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精選13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監管工作,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理順農村集體“三資”監管體系,建立起農村“三資”規范運作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密切農村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村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體資金主要包括:上級補助收入;村級“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灘涂、四荒地以及村集體企業進行發包及上交的收入;屬于村集體所有的資產統一經營的收入;村集體土地、水面、林果、灘涂、四荒地及資產因國家或其他組織個人需要,征用租賃、拍賣使用權等而獲得的補償費等收入;因災害由國家下撥及社會團體組織救助捐贈村級組織集體的救濟扶貧款;因建設等需要國家及省、市、縣、鄉鎮(辦事處)和其它部門對村級組織集體的撥款;其他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的收入(含各種返還款、利息、獎金等)。
(一)銀行帳戶管理制度
各村在銀行原則上只準開設兩個賬戶,一個是基本戶,用于村級財務管理,屬于村集體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賬戶;一個是共管帳戶,由辦事處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屬于村集體經濟收入的、涉及到暫存款或村民的款項等,必須全部存入共管帳戶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開設其他賬戶的,必須報辦事處批準后方可開設。
(二)現金及備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體的所有現金收入,必須由村出納統一收取并在3—5日內及時上繳專戶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現金。對不按規定使用備用金,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坐收坐支的支出單據不予核銷;各村收款必須使用辦事處統一加蓋票據監管章的收據。
(三)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村集體的財務支出堅持村主任“一支筆”審批制度,凡未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的均不得入賬。所有開支的原始憑證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條和不規范憑證入賬。原始憑證六大要素:日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經濟業務內容,并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批準人、理財小組簽字。
2、支出在500元以內的由村委會主任審批;支出在500—5000元的由村委會主任審批后,報村支部書記簽字同意;支出在5000—元由村兩委會集體研究決定;支出在—元由村兩委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元以上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兩委成員、村民組長等人員工資及其它經常性、長期性的剛性支出,按原有規定執行。
3、原則上村集體不得借款給私人,確有特殊情況的,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會主任審批:1000—5000元由村兩委集體研究決定,5000元以上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如下:(1)財務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和收益分配計劃。(2)各項收入。包括“一事一議”籌資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財政對村級轉移支付收入、集資入股款、征地補償費、救濟扶貧款、上級部門撥款和其他收入。(3)各項支出。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公益福利咸業支出、村組干部工資報酬、村級管理費用、集體統一經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和其他支出。(4)各項財產。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產品物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財產。(5)債權債務。內部來往、應收款、應付款、生長行(信用社)及個人投資和其他財產。(6)收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積公益實數額、提取應付福利費數額、外來投資分紅數額、農戶分配和其他分配。(7)農民承擔的各項費用等。(8)各項支農惠農資金發放。
2、村委會在村民便于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財務公開的內容要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3、財務公開的事項公布后,村委會、村民主理財小組和報帳員,要安排專門的時間接受群眾查詢,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認真做好解釋工作。
4、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年初公布計劃,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各項收支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各項的費用等。對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使用情況、重大基建項目以及涉及農民利益和重大財務收支等事項應及時單獨逐項逐筆公開。(五)集體財產管理制度
集體財產由報賬員和保管員保管,要逐一建賬登記,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人為造成丟失損失的要照價賠償。屬于正常損耗的.集體資產,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按規定處理。大額固定資產報損和拍賣,要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辦事處財政所審核,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實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費報銷制度
原則上村組實行零招待及差旅費報銷制度。村級除確因招商引資、集體經營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組干部在參加村級議事和工作時,不得從村集體招待費列支。對違反規定開支招待費,不得在村集體報支,否則誰招待,誰付款。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制度,實行差旅費包干,憑發票,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后方能報銷,誤工費按規定補貼。
(七)財務手續交接及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財務人員變動離崗時,必須結清賬目,盤點現金、實物、檔案,核對往來及債權債務,編制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并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由辦事處紀工委、財政所監交。各村要建立財務檔案柜,將資料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編制目錄清單,以便查閱。
(八)票據管理制度
各村使用票據時,必須到財政所進行備案登記,并加蓋票據監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記備案、加蓋票據監管章的收據。如發現違規使用收據收費,所有資金沒收,并嚴格追究責任。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建筑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1、村集體資產的取得,變更或終止,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或變更,資產的購置、變賣、報廢等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辦事處財政所審核備案。
2、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的增加、減少、使用、出租、外借、報廢等出入庫手續。要及時登記實物保管賬,對無故出現的實物虧損,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嚴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村集體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外單位抵押、擔保。
3、村集體在建工程項目,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辦事處紀工委負責監督。招投標方案在招投標前7天進行公告,招投標結果要及時向村民公布,并簽訂施工合同,嚴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項目要有專人監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監管人、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參加,依照合同嚴格進行施工質量驗收。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村財會人員進行結轉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4、村集體固定資產實行租賃、非統一承包經營或者出售的,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采取招投標、拍賣的方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并簽訂合同,確定村集體與資產承包經營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禁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和低價出租、出售集體資產。
5、對村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時,必須通知辦事處紀工委、財政所、農業服務中心派人到場監督指導。
三、農村集體資源的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經濟林木)、荒山、荒灘、水面和礦產等。
1、村集體所有的林木、荒山、荒灘、水面和礦產資源等經營方式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采取招投標、拍賣等形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嚴禁任何人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村集體資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壟斷承包或者依仗權勢壓低承包標的。
2、村集體發包資源時,必須通知辦事處紀工委、包村領導、包村干部、財政所、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到場進行監督指導,對承包期限較長,一次性收取承包費的,要按計劃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糧。
3、村集體資源經營方式確定后,要及時與經營者簽訂資源承包合同,報辦事處備案。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管理。
第三條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條縣農財部門是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業務部門,各鄉鎮政府負責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維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本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變動的審查、確認、產權界定、登記和資產評估。
(四)查處涉及集體資產的違法違紀案件;
(五)對集體資產承包或租賃等合同進行鑒證;
(六)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章集體資產的范圍和權屬
第五條集體資產的范圍主要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森林(林地)、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房屋等固定資產。
第六條國有資產與集體資產以及集體資產之間應產權明晰,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私分和破壞。
第七條集體資產所有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調解或依法作出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八條集體經濟組織購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300元以上的勞動資料,均列為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經濟林木和集體投資興建的低壓線路,線桿、水庫、橋涵、支干渠,郵電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鄉村主要公路等基礎設施等。
第九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明細帳和登記簿,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要及時、準確記帳登記。
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保證至少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按重置完全價值或重估價值計入公積金;對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屬于意外毀損性質的非常損失,應按帳面凈值轉入公積金核銷;屬于人為事故造成的盤虧,應依法追究當事人或責任人的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報廢、毀損產品物資的變賣和盤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鄉農經站審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縣主管部門備案后,方能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哄搶、破壞、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
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用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者外單位擔保、抵押。
第四章資源性資產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性資產包括歸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
第十四條資源性資產的使用必須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無償占用和破壞。對資源性資產的拍賣,租賃和非平均承包,必須經過鄉或縣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甲乙雙方簽定買賣、租賃或承包合同,并經鄉鎮政府鑒證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資產評估、流轉和登記
第十五條集體資產占有或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出售、轉讓、兼并、租賃;
(二)資產的非平均發包;
(三)實行聯營、股份經營及改組股份合作制;
(四)承包者承包期滿,對資產經營狀況進行評價;
(五)資產清算;
(六)開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
(七)以資產抵押,擔保或參加保險;
(八)按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集體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和各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其他資產等。
第十七條集體資產流轉分所有權流轉和經營權流轉,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包;(二)租賃;(三)參股;(四)控股;(五)合并;(六)出售兼并與拍賣。
第十八條集體資產流轉程序主要分為流轉申請、流轉審核、流轉鑒證和流轉登記四個環節。
(一)流轉申請: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將流轉可行性報告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再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流轉審核:由鄉鎮政府對流轉申請進行審核,然后對將要流轉的資產進行評估;
(三)流轉鑒證:資產流轉雙方根據鄉鎮政府的審核和評估結果,鑒定流轉合同或協議;由鄉鎮政府對合同或協議進行鑒證;
(四)流轉登記:由鄉鎮政府根據雙方協議和評估結果報告,辦理資產變動登記。
第十九條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是指集體資產業務主管部門受政府委托,代表集體經濟組織對占有集體資產的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二十條凡是占有、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非集體所屬的占用(占有)集體資產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檢制度。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對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年檢時,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手續費和工本費。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財務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全面地對集體資產的存量和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反映和監督,以保證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落實村財鄉監制度的規定。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同;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五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長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二十七條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簡稱“四荒”)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承包“四荒”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到縣農財局備案。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突出貢獻的,由縣、鄉人民政府或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財務制度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依據《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規范農村集體資產運作行為,逐步建立產權清晰、管理科學、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資產是指依法屬于鎮、村、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鎮、村、隊全體成員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區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是區政府主管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是鎮集體資產的出資人代表,具有鎮級集體資產出資人權責。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是鎮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與鎮其他部門一起對鎮、村、隊的集體資產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體資產檢查、審計、糾錯、除弊,促進集體資產的管理不斷完善。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負責本組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行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凡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除國家征收土地和依法進行產權交易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集體所有制性質。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本組織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其職責為:
(一)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和決議;
(二)制定和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規范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組織清產核資;
(五)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重要資產的處置和重大項目的投資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臺賬和資產收益臺賬、財務管理、審計監督、收益分配、資產管理、經營報告等各項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則,實行政務和村(隊)務公開,接受本組織成員監督。
第九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損應當查明原因,需要報損核銷的,村、隊集體資產經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鎮級集體資產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財會人員應取得會計任職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三章資產經營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決定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包括: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
(二)承包經營;
(三)租賃經營;
(四)聯營或股份合作經營;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經營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科學合理地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集體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決策的原則,通過規定程序確定經營者和簽訂經營合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經營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村、隊集體資產承包或租賃事項應當由村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通過,該經營合同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鎮級集體資產應當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必須明確經營責任、經營目標,逐步建立經營預決算制度,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章產權界定
第十四條對農村集體企業產權主體不明確的,必須進行產權界定,清晰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關系,明晰產權歸屬。
第十五條產權界定的企業應當向本企業的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進行產權界定,產權界定的操作程序為:
(一)村、隊集體企業經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向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其進行審核并作出批復;鎮級集體企業直接由該企業向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其進行審核并作出批復。
(二)企業按照批復的要求,接受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確定的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司法查證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三)村、隊集體資產的審計結果先經同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然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鎮級集體企業審計結果直接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
(四)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結果應當向區國資委備案,并由區國資委發函給區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企業改制(產權轉讓)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企業改制(產權轉讓)應當按照金集資辦[20xx]31號文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
村、隊集體企業改制(產權轉讓)方案經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批準,并向區國資委備案。
鎮級集體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的方案,經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確認,報鎮人民政府批準,然后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的批復及有關資料一并上報區國資委審核,經審核(改制、產權轉讓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后出具同意改制(產權轉讓)的通知,辦理產權交易等手續。
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轉讓,如產權主體不明確的,必須進行產權界定,產權主體不明確的不得予以轉讓。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改制(產權轉讓),由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有關情況應向本級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進行公示。
村、隊集體資產評估結果經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
鎮級集體資產評估結果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核準。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出讓價格,以核準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出讓價格不低于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格,產權轉讓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場交易。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改制(產權轉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協議轉讓。
其中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單項產權轉讓,必須事先將轉讓方案報區國資委備案,轉讓原則上采用競價拍賣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轉讓收入,按有關規定管理。涉及整體產權轉讓的收入,應當首先用于安置轉讓企業職工和償還債務,其余用于發展再生產和集體經濟組織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公益福利事業。
第二十一條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結束后,出讓方或受讓方應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和產權交易合同等在3個月內到區工商、房地、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規定,采取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農村集體資產,利用職權非法確定承包人、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出售農村集體資產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查處,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4
第一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主要對象
(一)農村集體資產承包適用對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資源性資產,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創辦的企業、公益性項目。
(二)農村集體資產租賃適用對象主要包括:由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產設備、農用機械、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
(三)農村集體資產出讓適用對象主要包括:長期投資、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產設備、農用機械、農田水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譽、非專利技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基本原則
(一)民主管理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及其實施方案必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確定,依法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實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須由代表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
(二)公平、公開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開的原則,訂立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必須由當事人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否則合同無效。
(三)依法監督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必須經鄉(辦)經營管理站審查規范,合同審查時發包方必須如實提供會議記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加蓋村委會章,提供人簽字,包村干部審查簽字),合同文本經市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核規范后,方可辦理合同簽訂手續。必要時鄉(辦)經營管理站合同審查人員應列席村民代表會議,做好會場資料的收集。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工作程序
(一)資產經營流轉方案擬定和價值的評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根據本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流轉資產的現狀,擬定承包、租賃、出讓資產、資源的具體方案。內容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通途、公開招標和承包的條件、起止日期及資源性資產的'邊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資產評估價值的確認。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方案,必須要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同時,還要對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價值進行民主討論確認,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內容必須形成會議記錄,參會人員簽字認可后(他人不得代簽),存檔備查。
(三)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審核。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外部監督,經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在執行前,必須報經鄉(辦)經營管理站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標的價值確定、條款等主要內容。經審核后的方案要通過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及有關資料的備案。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簽訂后,發包方必須到鄉(辦)經營管理站備案,同時備案的還包括: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及方案公示記錄,有關會議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內容
在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價及招投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有關資產承包方、承租方、受讓方確定后,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以書面形式與承包方、承租方、受讓方簽訂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合同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發包方(出租方、出讓方)負責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賃、出讓)農村集體資產的名稱及基本情況,其中資源性資產必須標明名稱、坐落、面積、四至、質量等級等(應附明細表)。
(三)簽訂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須相符)。
(四)承包(租賃、出讓)農村集體資產的用途。
(五)承包(租賃、出讓)價款及支付時間、方式。
(六)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風險責任及處理辦法。
(八)合同終止后的財產移交和清算辦法。
(九)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十)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必須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
第五條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一)完善集體資產臺賬制度。鄉(辦)經營管理站要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臺賬,對每項農村集體資產的數量、金額、規格、形態、坐落、面積、新舊程度等都要詳細記錄、登記造冊(由村報賬員登記),并責成專人管理,資源性資產還需表明邊界四至,逐步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的檔案管理。
(二)實行資產報告制度。鄉(辦)經營管理站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統計和匯總工作,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情況要隨時發生、隨時報告,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過程中,除報鄉(辦)經營管理站備案以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要同時向市經營管理站提出書面報告,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向臨汾市經營管理站提出書面報告,500萬元以上的要向省農經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條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管理。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有兩種辦法: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
1、發包方是集體組織經濟,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確定每戶承包地數量時,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理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地、養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
1、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也可以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單位和個人。
2、承包對象主要是“四荒”地、養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據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承包,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運作,承包通過公開競標、經濟雙方議定來確定,承包費納入鄉(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賬戶監管。
4、承包期限有長有短,由承包雙方協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依法開墾、復墾等方法增加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的耕地,在未用于調整之前,采取招標、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過三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權。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承包雙方協定。
6、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才能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5
為全面貫徹落實《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省市區關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市區《關于健全五項監管機制規范農村基層治理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法規要求,參照《連云港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結合海州區實際,制定如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項制度。
一、年度財務預決算制度
1、每年根據村集體積累狀況、生產經營水平和收入來源狀況編制年度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計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2、財務計劃須經成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向全體成員公開。
3、如有超計劃開支或計劃外重大項目,應事先以財務公開、召開成員或代表大會等形式,征求群眾意見,并報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4、年末編制決算報告,經成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向全體成員公開。
二、收支管理制度
1、村集體所有收入先交后用。村集體取得的所有資金,包括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轉讓、股份、合作等收入,財政補貼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代收代管資金、借入資金等,應歸集到村集體資金賬戶,先交后用。
2、各項支出嚴格審批制度。各項支出須由經手人簽字,民主理財審核通過后,報經村黨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村委會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交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會審通過后報銷。
3、各項收入應及時入賬,超過規定時間未報賬的,按村干部財務收支年底入賬承諾制的規定辦理。
4、開支審批要堅持節約開支、量入為出的原則。
5、嚴格控制村干部職數,按標準考核確定干部報酬,未經鎮級黨委批準不準隨意增加人員及報酬。村干部工資統一按鎮級政府批復執行,獎金、補助報鎮級政府批準后方可發放。
6、嚴格控制村辦公費用的支出。村所用賬簿、信箋等辦公用品由鎮級農經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從嚴統一購置,否則不予報銷。
7、因公出差車船票、住宿費等合理開支,一律憑票報銷。村集體訴訟、考察等用車,需先報鎮級分管領導同意,否則,不予報銷。
8、各項開支應及時報賬,超過規定時間未報賬,按村干部收支年末入賬承諾制的規定辦理。
9、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先提后用。村集體收支以非現金結算的方式進行。
三、民主理財制度
1、村民主理財工作由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的,由監事會負責),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成員應當在本村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其中應當有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人員。現任村委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理財人員。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每三年改選一次,與村委會(理事會)同屆,理財人員經培訓后持證上崗。
2、每月日開展理財活動,對上月收支逐項審議,并做好審議記錄。審議通過的,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理財章由負責人專人保管。
3、民主理財組織履行職責時,重點把好政策關、審核關、用途關、時效關和規范關。
4、民主理財組織成員必須堅持政策,秉公辦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輔導。
5、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對村民(成員)大會和村民(成員)代表會議負責,年終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將全年理財情況向村民(成員)大會或村民(成員)代表會議報告。
四、村會計集體辦公會審制度
1、堅持財務定期會審。每月x日為會審日。村會計帶著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后的收支單據,到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參加會審,審核合格后,準予入賬。
2、實行村會計集體辦公。會審日也為集體辦公日。村會計與代理會計一道對經過嚴格審核后的收、支單據進行賬務處理,做到賬賬、賬款、賬據、賬證、賬物、賬表五相符。
3、做好報表相關工作。及時填制統一規范的財務公開榜和公開底稿,編制會計報表,并把賬簿及裝訂好的會計憑證歸檔。
4、實行考勤考核。農經部門每月對村會計集體辦公情況進行逐項考核,結果公布上墻,年終進行總評兌現獎懲。
五、財務公開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內容要齊全。包括:年度財務預決算、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群眾要求公開的其它事項。
2、財務公開內容要細致。
(1)集體經營收入支出、投資收益、興辦集體企業、社會公益設施建設、辦公費用分項目逐條公布;
(2)凡向農戶收取的發包收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稅費、統籌統支的生產費用分戶公布;
(3)五保戶供養、村干部報酬獎金按人公布;
(4)債權、債務、使用結算情況年終一次公布;
(5)財務預決算方案分別在年初、年終公布。每月x日為財務公布日。
3、財務公開使用全區統一格式的財務公布榜,財務公布底稿及時存檔備查。
4、對群眾反映的有關財務公開方面的問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
六、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債權債務臺帳和明細帳。按年度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村集體應分清責任,及時做好債權回收與債務化解工作。嚴格控減村級舉債。嚴禁村集體舉債交稅交費,對于發展經濟、興辦福利事業確需借款的,須由成員代表會議或議事會通過,并報鎮級政府審核同意,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村集體不予承認,責任一律由經手人承擔。
七、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3、實行臺賬管理。根據清產核資結果,健全各類資產、資源、農村集體承包合同臺賬。臺賬規格由鎮級農經部門統一,并按記賬要求填寫,也可直接從三資監管平臺中導出,打印存檔。
4、資產資源租賃、發包,應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礎上,通過區級或鎮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公開交易,實行陽光操作。
5、價值元以上的資產購置、建設應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鎮級履行招投標建設程序,方可購建。閑置資產處置,應通過區級或鎮級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公開處置。
6、建立資產年報制度。占有和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要按年上報資產變動情況。
7、加強資產日常管護,明確保管責任,保證集體資產安全。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利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自然資源、農村集體企業、農村集體資產和其他財產。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公平競爭。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遵循統一決策、科學管理、合理配置、公平競爭、保障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土地資產、自然資源資產、農村集體企業資產和其他資產四類。
第二章土地資產管理
第六條土地是農村集體的重要資產。土地資產的管理應遵循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第七條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承包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轉讓、出租等行為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自由轉讓,但是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自由轉讓,但是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條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轉讓、出租應通過公開競價交易或者拍賣等方式進行,確保公平競爭。
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收益應合理分配,居住用地收益應用于改善農村居民居住條件,經營用地收益應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征收應遵循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確保被征收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民對土地征收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第三章自然資源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資產包括山林、水利、礦產等資源。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應遵循國家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確保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符合環保要求,確保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五條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應通過公開招標、競價等方式進行,確保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自然資源收益應合理分配,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自然資源環境污染治理應追究責任,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第四章農村集體企業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企業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經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企業資產的自有資金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運作和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企業資產的收益應合理分配,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企業的轉讓、合并和破產等行為應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五章其他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除土地、自然資源、農村集體企業之外的其他財產,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其他資產的收益應合理分配,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其他資產的流轉、轉讓和出租等行為應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應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第二十七條對于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并涉案財物應予以追回。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于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不規范導致的損失,應依法進行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農村經濟組織按照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7
一、對清查登記出來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
二、固定資產
1、未納入賬務管理的集體資產做核增處理,經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填報農村集體資產核增審批表;
2、因時間久遠已損壞及不存在的集體資產,經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填報農村集體資產核銷審批表。
三、債權、債務
1、債權、債務的清理要逐筆核實,經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填報債權、債務確認書進行確認;
2、根據具體情況,需要區分未納入賬內核算的'債權和債務。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的確認后,請填寫農村集體債權和債務核銷審批表格。
3、經個人死亡或單位已不存在等原因導致無法確認的債權、債務,在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后,需要填報農村集體債權、債務核銷審批表。請您提供您對此段內容的修改建議。
四、對需要核增、核銷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五、公示后無異議的資產、債權、債務核增核銷審批表報上級部門審核。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總述
為了規范和保護村里集體資產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村落發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節 目的和依據
本制度的目的是確保村里集體資產的公平、公正、公開管理,提高集體資產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構建和諧村莊。本制度依據村民委員會章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章 村里集體資產的分類和管理原則
第一節 資產分類
1. 動產:村里集體經濟組織名義下的動產,包括現金、存款、股權、債券等。
2. 不動產:村里集體經濟組織名義下的`不動產,包括土地、建筑物、道路等。
3. 無形資產:村里集體經濟組織名義下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
第二節 管理原則
1. 公平原則:村里集體資產管理應做到公平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正原則:村里集體資產管理應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行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3. 公開原則:村里集體資產管理應向全體村民公開資產的信息,接受村民的監督和建議。
第三章 村里集體資產的登記和管理機構
第一節 登記機構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里集體資產登記工作,并設立資產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資產登記、管理和相關事務。
第二節 管理機構
村里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由村民代表組成,負責資產的監管和管理。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人員進行資產管理。
第四章 村里集體資產的登記和管理程序
第一節 登記程序
1. 村民申請:村民申請集體資產登記,提交相關材料和證明。 2. 審核登記:管理機構對村民的申請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 3. 公示公告:管理機構對已登記的資產進行公示公告,接受相關意見。
第二節 管理程序
1. 日常監管:管理機構定期對集體資產進行監管,確保村民利益。
2. 定期報告:管理機構定期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報告資產的使用情況和管理效果。
3. 集體決策:重大資產使用和處置事項需要征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集體決策。
第五章 村里集體資產的使用和處置
第一節 使用原則
1. 公益優先:集體資產首先用于村容村貌建設、公益事業等。 2. 公平分配:集體資產的使用應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尊重合法權益:集體資產的使用應尊重合法權益,不得侵犯他人利益。
第二節 處置原則
1. 公開透明:集體資產的處置應公開、透明,接受村民監督。 2. 合法合規:集體資產的處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3. 充分考慮利益:在集體資產處置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村民的利益,爭取最大化利益。
第六章 村里集體資產的監督和審計 第一節 監督機構
村民委員會設立資產監督委員會,監督集體資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資產監督委員會由村民代表組成,定期向村民報告監督結果。
第二節 審計機構
村民委員會聘請獨立的審計機構對集體資產進行審計,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合規性。
第七章 村里集體資產的糾紛解決
第一節 協商解決
1. 村民之間的資產糾紛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雙方可自愿選擇調解員進行調解。
2. 如無法協商解決,可向管理機構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節 仲裁解決
如資產糾紛需要仲裁的,雙方可向管理機構申請,由管理機構選派仲裁員進行仲裁。
第三節 訴訟解決
如資產糾紛需要訴訟的,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受法院判決。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節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經過村民代表討論通過后生效。
第二節 本制度的施行和推廣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并應向全體村民進行宣傳和推廣。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9
一、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1、財務收入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
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帳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帳。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示;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5、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 半年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資產清查。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2、資產臺賬。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四荒地”、房屋、辦公設備、農業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3、資產評估。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4、資產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備案。
5、資產經營。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1、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2、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標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源應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3、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源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4、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核監督。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0
一、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1、財務收入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
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帳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帳。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示;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精品文檔
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5、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半年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資產清查。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2、資產臺賬。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四荒地”、房屋、辦公設備、農業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精品文檔
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3、資產評估。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4、資產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備案。
5、資產經營。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精品文檔
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1、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2、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精品文檔
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標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源應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3、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源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4、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核監督。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1
一、背景介紹
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問題日益凸顯。為了保障集體利益,加強對資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制定和完善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顯得尤為必要。
二、管理原則
1. 公平公正原則: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每個村民的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2. 可持續發展原則: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應注重長遠利益,鼓勵可持續發展的方式和做法。
3. 公開透明原則: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應公開透明,接受村民監督,保證管理決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依法管理原則: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應依法進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三、管理內容
1. 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登記與歸集
(1) 對村集體資產資源進行全面登記,明確產權歸屬和使用權。
(2) 歸集村集體資產資源,建立集體資產統一管理的體制。
2. 資產資源的管理與使用
(1) 制定資產資源管理規范,明確各類資產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圍和使用方式。
(2) 對資產資源進行分類管理,確保合理利用并避免資源浪費。
(3) 加強對重要資產資源的監督和保護,確保集體利益不受侵害。
3. 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分配
(1) 制定公正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確保村集體資產收益與村民利益相符。
(2) 推行集體收益再投資機制,促進村集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 資產財務管理
(1) 建立完善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和使用。
(2) 定期進行資產財務審計,確保資產使用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5. 村民參與機制
(1) 鼓勵村民參與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決策,發揮其積極性和主動性。
(2) 加強村民的知識普及和意識提升,提高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整體水平。
四、管理機構與責任
1.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委員會
(1) 由村民代表組成,負責協商制定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和規范。
(2) 組織實施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并負責監督執行情況。
2.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人員
(1) 專門從事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工作,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2) 負責資產資源的登記、核算、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3. 村民責任
(1) 遵守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不得侵害集體資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2) 積極參與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決策和監督,共同維護村集體利益。
五、監督與評估
1. 村民監督機制
(1) 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和反映村民意見和建議。
(2) 鼓勵村民舉報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中的違規行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2. 評估與獎懲機制
(1) 定期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工作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 鼓勵先進單位和個人,對優秀管理者給予表彰和獎勵,并對違規者進行相應處理。
六、總結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于保障集體利益、實現村集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只有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更好地保護和利用好村集體資產資源,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的繁榮和穩定發展。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2
為加強對村(組)集體經濟經營和資產的管理,確保經濟穩步發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根據《XX鎮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組)內的集體企業、魚塘、鋪位、山地、荒坡地等集體資產和水利設施、道路、學校等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發包方案以及續包或延長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項目預算,按照民主決策的有關程序,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均實行公開招標發包。
二、村成立招標領導小組,負責招標的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在開標前十天張榜公布。對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項目,要進入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招標,任何人不得以權壓價和壟斷承包。對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下的項目要報經鎮招標領導小組審核,然后按有關程序進行公開競標。招標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工程竣工時,由招標領導小組會同專業部門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要及時做出結(決)算,辦理固定資產交接和入帳手續。
三、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干部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要加強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須到鎮農辦或鎮司法所進行鑒證,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蹤服務和管理,并對承包項目,承包數量和金額指標等,實行造冊登記。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個內,認真檢查合同兌現情況,及時清收到期的承包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糾紛。
五、承包方不按期繳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包他人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按照《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要求,統一建立集體資產備查簿,資源性資產備查簿和閑置資產登記簿。所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與資產所有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對村集體資產的增減變化等情況實行定期公開張榜,接受群眾監督。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3
為切實加強社區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的管理,進一步規范集體資源的發包、集體資產的出租出售、建設工程招投標、財務管理、物資采購等涉及社區基層權力的公開透明運行,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保障居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從源頭上預防信訪問題的發生,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更好地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的要求,規范社區基層權力的運行,防止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的流失,確保與居民經濟利益密切聯系事項的操作規范透明,有效減少社區群眾信訪問題的發生。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規范有序的原則。建立健全社區資源、資產、資金透明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把社區資源、資產、資金透明運行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確保集體資產不流失。
2、堅持“三個公開”的原則。即公開發布信息、公開中標結果、公開協議和錢款繳納情況。在社區資源、資產、資金透明運行管理過程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主動使社區基層權力運行處于群眾的監督之下,“陽光”操作。
3、堅持服務群眾的原則。把維護群眾根本利益作為規范社區資源、資產、資金透明運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群眾滿意為標準,切實維護群眾權益。
4、堅持責任追究的原則。對違反社區資源、資產、資金透明運行管理規定的,將視情節和后果給予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規范內容
(一)社區集體資產的發包(出租、轉讓、出借等)。
1、集體所有的門面、住房等資產的發包。
2、其他相關集體資產的發包。
(二)社區集體資源的發包(承包、出租等)。
1、集體魚池、荒山等的發包。
2、土地資源的發包。
3、其他相關集體資源的發包。
(三)社區小型工程的發包。
1、道路、土建工程的發包。
2、綠化、裝潢工程的發包。
3、其他小型工程的發包。
(四)社區財務管理的公開。
(五)社區物資采購。
四、操作程序
(一)社區集體資產(資源)及小型工程發包的程序
1、社區集體資產(資源)及小型工程需要發包的,須事先書面報發展區預審,發展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方案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并予以書面答復。
2、社區集體資產及小型工程需要發包的,在征得發展區預審同意后,必須事先由社區討論通過,授權居民代表會議討論票決同意,相關會議記錄應書面留存;并報發展區紀工委備案。社區資產的轉讓必須先進行評估,并按有關規定報批,未經批準處置屬違規違紀行為。
3、社區集體資產、小型工程需要發包的,必須在該社區會的主持下公開進行競爭性發包(競價、競爭性談判等)。
4、社區會對集體資產和小型工程發包的,必須在正式發包前10天內發布相應的公告并在社區固定的公開場所進行張貼。公告必須存檔。
5、公告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擬發包的集體資產、小型工程的基本情況;(2)承、發包的標的,交、付款方式;(3)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的資格條件;
(4)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報名地點、截止時間;(5)承包、承租、受轉讓申請截止日期;
(6)發包的時間、地點;
(7)發包的方式;
(8)社區會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社區會更改公告內容的,應當在承包、承租、轉讓申請截止日5個工作日前作出相應的公告,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各承包、承租、受轉讓申請人。
6、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報名,并領取申請書及有關文件材料。
7、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在申請截止日前遞交申請書,并提交相應的資格證明。
8、社區委員會對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統一的應價牌。
9、申請截止日期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必須在3家(含3家)以上,否則應重新發布公告,如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仍未達到3家(含3家)以上的,可在有關單位監督人員的現場監督下進行談判競價,確定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
10、社區會按照公告的時間、地點組織發包活動;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進場投標。公開開標前應事先報告發展區紀委及其他相關部門,如有必要,將派員到場監督。 11社區會派出的主持人在確定有效投標在3家(含3家)以上的前提下,按照對收益性的項目按“應價者最高者得"的原則,對支出性的項目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按“應價者最低者得"的原則,當場宣布最終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
12、社區會與確定的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當場簽訂確認書,并在三日內簽訂正式協議。應繳款的承包人、承租人、受轉讓人三日內將應繳款項繳至社區委員會集體帳戶。
13、社區委員會會在一周內將發包的主要過程和中標結果(確認書)、協議、錢款繳納情況在社區固定公開場所進行張貼公告。同時社區會應當在兩周內將發包的主要過程和中標結果(確認書)、協議、錢款繳納情況報發展區紀委備案。
(二)社區財務公開
1、社區集體資源和集體資產的收益和支出情況,要列入居務公開內容,按居務公開要求將社區的收益、支出逐項逐筆在居務公開欄公布。
2、居民征地、拆遷賠償明細,按居務公開要求在居務公開欄公布。
3、扶貧款物和各類捐贈的收受和使用納入“村帳鎮代管",按居務公開要求將收受、使用情況在居務公開欄公布。
4、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協作費的使用,按居務公開要求在居務公開欄公布,并具體到補貼對象、補貼金額、協作費每筆的具體用途和對象。
5、涉及其他財務往來的,必須按上級的的要求進行公開。
(三)社區物資采購的程序
1、計劃采購物資的,金額在500元以上的,必須經居務公開理財小組討論決定;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須經社區委員會會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2、計劃采購物資的(金額在500元以上),社區會按照上級關于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進行采購,按居務公開要求在居務公開欄公布。
五、保障制度
1、社區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集體資源、資產、資金透明運行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2、集體資源、資產、資金透明運行管理納入兩委干部的年度考核內容。
3、社區兩委將建立檢查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對社區集體資源、資產、資金透明運行管理的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對各種違規行為,將深入調查,嚴肅查處,并報發展區黨工委處理。對違反本意見的規定引起居民集體訪、越級訪、異常訪的,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追究有關主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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