入氨區進行卸氨操作時應佩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酸堿橡膠手套,穿防酸堿橡膠雨靴、防靜電工作服并有專人監護。且站在上風口。

          8、進入氨區進行事故處理時應佩戴正壓式呼吸器,穿防化服并有專人監護。且站在上風口。

          9、應避免氨與氧化劑、酸類、鹵素等接觸。

          10、使用的儲罐最高液位夏天時不得超過罐容積的70%,冬天時不得超過罐容積的75%,罐內壓力應低于1.4mpa,溫度在40℃以下。

          11、氨區內配置安全防護用品,由氨區值班員負責其有效性和完整性,防護用品包括:正壓式呼吸器、防毒面具、吸氧器、淋浴器、防化服、防酸堿橡膠手套、防酸堿橡膠雨靴、防酸堿口罩、防護眼鏡,2%稀硼酸溶液。

          12、液氨罐區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氨區院內及卸氨區嚴禁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13、針對液氨的特殊性和在充裝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害,必須系統預防液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環境污染、腐蝕及火災危害,制定液氨泄漏及著火爆炸等相關事故預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14、液氨報警裝置警示超標報警時,值班員應及時穿戴好防護用具,及時啟動噴淋裝置,向上級領導匯報,在有監護人的情況下進入現場查明原因,嚴禁一人單獨進入發出超標報警區域。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隔絕處理,并向車間領導匯報,聯系檢修處理。

          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必須保證有效、完好,任何人員禁止挪用。

        氨區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火力發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涉及液氨儲存罐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條件審查,氨區等設備系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第三條氨區有關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各單位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一般事項

          第五條氨區應設在廠區邊緣位置,并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布置應滿足防災救災、安全、環保及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六條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條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八條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并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九條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企業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十條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第十三條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處所)。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四條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五條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八條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第二十一條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二十二條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三條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所有儀表和安全閥應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五條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條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溫度應低于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七條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第二十八條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

          第四章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九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三十一條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三十二條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三條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五條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六條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防銹劑,防銹劑濃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條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八條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銹劑后方可啟動。

          第三十九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四十條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2.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4.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檢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三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四條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條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七條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條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九條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五十條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五十二條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三條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條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條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愤\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六條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條卸氨準備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八條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九條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第六十條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六十一條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六十二條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條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

          第六十四條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應急處置

          第六十五條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六條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液氨輕微泄漏

          1.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八條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七十條人員急救處理

          1.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液氨儲量大于10t屬重大危險源。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三條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并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氨區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液氨罐區內,必須嚴格執行化工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液氨罐區通風要良好,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等帶入,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罐區。

          第四條液氨罐區應按規定配備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關部門應定期檢查,保證處于良好狀態。崗位人員要會正確使用和保管個體防護用品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嚴禁移作它用。

          第五條液氨罐區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險物品,并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第六條液氨罐區內壓力容器和壓力設備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崗位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勤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

          第七條液氨罐區內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志、儀表、指示器、安全裝置要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未經批準,不得拆除、移動或停用。

          第八條凡在液氨罐區的管道、容器等生產設施上用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絕,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用火作業。

          第九條液氨罐區施工作業,必須制定施工作業安全方案,落實安全檢修、防護措施。主管領導或有關負責人要親臨現場,監護作業。

          第十條用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好適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條檢修(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灌裝液氨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嚴禁無證充裝、超量充裝。

        氨區管理制度5

          氨為有毒、易燃、揮發性危險化學品,脫硝系統所用的液氨區屬國家級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防火部位。做好氨區的保衛、防火工作,是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制度規定了脫硝氨區的運行及安全管理事項,包括氨區日常運行、液氨接卸、設備消缺檢修期間必須執行的人員出入、勞動防護和各項安全措施。

          1.2 本制度適用于氨區的正常運行管理。

          2. 管理內容

          2.1脫硝氨區出入規定

          2.1.1 禁止任何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氨區。需要進入氨區的工作人員(各級檢查人員除外),必須由所在部門(外來作業人員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液氨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規定的培訓并考試合格,經發電部審核、安全監察部批準并簽發準入證后持證進入。

          2.1.2 嚴禁跨越氨區圍欄、圍墻,嚴禁毀壞圍欄、圍墻、警示牌、監控設施、入口鐵門及門鎖等。

          2.1.3 嚴格執行氨區準入制度。在氨區的室內固定地點設立人員登記本,任何人每次進、出氨區都必須進行登記。

          2.1.4 氨區圍欄門鎖的鑰匙存放在集控室,由當班輔控運行人員負責管理,按值移交;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取用。管理、檢修人員需進入氨區巡檢、作業時,自行聯系集控運行值班人員開門。

          2.1.5 任何進入氨區大門的人員,必須先關閉手機、對講機,交出所有火種、非防爆手電筒等,分別存放在大門旁設立的專用箱內。

          2.1.6 運行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認真巡檢氨區,并做好記錄。其他人員進入氨區巡查或檢修時,每次中途離開或工作結束時,必須用氨區內固定電話聯系運行人員來將門鎖好后才能離開。

          2.1.7 進入氨區的所有人員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的合成纖維衣服或帶鐵釘的鞋,并在進入前先裸手觸摸氨區大門旁的“靜電釋放球”釋放靜電。特殊工作項目,必須在進入前穿戴好專用防護服和必要的防護用品。

          2.2日常運行規定

          2.2.1 運行值班人員負責氨區的日常運行和機組的供氨操作。按指定路線對氨站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完成抄表記錄,及時發現缺陷并按公司缺陷流程正確處置。

          2.2.2 運行人員進入氨區前須確認無漏氨報警,有漏氨報警時按2.2.5條處置。

          2.2.3 運行值班人員每周進行一次手動試噴淋操作,操作結果在運行日志上記錄,該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時立即報修并匯報上級。

          2.2.4 氨泄漏監測儀和漏氨報警裝置必須在有效檢定期內,運行人員發現儀器超過檢定周期時,應及時通知儀器檢定部門進行校驗,并匯報上級。

          2.2.5 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立即停運相關運行設備,啟動噴淋裝置,匯報上級。得到上級指令后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到就地確認,靠近氨區前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2.2.6 如發生氨泄漏,應及時匯報值長,由值長啟動《脫硝氨區氨泄漏應急預案》。

          2.2.7 運行操作人員須持有危險化學品操作證,熟悉并掌握漏氨應急處置各項規定。在氨區內進行設備操作時,操作人和監護人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操作中嚴格執行《安規》和《運行規程》的相關規定。

          2.2.8 運行班組每月進行一次漏氨應急處置的人員培訓,部門每年進行二次氨泄漏應急處置計劃的演練。

          2.2.9專業負責向人力資源部上報危險化學品操作取證需求,做到人員持證上崗。

          2.3液氨接卸作業規定

          2.3.1 液氨的接卸工作由運行操作人員和液氨運輸人員共同完成。

          2.3.2 嚴禁電瓶車及未安裝阻火器的'運送液氨、氮氣的機動車輛進入氨區。進行運、卸液氨、氮氣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操作規程并始終有專人監護,且禁止人員參觀和動火;作業完畢后必須立即將車開走。

          2.3.3液氨槽車到現場時,操作人員負責審核液氨出廠單據、質量證書,并確認運輸人員是否攜帶《危險品運輸操作證》,如有缺項應拒絕接卸。

          2.3.4 設置一式兩份的《卸氨操作人員安全交底單》,由班組操作人員按所列事項,定期對卸氨及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交底結束后雙方簽名確認,并各執一份單子保留備查。對于首次承擔我廠運輸任務的人員,在進行相關操作前必須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其他卸氨人員則保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交底。

          2.3.5 進行卸氨操作時,運行人員和運輸人員需穿好防化服,戴防護手套、護目眼鏡、帶有氨氣過濾功能的口罩或防毒面具。

          2.3.6 氨區操作人員陪同卸氨運輸人員到現場進行系統確認,口頭交代好注意事項。先由氨區操作人員用氮氣對接卸管道進行置換,置換工作完成后,再由卸氨人員連接好槽車的進出的管道。氨區接卸人員開啟相關閥門,并嚴格按照《化學運行規程》進行卸氨操作。液氨接卸時應注意控制流速不能過快,防止因靜電摩擦起火。

          2.3.7 液氨卸車時,氨區操作人員應對作業區域內大氣中的氨濃度測試,并控制作業區域內大氣中的氨濃度低于30mg/nm3,否則因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處理后才能繼續卸氨。屬于槽車運輸方問題且無法處理正常時,氨區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接卸。

          2.3.8 當液氨槽車液位指示為0,停運卸氨壓縮機后,由液氨運輸人員關閉槽車上的氣、液相截止閥,氨區操作人員負責用氮氣對氣、液相接卸管道進行置換。置換結束后,由液氨運輸人員分離槽車的卸料鶴管及接地線,經氨區操作人員確認后槽車方可離開。

          2.3.9 氨區接卸人員根據接卸前后儲罐的液位差,估算所來液氨的數量,并做好相關臺帳。當液氨數量與出廠單據所列值有較大出入時,及時向上級匯報。

          2.3.10 氨區操作人員每次卸完氨須對卸料壓縮機氣液分離器進行一次排污。

          2.4其它規定

          2.4.1 脫硝氨區區域門口貼有明顯的危險品提示標志和相關注意事項。

          2.4.2 氨區內嚴禁明火,氨儲存區半徑25米范圍內需動火操作時,應執行相應的動火管理規定。

          2.4.3 氨區內及液氨管道附近10米內禁止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必須保證有效、完好,禁止任何人員挪用、損壞;正常使用后必須及時報告公司消防主管安排增補。

          2.4.4 為了檢查各連接處有無漏氨,可用儀器或肥皂水進行檢查,禁止用火檢查。發現液氨泄漏且關閉有關閥門無效后,應立即跑到空氣新鮮流通處、報告有關領導安排緊急處理。氨區發生小火災時,可用干粉或co2滅火器滅火;發生大火災時用水幕、霧狀水或常規泡沫滅火,并立即向消防隊報警。

          2.4.5 禁止任何非運行值班人員操作、動用氨區運行設備。禁止在氨區內安裝、使用非防爆型電氣設備。氨罐及管道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保證運行可靠。

          2.4.6 氨區所有設備和操作工具必須采用防爆型設計,不得已必須用鐵制工具工作時,須對工具涂抹黃油以防止產生靜電。

          2.4.7 一般情況下保持一個液氨儲罐運行,使用的儲罐最高液位不超過罐容積的70%,罐內壓力低于1.5mpa,溫度在40℃以下。

          2.4.8 氨區內配置如下的安全防護用品,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其有效性和完整性:

          正壓式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化服、防酸堿橡膠手套、防酸堿橡膠雨靴、2%稀硼酸溶液1瓶。

          3.其它

          3.1 本條例自20xx年9月份起執行

          3.2 本條例由發電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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