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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實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不準坐收坐支,不準白條或預領條抵庫。除按規定可以使用現金支付外,村各項經濟往來收付款均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嚴禁設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或挪用、多頭存款和大額現金支付等,嚴禁違規出借集體資金或用集體資金參加商業保險、購買股票、期貨或基金等,嚴禁為任何人或單位提供擔保。
2、制訂和完善村干部報酬、補貼、出差、用車、通訊等支出的標準和程序,規范和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二)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1、村級收入必須列入年初預算,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鄉鎮農經站備案。
2、村級收入主要包括:①經營收入;②發包及上交收入;③經批準的“一事一議”籌資;④“四荒地”、機動地等閑置固定資產拍賣、租賃、承包及有償使用收入;⑤集體統一經營收入;⑥轉移支付資金;⑦土地補償費;⑧上級部門撥付?(救濟扶貧款、其它專項資金);⑨集體統一收取的誰受益誰負擔資金;⑩其它收入(清收歷年欠款、各種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級收入必須使用交城縣統一制定的農村財務專用收款收據,收取的資金必須在7日內繳存農經中心統管資金專戶。對不及時繳存的村委會、自然村、村民小組,鎮財政所、農經中心暫停劃拔村委會所有工作經費及項目經費。
4、各村所收各種款項,由村報賬員收取和報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收取。鄉鎮農經中心與村報賬員要定期核對銀行存款、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三)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村級開支實行嚴格審批程序,小額開支由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一般開支由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共同審批;大額開支由村兩委會議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研究同意后(附會議錄),由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重大投資、開支需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附會議錄),報鄉鎮農經站和鄉鎮分管領導審核后,由村兩委負責人共同審批。
2、村集體發生的財務事項,屬于購入性支出的,必須取得稅務部門正規發票或其他統一規范票據;屬于勞務性支出的,必須以鄉鎮為單位統一印制規范憑證;所有支出憑證必須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字,經民主理財組審核簽字,經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由村報賬員報賬,經鄉鎮財務運行監管中心主任審核把關后,由會計人員記賬。
3、村級原則上實行零招待,確需為村級經濟發展而發生的招待費,控制在村自營純收入的10%以內。嚴禁在專項資金和一事一議資金中開支招待費。
(四)財務預(決)算制度
1、年初各村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編制財務預決算方案,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報鄉鎮農經站審核批準。
2、編制收入預算時要深入分析,對能夠實現的各項收入全面摸排,分項列明,要不重不漏。編制支出預算時要充分考慮集體經濟的承受能力和農民群眾的意愿。只有財政轉移支付的村,支出范圍控制在行政辦公費、村(組)干部報酬和誤工補貼三項,有自營和其他收入的村,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適宜安排公益性和生產性等支出。任何村都不得舉債辦事業,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貸款提供擔保,不得將資產、資金外借。
3、各村財務預決算方案要報鄉鎮農經站備案。每月報賬時,鄉鎮農經站要對村級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管理。財務預決算方案可合并編制。
(五)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1、中心主任崗位職責。全面負責鄉鎮“三資”的管理、監督、指導等各項服務工作;負責宣傳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三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度;負責制定鄉鎮“三資”管理的辦法、制度;負責“三資”管理工作的培訓、檢查、審核、審計等工作;協調部門之間的關系。
2、中心會計人員崗位職責。負責審核和辦理財務收支,分村編制記賬憑證,分村登記會計賬簿,分村編制會計報表,撰寫會計分析,核對銀行存款,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加強對各村報賬員的業務指導、監督,按時進行賬務交接工作。加強固定資產、資源總數和分賬登記,做到歸類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及時提出資產處置意見。
3、中心出納人員崗位職責。把好現金收付關,保證資金安全,禁止坐收坐支,嚴格控制庫存資金限額,及時分村登記現金日記賬,定期與會計做好對賬工作;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票據,一律不得給予報賬和進行財務處理。
4、村報賬員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記好村級現金日記賬,按時結賬、報賬,嚴格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做好財務公開、民主監督的具體工作。按時編制、上報本村集體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籌資的收繳管理工作。積極參加相關財務知識的業務學習。
5、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
6、鄉鎮村在“三資”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或承擔法律責任。
(六)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內容:①各項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入計劃、收益分配計劃。②各項收入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集資款、土地補償費、救濟扶貧款、上級部門撥款、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③各項支出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支出、生產性建設支出、公益、事業支出、村組干部報酬、公務費支出、招待費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及其他支出。④各項財產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產品物資、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財產。⑤債權債務包括:農戶往來、內部單位往來、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銀行(信用社)貸款和其他債權債務。⑥收益分配包括:收益總額、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投資分利數額和其他分配。
2、財務公開的時間:村級經濟組織應在年初公布財務計劃,每月每季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平時對于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3、財務公開的形式:以公開欄公開為主,也可通過廣播、“明白紙”、會議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村規模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要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組進行公開。
4、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各村報賬結束后,鄉鎮農經站要及時記賬結賬,核對無誤后蓋章確認,完成賬務處理后編制財務公開資料,監督各村報賬員進行財務公開。并實行財務公開回執制度,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并加蓋村務監督專用章。
5、財務公開后,對群眾提出的問題,鄉鎮農經站和村報賬員應及時給予解答和解決,并將結果向群眾公布。凡是公開的資料,鄉鎮村都必須裝訂成冊,集中歸檔保管。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一)資產清查制度
1、要把資產清查作為常規性工作,每年的年底要組織對村集體所有資產進行清查核實,重點清查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對外、對內投資三方面,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程序處理到位。
2、資產清查時要對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械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設備、農用水利設備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等進行清查核實,做到賬實相符。
3、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牽頭負責組織清查,將資產增值或減少情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清查結果上報鄉鎮農經站。
(二)資產臺賬制度
1、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資產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2、資產臺賬包括固定資產、內部往來、債權債務、對外、對內投資、低值易耗品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要簽訂合同,要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要及時核銷。
(三)資產評估制度
1、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要公開。
2、鄉鎮農經站要全程參與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指導和監督,評估資料要分村歸檔保管。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1、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要分別制定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程序發包。
2、集體資產采取承包、租賃、出讓等形式流轉的,必須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嚴防集體資產流失。
3、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要依法簽訂書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村民公開。對時間較長、數額較大的要經司法部門進行合同公正。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農經站備案,納入檔案管理。
4、合同的變更、轉包、轉讓,必須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否則視為無效。
(五)資產經營制度
1、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2、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3、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4、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一)資源登記簿制度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進行基礎性登記和流動性登記。
2、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二)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
1、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嶺、園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等流轉要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要依法、民主、公平、公開、有償,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2、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出讓金由雙方議定。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方案要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農經站備案。
(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灘涂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等流轉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合同文本要規范,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統一編號,統一管理。
2、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經中心備案。
3、要加強對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的監督管理,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防止掠奪式經營。要建立源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源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源保值增值。
(四)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要統一規劃,少占耕地,節約用地。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谩m棇徲嫳O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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