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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物養殖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3-12-07 07:26:0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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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養殖場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動物養殖場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動物養殖場管理制度

        動物養殖場管理制度1

          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2、在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嚴格遵守。

          3、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嚴格按場內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后,豬、牛、羊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監測制度

          l、遵守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動物疫病監測工作的安排。

          2、定期對場內畜(禽)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發現畜(禽)群中隱性感染者,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3、自覺接受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開展的疫病監測工作。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執業或場內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執業或場內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動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畜禽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禽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小區)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申報檢疫制度

          1、本場飼養的動物在本省內出售或遷移,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應提前(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申報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后,方可運輸。

          2、本場飼養的動物出售或遷移出省外,應提前三天(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申報點申報,并協助檢疫員作好該批次動物的免疫抗體和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檢測,經檢測和檢疫合格后,取得《檢測報告》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后,方可運輸。

          3、自宰自食動物,在屠宰前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動物,在引進之前,須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并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規定進行申報檢疫、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動物,在引進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申報檢疫、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動物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尸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生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動物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動物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的豬、牛、羊,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2、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豬、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豬、牛、羊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養殖檔案制度

          1、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畜(禽)養殖代碼;

          2、養殖場(小區)應當依法向縣農牧業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3、飼養種用動物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畜禽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動物養殖場管理制度2

          動物養殖場養殖檔案制度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生豬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生豬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生豬養殖代碼;

          二、飼養種豬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三、生豬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2年,種豬長期保存。

          動物養殖場畜禽標識制度

          一、新出生仔豬,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生豬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豬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四、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五、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動物養殖場物預防免疫接種制度

          一、準時準量免疫接種,做到頭頭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時,小豬一欄換一個針頭,種豬一針筒疫苗換一個針頭。病豬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時補注。

          三、接種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種抗菌素。

          四、發生過敏反應肌注腎上腺素;為預防過敏反應及加強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飲水添加維力康等抗應激、免疫增效劑藥物。

          五、各種疫苗要按要求進行保存,凡是過期、變質、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種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進行。

          七、免疫注射時,盡量不打飛針,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

          八、做好免疫計劃、免疫記錄。

          動物養殖場產地檢疫申報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動物養殖場的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場的動物在出場時應提前2天向當地鎮農技服務中心申報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經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后,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鎮農技服務中心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場。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后應清洗消毒,并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本場,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七、申報產地檢疫數作為項目申報核定出欄數的重要依據。

          八、違反上述規定將按《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物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

          一、經營場所、養殖場(戶)必須制定無害化處理制度。

          二、檢疫中發現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產品,按照規定在檢疫人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各市縣動物防疫監督管理機構對無害化處理制度的落實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對不執行制度及造成疫情傳播者,按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必須建立無害化處理檔案,對無害化處理的畜禽及畜禽產品必須作好記錄,并列入檔案管理。

          五、無害化處理措施和方式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和GB16548—2006進行。

          六、無害化處理的場所建設必須科學合理,遠離居民區、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用藥管理制度

          一、采用環保型消毒劑,勿用毒性殺蟲劑和毒性滅菌(毒)、防腐藥物。

          二、藥品、添加劑的購入,分發使用及監督指導,須從正規大型規范廠家購入,并嚴格執行國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藥品購入、檢測和使用需由國家授權和獸醫藥使用規范,并結合各進口國的`要求實施,以防止濫用。盡量減少用藥。藥品的分發、使用須由獸醫開具處方,并監督指導使用,以改善體內環境,增加抵抗力。

          三、獸用生物制品購入、分發、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

          四、場房建設有利于消毒隔離,統一生物安全措施與衛生防疫制度。

          養殖場動物疫情監測報告制度

          一、物疫情監測報告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養殖場負責人為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第一責任人。

          二、養殖場須設專職人員(動物疫情測報員),負責動物疫情監測和上報工作。

          三、在發現有疫情發生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鎮農技服務中心報告。

          四、監測報告的內容包括動物疫病流行病發生地點,發生狀況和蔓延趨勢。

          五、實行零報告制,每月3日前,動物疫情報告員將上月動物疫病發生情況上報鎮農技服務中心。

          六、鎮農技服務中心在接到動物疫情員重大疫情發生報告時,應1小時內報至縣獸醫衛生監督所。

          七、養殖場應建立動物疫情測報員、報告員崗位職責以及工作考核及獎懲制

          養殖場動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裝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前、卸后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GB16548—2006進行消毒。

          三、存放動物的圈舍、動物的屠宰車間,每天堅持清掃、消毒一次。

          四、對規模養殖場、散養戶必須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消毒。

          五、對經營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場所必須定期消毒。

          六、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人員、服裝、污染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七、要規范使用消毒藥品,領取、配置應有記錄,手續齊全。

        動物養殖場管理制度3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市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藍耳病、豬瘟等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2、嚴格按場內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嚴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1、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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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生豬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ㄈz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生豬在本市內出售或遷移,提前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生豬遷移出市外,應將生豬運至指定地點,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并取得《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自宰自食生豬,在屠宰前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公、母豬,在引進之前,須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并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生豬,在引進前須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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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五)消毒制度

          1、養殖場(小區)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產房消毒:進入產房前,地面和設備應沖洗干凈并嚴格消毒,母豬全身洗刷干凈并消毒后進入產房,分娩前必須嚴格消毒乳房和陰部,分娩完畢,再用消毒藥抹拭乳房、陰部和后軀,及時清洗產房。

          9、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o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尸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生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生豬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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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出生生豬,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2、豬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生豬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豬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八)養殖檔案

         。ㄒ唬B殖場(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生豬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生豬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生豬養殖代碼;

         。ǘB殖場(小區)應當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ㄈ╋曫B種豬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生豬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ㄋ模B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2年,種豬長期保存。

        動物養殖場管理制度4

          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免疫工作。

          2、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5、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7、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9、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0、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畜禽出售或遷移,須提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畜禽遷移出省境,應將畜禽運至指定地點,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從縣境外引進畜禽,在引進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畜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畜禽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4)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

          (5)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畜禽種類和數量、同群畜禽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疫病死亡時,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要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動物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交易,不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肉牛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對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徹底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標識。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養殖檔案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畜禽養殖代碼;

          (二)養殖場應當依法向縣畜牧獸醫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三)畜禽調運時,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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