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的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養殖場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1
一、消毒制度
1、搞好場區內環境衛生,及時清除雜草和生產垃圾,糞便、墊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點堆積發酵。
2、生產區每周應該進行一次徹底的消毒,特殊情況時每周兩次。選用燒堿、復合酚、氯制劑、季銨鹽類等藥物進行噴霧消毒,每月更換一次消毒藥物。
3、醫療器械(注射器、針頭、手術刀、手術剪、手術鉗等)用后要及時沖洗干凈,然后再進行高溫消毒。
4、飼養人員與工作人員要勤換、勤洗工作服、膠鞋等,飼養用具要做到專欄專用,防止交叉感染。
二、動物免疫制度
1、本場所飼養的動物實行常年免疫,技術人員要根據生產情況,安排好各種疫苗的采購計劃。
2、對于本場所用疫苗,要分類保管,合理儲藏,保證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之前,要仔細檢查,凡瓶子有裂紋、瓶塞松動及疫苗色澤、物理形狀等與說明書不一致的疫苗不得使用。
4、要嚴格控制劑量,劑量不易過大或過小。
5、防疫器械要嚴格消毒,勤換針頭,以免交叉感染;出現反應要及時救治。
6、每次防疫時要做好登記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批號、生產期、有效期、免疫劑量等。
三、封鎖隔離制度
1、本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要及時報告動物防檢監督部門,按照有關程序采取封鎖隔離措施。
2、封鎖期間,要主動在本場周圍設立警示標志,禁止調出和調入任何動物以及動物排泄物,直到解除封鎖。
3、封鎖期間,堅持對生產、生活區每天消毒一次。
4、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患病動物的'隔離、治療或撲殺以及無害化處理工作。
四、無害化處理制度
1、凡本場患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的動物,均不得銷售和食用,必須深埋或焚燒處理。
2、墊料、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飼料等要運到指定地點堆積發酵,不得隨便運出場外。
3、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按有關部門的技術要求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2
1、具體目標。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提高2個百分點,杜絕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違禁藥物行為,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2、主要任務。一是開展水產苗種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規范苗種生產行為。二是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加強水產品產地監管,嚴厲查處水產養殖過程中特別是苗種生產階段違法使用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未依法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行為,使用限用藥物未遵守休藥期制度售賣產品的行為。三是開展水產品藥殘監督抽查,加強產地準出管理。四是對養殖基地的.標準化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重點違禁藥物,魚類、蝦蟹類等重點出口和國內市場大宗水產品;重點單位:水產苗種生產企業,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無公害養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標準化養殖示范區(場);重點區域:漁業主產區重點市縣。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3
規模養殖場消毒制度
一、規模養殖場應嚴格按照消毒規程進行場地消毒。
二、生活區、辦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圍環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產區正門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換水池、池藥2次,保持有效濃度。
四、周轉蛋箱必須嚴格浸泡消毒。
五、車輛:進入生產區的車輛必須徹底消毒,隨車人員消毒方法同生產人員一樣。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時消毒。
七、生產區環境:生產區道路及兩側5米內范圍、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棟禽畜舍門口消毒池與盆:每周更換池、盆水、藥至少2次,保持有效濃度。
九、人員消毒:進入畜禽舍人員必須腳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報告制度
一、養殖場動物疫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技術人員及時向場主報告,場主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站報告。
二、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場疫情統計、登記制度,并定期向當地畜牧獸醫站報告本場動物疫情。
三、養殖場動物疫情暴高責任人員:養殖場技術人員、養殖場主。
四、養殖場動物疫情報告形式:快報以電話或傳真為主。需要文字說明的,要同時報告文字材料。
五、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引起重大動物疫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養殖檔案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養殖場的養殖行為,根據《動物防疫法》,本場特制定養殖檔案管理制度。
一、落實專人做好養殖檔案記錄,包括養殖記錄、用藥記錄、診療記錄、防疫記錄等。
二、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廠日期;
。ǘ╋暳、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ㄎ澹┬笄蒺B殖代碼;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畜禽養殖檔案保存兩年以上。
用藥制度
為遵守《動物防疫法》,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養殖場用藥制度。
一、應選用經批準取得正式批準文號并由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藥品,不得使用沒有正式批準文號和生產廠家的藥品。
二、使用正規的藥品不能擅自將人用藥等作為動物藥品使用,不能使用結塊、變質的過期藥品和處理藥品。
三、對癥下藥,不能盲目用藥病急亂投醫,藥不對癥不但不能起到應有的防止效果,反而會造成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有時甚至會加重飼養動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違禁藥品。
五、意掌握好藥物的劑量和療程用藥時切忌發生“隔鞋搔癢、點到為止、病好即止”的用藥習慣,要防止病情復發,同時要注意交替用藥,避免病原體產生抗藥性。
規模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規模養殖場應按照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無害化處理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三、無害化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
四、無害化處理的方式一般為高溫、深埋和銷毀。
五、采取深埋的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在感染的飼養場內或附近,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塞。
六、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和雜物等物品,也應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共同深埋。
七、無法采取深埋方法處理時,采用焚燒處理。焚燒時應符合環境要求。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4
A、飼料管理:
1、公司所屬的養殖場所需的飼料原料及輔料、預混料均由公司統一供給。公司按養殖場要求將飼料原料、輔料、預混料送至各養殖場,由養殖場按公司提供的各階段商品雞的飼料配方進行配制,養殖場再按實際生產情況進行飼喂。
2、各養殖場不得私自在市場上購買其他飼料原料及輔料等,配制飼料時應接受技術員的監督,嚴格執行公司提供的飼料配方,不得隨意更改,公司對私自變更飼料配方、私自購買其他原料、輔料、私自添加飼料添加劑的養殖場按退出合同處理。
B、生產管理:
1、各養殖場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綠色食品、畜禽生產等)方可上崗。
2、所有養殖場必須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雞飼養規程》進行生產。
3、公司向各養殖場派技術員一名,負責對各養殖場進行技術指導,監督實際生產。
4、養殖場在日常生產中,必須認真填寫蛋雞生產記錄表,以使公司對其生產過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雞生產記錄表每批次填寫兩份,兩份必須一致,消群經公司核實后,公司留一份,養殖場留一份。同時每次收購鮮蛋時必須帶上兩份資料。對兩份資料不一致時,公司有權對其雞蛋不進行收購,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C、疫病防治:
防疫:
1、嚴把疫苗關,正確使用疫苗,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各養殖場所用疫苗由公司統一購買,統一供給。
2、疫苗購入場后,由專人保管。疫苗配制在無菌室內,使用專用稀釋液或經滅菌處理的生理鹽水。
3、養殖場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規程,雞群接種應按規定方式、方法認真操作,嚴禁擅自隨意操作。
疾病防治:
1、科學的管理方式、嚴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種疾病發生的基礎。養殖場必須采取全進全出制,育雛、育成、產蛋雞分區飼養,糞便由專人、專車、每日清掃,并集中在遠離雞舍的糞場,采取無害化措施處理。
2、各養殖場每日對環境清掃、消毒(消毒劑由公司統一供給)。
3、養殖場采用封閉式管理,嚴禁外來人員進入,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須消毒,換上專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進入。
4、雞群發生疾病,各養殖場技術員應立即上報公司生產技術部,由公司生產技術部和技術員對雞病進行統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藥須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
5、各養殖場對常見疾病應按公司編制的雞疾病防治手冊進行防治。
D、雞蛋的管理:
1、公司對所屬養殖場按要求生產的雞蛋統一收回。
2、養殖場在雞蛋的收回時應作到:飼養人員在收集鮮蛋時必須保證鮮蛋在雞舍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帶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經過嚴格消毒;將帶有沙殼、軟皮、糞便、血跡、畸形的蛋單獨存放。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5
一、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衛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原則,預防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養殖場(小區)配備與養殖場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建設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依法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養殖場(小區)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動物防疫各項制度,定期做好場內環境清潔、消毒、滅鼠、滅蠅等工作,履行動物疫病綜合防控職責。
四、提倡自繁自養,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五、實行封閉性管理,生產區內禁養其它動物。定期對生產區、欄舍、用具等進行嚴格消毒。禁止無關人員、動物、車輛隨意進出,對進出人員、車輛要嚴格消毒。
六、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檢疫、調運備案、隔離觀察、疫情報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監測等防控工作。
七、嚴格按規定建立和規范填寫防疫檔案、免疫證(卡),加施畜禽標識。各類檔案記錄應真實、完整、整潔并有相關人員簽名。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種畜禽長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及動物疫控機構的依法監管和抽樣監測。
動物免疫制度
一、嚴格執行政府強制免疫計劃和實施方案,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確保免疫密度和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管理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產品。
三、嚴格按規定和疫苗說明書分類保管、儲藏、規范管理疫苗。失效、廢棄或殘余疫苗以及使用過的`疫苗瓶一律按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棄疫苗及疫苗包裝物。
四、落實養殖場(小區)按程序自主實行免疫制度,按需領用國家免費強制免疫疫苗。領用前,應向當地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報告畜禽種類、飼養規模、疫苗品種及用量等,經審核后方能領用疫苗。
五、嚴格按免疫操作規程、免疫程序實施免疫,正確免疫途徑、部位、劑量等,確保有效性。認真做好免疫各環節的消毒工作,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國家關于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
七、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抗體監測,落實補免措施,確保防疫質量。
八、按規定做好免疫記錄,填寫免疫證(卡)。
九、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選擇消毒方法、消毒劑,科學制定消毒計劃和程序,嚴格按照消毒規程實施消毒,并做好人員防護。
二、生產區出入口設與門同寬,長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適時更換池(墊)水、池(墊)藥,保持有效藥液容量和濃度。
三、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員必須經更衣、對手消毒,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進入生產區。工作服、膠鞋等要專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帶出。
四、進入生產區車輛必須徹底消毒,同時應對隨車人員、物品進行嚴格消毒。
五、定期或適時對圈舍、場地、用具及周圍環境(包括污水池、排糞溝、下水道出口等)進行清掃、沖洗和消毒,必要時帶畜禽消毒,保持清潔衛生。同時要做好飼用器具、診療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轉舍、臺、磅稱及周圍環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飼養。
七、畜禽發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時,應立即對所在圈舍進行局部強化消毒,規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無害化處理。
八、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區都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
九、按規定做好本場(小區)消毒記錄。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6
一、防疫管理制度:
1、堅持“預防為主,養防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養殖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審批并驗收合格,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3、規模養殖場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規模養殖場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
6、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場或繁育場引進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進后,應在隔離舍隔離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二、衛生消毒制度:
1、養殖場內禁止外界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區。養殖場大門口設消毒池,每周更換消毒藥物,飼料和排泄物運輸車輛進出必須走消毒池;
2、養殖場消毒更衣室內安裝紫外線燈或其它消毒設備,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紫外線燈等消毒15分鐘以上,更換鞋和衣帽,方可進入生產區。
3、搞好場區內環境衛生,及時清除雜草和生產垃圾,糞便、墊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點堆積發酵。
4、生產區每周應進行一次徹底消毒,特殊情況下增加消毒次數,選用燒堿、復合酚、氯制劑等藥物進行噴霧消毒,每月更換一次消毒藥物。
5、醫療器械(注射器、針頭、手術剪等)用后要及時清洗和消毒。
6、飼養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勤換、勤洗工作服,膠鞋等。飼養用具要做到專欄專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動物均不準銷售和食用,必須深埋或焚燒處理。
8、發生疫情時,按有關部門的.技術要求做好無害化處理。
三、免疫制度:
1、養殖場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序進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類保管,合理儲存,保證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發現破損或物理性狀改變的嚴禁使用。使用前,要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按照規定劑量和使用方法進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嚴格消毒,更換針頭,以免交叉感染,出現免疫反應時要及時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記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批號、疫苗生產期、有效期、免疫劑量等。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7
長有養殖場檔案管理制度
為規范養殖場檔案管理,增強養殖場檔案的實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歸檔范圍
養殖場的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定、通知;協議合同、項目方案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
二、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保證養殖場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1.養殖場的歸檔資料實行“日清月結”、“季度歸檔”及“年度歸檔”制度。
2.在檔案資料歸檔期,由檔案管理員分別向各主管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主管部門經理應積極配合與支持。
3.專用的收、發文件資料,按文件的密級確定是否歸檔。凡機密以上級的文件必須把原件放入檔案室。
四、資料的分類與歸檔
1.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計劃類、生產統計類、財務類、人事類、決定通知類、協議合同類等進行分類。
2.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嫉妒一次,每年度進行系統整理。屬于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在此規定范圍內。
五、檔案的借閱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檔案時,由部門經理辦理《借閱檔案申請表》送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核批。
3.檔案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級別,絕密級檔案禁止調閱,機密級檔案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準外借;秘密級檔案經審批可以借閱,但借閱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秘密級檔案的借閱必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偨浝硪蚬獬鰰r可委托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審批,具體按委托書的內容執行。
4.檔案借閱者必須做到:
①愛護檔案,保持整潔,嚴禁涂改。
、谧⒁獍踩C,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八、檔案的銷毀
1.養殖場任何個人或部門非經允許不得銷毀檔案資料。
2.當某些檔案到了銷毀期時,由檔案管理員填寫《公司檔案資料銷毀審批表》交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3.凡屬于密級的檔案資料必須由總經理批準方可銷毀;一般的檔案資料,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銷毀。
4.經批準銷毀的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準的《檔案資料銷毀審批表》和將要銷毀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并歸檔。登記表永久保存。
5.在銷毀檔案資料時,必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監督銷毀。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8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67號,經2006年6月16日農業部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同時廢止。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條。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農業部令
第67號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6月16日農業部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部長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標識是指經農業部批準使用的耳標、電子標簽、腳環以及其他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識物。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及畜禽產品生產、經營、運輸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畜禽標識制度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畜禽標識所需費用列入省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標識管理
第七條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編碼應當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畜禽標識編碼由畜禽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共15位數字及專用條碼組成。
豬、牛、羊的畜禽種類代碼分別為1、2、3。
編碼形式為:×(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
碼)-××××××××(標識順序號)。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標識技術規范,生產企業生產的畜禽標識應當符合該規范規定。
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采購畜禽標識,逐級供應。
第十條畜禽標識生產企業不得向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標識。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者應當向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申領畜禽標識,并按照下列規定對畜禽加施畜禽標識: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條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第十三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屠宰前,查驗、登記畜禽標識。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時回收畜禽標識,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存、銷毀。
第十五條畜禽經屠宰檢疫合格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產品檢疫標志中注明畜禽標識編碼。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畜禽標識及所需配套設備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等制度。
第十七條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養殖場: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養殖代碼、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二)畜禽散養戶:戶主姓名、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有一個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第二十一條飼養種畜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種畜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第二十二條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從事畜禽經營的銷售者和購買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更新防疫檔案相關內容。
銷售者或購買者屬于養殖場的,應及時在畜禽養殖檔案中登記畜禽標識編碼及相關信息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及種畜個體養殖檔案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施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信息化管理,實現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條農業部建立包括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數據庫在內的國家畜禽標識信息管理系統。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畜禽標識信息數據庫,并成為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數據庫的子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數據采集要求,組織畜禽養殖相關信息的錄入、上傳和更新工作。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畜禽、畜禽產品實施追溯:
(一)標識與畜禽、畜禽產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產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產品沒有檢疫證明;
(四)違規使用獸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發生重大動物衛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應當實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標識、養殖檔案等信息對畜禽及畜禽產品實施追溯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外引進的畜禽在國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追溯。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收購、運輸、屠宰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
附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同時廢止。
豬、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標識實施時間和具體措施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ㄒ唬┲鞒菂^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ǘ┘惺斤嬘盟幢Wo區的一級保護區;
。ㄈ﹫绦孝耦悺ⅱ蝾愃|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ㄋ模└骷壸匀槐Wo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ㄒ唬┏鞘幸巹潊^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ㄈ﹫绦孝箢愃|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笄蒺B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ǘ┬笄蒺B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10
為了加強規模養殖場的檢疫監管,規范畜禽養殖場的養殖生產環節,實施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制度。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建設和生產管理應嚴格遵守
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
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合格后,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并在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三、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暹`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㈡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缭诶鴪龌蛘呤褂美鴪龅奈镔|飼養畜禽;
、璺、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四、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有專門的檔案盒,并載明以下內容:
、逍笄莸钠贩N、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㈡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鐧z疫、免疫、消毒情況;
㈣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閲鴦赵盒竽莲F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畜禽檔案保存2年以上;種畜禽場應依法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合格證和系譜證“三證”齊全,歸檔并長期保存。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11
為了規范養殖場的工作秩序,節約成本,提高效益,實施科學、規范、制度化管理,明確員工權力與職責,特制定本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職責規范
。ㄒ唬﹫鲩L
1、負責養殖場全面工作,合理安排各崗位員工,有效地組織與管理生產。
2 、負責監督執行養殖場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管理規范
3、致力于增產節約,努力提高牧場經濟效益。
4 、安全生產、杜絕隱患。
。ǘ┘夹g員
1 、參與牛場全面生產技術管理,熟知牛場管理各環節的技術規范。
2 、負責各群牛的飼養管理,參考季節等變化,合理、及時地調整飼養方案、飼料配給。
3、負責各種飼料的質量檢測與控制。
4、熟悉牛場所有設備操作規程,并指導和監督操作人員正確使用。
5、熟悉各類疾病的預防知識,根據情況進行疾病的預防。
。ㄈ┇F醫
1 、負責牛群衛生保健、疾病監控與治療、貫徹執行防疫制度。
2 、認真細致地進行疾病診治,做好病情及處方記錄,特殊病例要單獨建病歷。
3 、針對衛生防疫問題,要及時發現并提出合理化建議。配合畜牧技術人員,共同搞好飼養管理,貫徹“以防為主,防重于治”的方針。
。ㄋ模╋暳瞎
1 、嚴格按照飼料配方配合精飼料。飼料原料、成品料要按照不同品種分別擺放整齊,便于搬運和清點。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各類飼料機械,確保安全生產。
3、運送或加工飼料時,注意檢出異物和發霉變質的飼料。
4 、每月匯總各類飼料進出庫情況,配合財務人員清點庫存。
(五)飼養員
1、保證肉牛充足的飲水供應;經常刷試飲水槽,保持飲水清潔。
2、保證喂足技術員安排的.飼料給量,應先粗后精、以精帶粗勤填少給、不堆槽、不空槽,不浪費飼料;飼喂時注意揀出飼料中的異物,不喂發霉變質、冰凍飼料。保證夜班飼草數量充足;飼料品種有改變時,應逐漸增加給量,一般在一周內達到正常給量。不可突然大量改變飼料品種。
3、牛糞、雜物要及時清理干凈。牛舍、運動場保持干燥、清潔衛生,夏不存水、冬不結冰。上下槽不急趕。根據季節定期刷試牛體。
4、熟悉每頭牛的基本情況,注意觀察牛群采食、糞便等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向獸醫反映。
5、配合技術人員做好檢疫、醫療、配種、消毒等工作。
。┖怂銌T(兼保管員)
1 、嚴格執行場內財務制度。
2、進出物資要嚴格檢查質量、數量,各項記錄及時完整,各種報表要及時準確。
3、妥善保管和調用物資,先進先出,避免霉壞、變質及非正常損耗。注意防火、防盜。
4、如實記錄各類飼料的進出庫及飼喂情況,及時核算奶牛飼料成本。
5、每月底根據物資消耗量適當庫存,按實際需要做好下月的采購計劃。
。ㄆ撸╇姽、維修工
1 、嚴格按操作規程安全操作,不違章作業。
2 、及時處理各種緊急故障,如停水、停電。
3 、除工作時間外,因場內緊急工作需要應隨叫隨到。
4 、定時檢修維護各種機械設備,保持設備完好性,不能耽誤正常生產,不能跑、冒、滴、漏。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12
為了加強規模養殖場的檢疫監管,規范畜禽養殖場的養殖生產環節,實施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規;笄蒺B殖場管理制度。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建設和生產管理應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合格后,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并在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三、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2、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3、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的物質飼養畜禽;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四、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有專門的`檔案盒,并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3、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畜禽檔案保存2年以上;種畜禽場應依法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合格證和系譜證“三證”齊全,歸檔并長期保存。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13
1、把好飼料原料關,杜絕劣質飼料原料入庫:
2、嚴格按照驗收程序進行驗收入庫的飼料、原料等;驗收人員對飼料的入庫質量負責。
3、感官要求:色澤新鮮一致,禁止發酵、霉變、結塊及異味、異臭的飼料原料入庫;禁止被污染的飼料原料入庫。
4、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GB13078的規定;
5、制藥工業副產品不應作生豬飼料原料;禁止用畜禽產品及其副產品作為飼料原料。
6、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的`《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執行。
7、庫管員對飼料、原料在庫存期的數量,未按相關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質量變異負責。
8、飼料、原料按品種、規格有序整齊地堆放,易于領用、識別、統計。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盜、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動物污染或破壞飼料原料。
10、隨時掌握各豬群的用料進度,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1、采供主管和庫管員應加強與生產主管的溝通,隨時掌握飼料的使用情況,制定合理的庫存數量和飼料原料的月采購計劃。
12、庫管員應認真記錄飼料原料的領用情況和庫存情況,飼料的庫存低于警戒線(5天用量),庫管員應及時向物資供應部門反映情況,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3、生產豬舍領用飼料由各舍飼養員每天上班時到庫房領取。
14、庫管員必須到場登記各舍領取數量、品種、規格、領取人等。
15、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
四川巴爾農牧集團
二零XX年五月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14
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免疫工作。
2、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5、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7、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9、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0、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畜禽出售或遷移,須提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畜禽遷移出省境,應將畜禽運至指定地點,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從縣境外引進畜禽,在引進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畜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畜禽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4)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
。5)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畜禽種類和數量、同群畜禽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疫病死亡時,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要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動物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交易,不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肉牛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對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徹底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標識。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養殖檔案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畜禽養殖代碼:
。ㄒ唬B殖場應當依法向縣畜牧獸醫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二)畜禽調運時,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隨同調運。
。ㄈB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20年。
養殖場的管理制度15
產地檢疫申請報告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規模養殖場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的動物在出場2—3天(或當日)應向當地鄉鎮動物防疫站申報動物產地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后,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鄉鎮動物防疫站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場。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后應清洗消毒,并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七、申報場地檢疫數作為項目申報核定出控數額重要依據。
八、違反上述規定將按《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物防疫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
二、按全進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三、嚴格按規定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四、生產區內禁養其它動物。
五、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種時,按規定的動物防疫程序辦理。
六、病豬應及時隔離診治或處理。
七、認真做好免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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