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1
一、技術副經理在經理領導下對分管的質量工作負責。
二、其管理范圍是:
1、做好技術科的領導與管理工作。良好的技術工作是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的保障,日常工作中要教育做技術工作的.人員認真學業務、學技術,在工藝設計與工藝管理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標準,為加工和安裝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服務。
2、嚴格質量檢查與監督。質量是企業的生命,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保證,雖然好產品是做出來的,不是檢出來的,但缺少嚴格細致的質檢制度和具有良好職業素質及較強業務能力的質檢人員,抽量也是沒有保證的。質檢工作重申用制度保障質量,用標準規范行為,輔以必要的檢測設備和計量器具的檢查,努力實現公司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3、為生產提供優質的原材物料。教育采購員嚴格按計劃采購,按原則采購,嚴“三無”產品進入公司。供貨進公司,質檢、保管工作要跟上,嚴格執行驗收入庫制度,從各個環屯把好質量關。
三、加強自身政治與業務學習,不斷提高領導水平與管理水平。
四、分管工作每半年一小結,年終全面總結,表彰先進、激勵后進,為公司技術服務作出更好的貢獻。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分公司食堂的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的用餐環境,保證膳食衛生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堂開放對象xx公司的在職員工,暫不對外服務。
第二章:食堂主管工作職責
第三條:負責帶領廚工遵守食堂管理制度,執行食品衛生制度,端正服務態度,保證服務質量,把具體工作安排落實到個人。
第四條:負責對食物的質量驗收、數量復核、價格監督和食物保管。
第五條:負責每天收集開飯的員工人數,有計劃安排采購,盡量使食物不余不欠。
第六條:負責每天及時記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
第七條:負責每日公布當天的食物采購價格和數量。
第八條:負責食堂的成本核算,提高飯菜質量,防止過度虧盈。
第九條:負責每月匯總員工伙食費,每月5日前報分公司財務在工資中扣回。
第十條:負責督促廚工搞好清潔衛生,做好消毒工作,定期提醒廚工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負責安全、消防管理,做好防火、防毒、防盜、防鼠、防蟲、防變質等工作。
第十二條:負責每月組織餐具用具清倉盤點工作,追究不正常損壞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負責定期向膳食管理小組匯報食堂工作及收支情況。
第十四條:負責收集、保存食堂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負責分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廚工守則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分公司各項規定,穿著整潔,講究個人衛生,勤剪指甲,勤洗頭,不隨地吐痰。
第十七條:工作時必須自查食物是否變質、變味,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工作時不準吸煙,安全操作,排除消防安全隱患,熟練消防器材使用,發生火災馬上撲滅,并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餐具要清洗干凈,煮沸開水消毒,整理后有規律地擺放。
第二十條:嚴格按照開飯人數和伙食標準精打細算,盡量做到色香味美,品種多樣。
第二十一條:食物在整個烹食過程必須清洗干凈,蔬菜至少清洗兩遍,嚴格按照食物衛生要求去處理,防止食物中毒,并按時、按質、按量供給。
第二十二條:每天一清理,每周一大掃除,確保食堂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所有需要購買的.廚房用品都必須呈報食堂主管,報由辦公室指定人員采購。
第二十四條:采購食物,以物美價廉為原則,配合有關人員對食物質量、數量和價格的審查,對不合格食物,拒收并按規定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二十五條:按規定標準登記好員工伙食費,交由主管辦理墊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妥善保管餐具,未經許可,不能讓任何人將餐具拿走供私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每日必須對餐具進行一次清點,除正常損耗外,如有數量不足,及時查明原因和向主管匯報。
第四章:員工用餐公約
第二十八條:需要就餐的員工,須在當天上午8時15分前完成用餐登記,登記而不食用者責任自負。
第二十九條:按食堂開放時間進餐,食堂開放時間如下:中餐:12:0012:50晚餐17:1518:30,具體用餐時間按各部門下班規定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員工打飯打菜要排隊,接受食堂工作人員管理,互相禮讓,不插隊,無特殊情況一人不要打多份。
第三十一條:提倡文明用餐,要有良好姿態,在食堂內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高聲喧嘩,不故意撞擊餐具妨礙他人用餐。
第三十二條:提倡省儉節約,杜絕浪費,用餐完畢各自整理桌面,果核骨肋,余飯剩菜,不可隨手棄置,應倒置指定桶內。
第三十三條:愛護公物,餐具僅限食堂內使用,用餐完畢應把餐具放到指定位置。
第三十四條:員工加班如錯過食堂開放時間,所在部門須提前通知廚房,否則,造成用餐不便由所在部門自行解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從xx年x月x日起試行,未盡事宜,按分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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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項
1、 員工必須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管理結構,并能向客戶及外界正確地介紹公司情況。
2、 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 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范,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4、 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地應禮貌勸阻,上班時間(包括午餐時間)辦公室內應保證有人接待。
5、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
6、員工在接聽電話、洽談業務、發送電子郵件及招待來賓時,必須時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體規定使用公司統一的名片、公司標識及落款。
7、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員工要注重個人儀態儀表,工作時間的著裝及修飾須大方得體。
二、生活作息
1、 員工應嚴格按照公司統一的工作作息時間規定上下班。
2、 作息時間規定
1)、夏季作息時間表(4月——9月)
上班時間 早 9:00
午休 12:00——13:00
下班時間 晚 18:00
2)、冬季作息時間表(10月——3月)
上班時間 早 9:00
午休 12:00——12:30
下班時間 晚 17:30
3、 員工上下班施行簽到制,上下班均須本人親自簽到,不得托、替他人簽到。
4、 員工上下班考勤記錄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5、 員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時間內外出,要向主管經理請示簽退后方可離開公司。
6、 員工遇突發疾病須當天向主管經理請假,事后補交相關證明。
7、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并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休息。
8、員工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的權利,公司不提倡員工加班,鼓勵員工在日常工作時間內做好本職工作。如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計發加班工資及補貼;員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準許后方可加班。
1)、加班費標準
公司規定加班費標準為10元/小時;
2)、加班費領取
加班費領取時間為每月24日(工資發放日)。
三、衛生規范
1、 員工須每天清潔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確保地面、桌面及設備的整潔。
2、 員工須自覺保持公共區域的衛生,發現不清潔的情況,應及時清理。
3、 員工在公司內接待來訪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會客區。
4、 辦公區域內嚴禁吸煙。
5、 正確使用公司內的水、電、空調等設施,最后離開辦公室的員工應關閉空調、電燈和一切公司內應該關閉的設施。
6、 要愛護辦公區域的花木。
四、 工作要求
1、 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2、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按月進行考評。詳見《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3、公司內所制定的《員工日程表》是衡量員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據,要求員工每天要認真、詳盡的填寫,作為公司考核員工工作量的.標準。
4、職員間的工作交流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大廳、會議室),如需在個人工作區域內進行談話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分鐘(特殊情況除外)。
5、加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技能,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培訓(培訓將施行簽到制,出席記錄和培訓考核也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部分)。
6、 經常總結工作中的得失,并參與部門的業務討論,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7、 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
8、 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 員工在任何時間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場所、設備及其他資源從事私人活動。一經發現,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10、 員工須保管好個人的文件資料及辦公用品,未經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資料和辦公用品。
11、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行文檔存儲、殺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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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規程是公司生產的法規,是執行產品標準,科學、有效地組織生產;保證產品質量;合理地使用設備和保證物料消耗的主要技術指標,望各部門和職工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1、工藝規程的內容
工藝規程應包括生產的主要設備特征(設備結構、性能、用途、名稱及規格、型號等),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結構尺寸與性能標準和處理方法,以及成品外觀標準,技術標準等。
2、工藝規程的編制
。1)編制原則:堅持質量第一信譽到上的原則,認真總結生產實踐經驗,積極采用科學的、合理的工藝條推上,以做到工敢規程切合實際,科學嚴謹,便于執行,繁簡相宜,寬嚴適度。
。2)制定程序:規程的制定由生產技術科會同生產車間擬定出初稿,經廣泛討論后修改定稿,最終由經理批準后貫徹執行。
。3)編制依據:主要依據產品技術要求,工藝若干規定,生產設備條件,工藝技術水平以及工人的實際操作經驗作為制訂和編制工藝規程的依據。
。4)新產品試制后轉產,由試制項目負責人結合實際情況,編制試生產藝規程,經生技科負責審批并下達執行,試產完畢,一切指標均符合工藝規程,則報經理批準后轉為下式投入生產,此試生產工藝規程轉為正式規程,備案存放。
3、工藝規程的`修訂
工藝規程必須隨著產品結構、質子要求、工藝流程,工藝方法及設備條推上的變化而變動,因此工藝規程既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又要隨著產品的需要及時進行修訂,修訂的次數及內容時間完全信靠客戶的要求和公司的實際情況。
4、工藝規程的管理
(1)工藝規程批準后由生產車間貫徹執行,質檢科負責落實和檢查。
。2)工藝規程一經批準實施,任何人員無權擅自變更、修改。生產過程中發生臨時變動(如原材料、半成品質量變化等)影員工藝規程執行時,要在保證質量前提下,由技術人員與質檢部門協商報分管經理批準后下達臨時變更通知;謴驼:,仍按原工藝規程執行。
。3)由于采納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推廣先進操作方法等需要對工藝規程局部進行修改時,由車間提出,經生產技術科同意,辦理書面修改能知后方可執行。
(5)凡新的工藝規程下達后,原工藝規程應及時收回存檔。
5、附則
。1)質檢科負責總結每個月支工藝規程執行情況,對工藝規程的內容與生產實際不致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進行修改。
。2)工藝規程的執行情況,應列入技術考核的內容之一,對遵守好的及時表揚或獎勵;違反者,予以批評教育,嚴重違反者要給予行政處罰。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5
一.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風險收入。
二. 工資結構
第三條: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住房補貼、誤餐補貼、交通補貼。
第五條: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40%。
第六條: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冃ЧべY在工資總額中占0-60%。
第七條: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后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審批后予以發放。
第八條: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缺勤、扣款(含貸款、借款、罰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代扣通訊費等。
三. 工資系列
第九條: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管理層、職能管理、項目管理、生產、營銷五類工資系列。
第十條:管理層系列適用于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一條:職能管理工資系列適用于從事行政、財務、人事、質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工資系列適用于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第十三條:生產工資系列適用于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第十四條:營銷工資系列適用于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員工工資系列適用范圍詳見下表1:
表1工資系列適用范圍
工資系列
適用范圍
管理層系列
1.總經理 2.副總經理
職能管理系列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生產部、質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員工
項目管理系列
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生產系列
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營銷系列
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四. 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系數(0-1)
第十七條: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準。待崗人員工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試用期員工工資參照附件1《試用期員工工資標準表》。
第十八條: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試用期與待崗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冃ЧべY確定方法見表2。
表2:績效工資確定方法
考核成績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績效工資發放數額
90(含)--100分
≤1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80(含)--90分
≤0.8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60(含)--80分
≤0.5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60分以下
≤0.3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第十九條:職能部門普通員工考核由其部門經理負責;部門經理考核由其主管副總負責;項目部成員考核由其項目經理負責?己顺煽兒陀嫲l系數每月8號前上報至人力資源部。
注1:原則上管理
層工資由公司承擔,若管理層人員兼任項目經理,則其基本工資由公司承擔,績效工資由項目部承擔。注2:總經理績效工資計算方法:總經理月績效工資=項目經理月平均績效工資×1.5?偨浝淼氖杖朐瓌t上最高限額為5500元。副總經理兼任項目經理時績效工資原則上按其負責的項目的經營情況確定其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為鼓勵公司部門經理、項目經理及以上管理者為公司忘我工作,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按月發放職務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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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聘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辦公室辦理招聘錄用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辦公室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辦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戶口復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4張。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八個職級。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第十四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并應于下列事情發生后十五天內,另外我到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十六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十九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三分鐘至十五分鐘到班者為遲到。
2、 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 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后視為不早退。
(二)曠職(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
3、 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 無故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7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單位人員名冊。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3、 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后,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于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8
第一條:制定貫徹上級質量和計量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指令的措施;制定公司中近期質量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目標管理。
第二條:編制和管理質量保證文件,審查會簽發有關技全管理文件。
第三條:協調、檢查、評價務業務技術部門和生產單位的質量職責,提高各級領導的'質量意識。
第四條:參與新產品方案論證,新產品技術、投產鑒定、樣品定型及設計工藝行業評審;組織產品質量評定和質量監督。
第五條:組織考察主要配件定點廠和協作廠的質量保障能力,并審查認定。
第六條:組織產品創優或生產許可證的取證工作,爭獲質量管理獎。
第七條:走訪用戶,協助銷售搞好售后服務工作,及收集、反饋質(計)量信息,歸口管理質量檔案。
第八條: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質量成本分析;歸口實施質量獎懲,實現質量否決權。
第九條:協助制定質管培訓計劃,組織質管人員業務培訓和開展QC活動。
第十條:負責制定質量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有關制充和配套表格,并監督、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
第十一條:完面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9
一、考勤制度
1、每個員工都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不無故曠工。在工作中嚴肅認真,不得在辦公室開玩笑、大聲喧嘩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2、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各科室要指定兼職考勤員逐日進行登記,考勤表須填寫清楚,不得弄虛作假,任意涂改。
3、員工因病、事不能上班,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半天由科(隊)長批準;半天以上、二天之內由主管領導批假;三天以上,由經理批假。每月事假不得超過三天,超過三天者,事假都不計發工資。未經辦理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按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4、員工請探親假、產假、婚假、喪假等法定假按有關規定執行,但須有本人申請,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到辦公室辦理手續后方可準假。未辦理手續視為曠工。
5、參加各類學習、培訓不得影響本職工作,學習期間應辦理相關手續。
6、上班時間因公外出,須向辦公室報告外出地點和所需時間,以便工作聯系。
二、通訊管理制度。
通訊保持暢通,(8:00—22:00)期間手機不得關機。若確因手機沒電而關機,須告知辦公室所在地點和聯系辦法(聯系電話)。如每月因關機而無法聯系超過兩次,則取消當月的話費報銷
三、辦公電腦和打字復印的管理。
1、邵陽公司機關已基本將辦公電腦配備到各部門,本部門須加強對電腦的維護管理,嚴禁外來人員操作使用辦公電腦,不得上與工作無關的網站,更不得上網聊天,否則撤除寬帶網。
2、做好本部門電腦及儲存資料的備份和防盜工作。
3、以后各部門的資料、表格由本部門安排人員進行打印,取消所有原在其他商業性打字復印店記帳打印各種資料表格。否則,其發生的費用自行負責。
四、車輛的使用管理制度
1、車輛使用范圍:小車主要保障領導用車、重要經營活動、陪同上級檢查、業主考察、財務取存款及必須用車的'緊急情況等。首先保證主要領導用車,其他領導及科室用車一律由辦公室平衡高度,摩托車主要保證工地巡查,辦案及財務接送款等。其它用車須經領導批準,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
2、小車使用實行申報制度。領導長途用車,原則上應提前一天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科室長途用車必須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辦公室再根據車輛情況適當安排派車。
3、個人不得私自用車,特殊情況私人用車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并按出租標準(1.6元/公里)收取用車費用。
4、承接任務長途用車須先交費后用車,(只收取成本費),否則由出車司機收回。過橋、過路費、司機住宿費公司概不負責報銷。
5、項目部用車須經主要領導批準,由辦公室安排派車,長時間租用車(半月以上),所有費用由項目部負責(其中包括司機的工資)。臨時長途用車、過橋、過路費、耗油費、司機的住宿費和差旅補助等由項目部負責。市區內短途用車,按10元/小時計費,超過一時,不足兩小時的按兩小時計費,以此類推。
6、所有車輛維修均按實報銷,一般維修須經辦公室同意,到指定地點修理。大修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同意修理的票據,須有結算清單。
7、小車耗油,紅旗為16升/100公里,桑塔納為14.5升/100公里,摩托車為50升/月,小車司機補助為0.12元/公里。
8、定人、定車,所有車輛須專人駕駛,不得私自轉借或帶學徒。若需外借須有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否則,發生肇事、丟失、損毀等一切費用由定車司機承擔。
以上各條,望自覺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10
上海風語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xx年 4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風語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加強對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規范子公司行為 保證子公司規范運作和依法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風語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子公司是指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被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具體包括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叭Y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100%股權;“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權 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當選 或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第三條 各子公司應遵循本制度 結合公司內部控制的相關規定 根據自身經營特點 可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以保證本制度的貫徹和執行。公司各職能部門應按相關內控制度 及時對子公司做好服務、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公司的子公司同時控股其他公司的 應參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層建立對其下屬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并接受公司的監督。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五條 公司作為出資人 依據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對公司規范運作和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 以股東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監督管理對投資企業依法享有投資收益、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力。各子公司必須遵循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公司對子公司進行統一管理 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 公司各職能部門應依照本制度及相關內控制度 及時、有效地對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導、監督工作 從而在財務、人力資源、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實施有效監督。
第七條 子公司是根據公司總體戰略規劃、業務發展的需要依法設立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 各自承擔具體的生產經營或其它任務 與公司是投資與被投資 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第八條 子公司應依據公司的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政策 建立起相應的經營計劃、風險管理程序。
第九條 子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結構 確保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能合法有效運作 并科學決策 具備風險防范意識培育適合企業良性發展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十條 子公司應根據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及時向公司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并將重大事項報公司董事會秘書審核,并根據審批權限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發展計劃及預算、重大投資、收購出售資產、提供財務資助、為他人提供擔保、關聯交易、從事證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資、簽訂重大合同等。
第十一條 子公司章程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與子公司其他股東協商制定 其主要條款需由公司擬制或經公司確認。
第十二條 控股子公司的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子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由公司授權委托指定的人員作為股東代表參加會議 并依法行使表決權 股東代表在會議結束后將會議相關情況向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匯報。
全資子公司的權力機構為股東 即公司。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全資子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重大事項決定權。
第十三條 子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設經營班子依照法律法規及子公司章程的規定任免并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通過委派董事、監事和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息報告等途徑實現對子公司的治理監控。
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干部任免程序提名推薦 由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選舉或聘任 公司享有按出資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監事組建其董事會、監事會的權利。
子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原則上應由公司推薦的人員擔任 并接受公司指導和監督。
派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是公司在職職工 其每屆任期由子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五條 子公司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其他重大會議的 會議通知和議題須在會議召開前 10 日報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董事長,由董事會秘書審核是否需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十六條 派出董事、監事人員職責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應恪盡職守 對子公司股東會負責 維護公司利益 除行使法律法規、子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外 其工作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 掌握子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積極參與子公司經營管理;
(二) 親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 確實不能參加時 必須就擬議事
項書面委托子公司其他董事、監事代為表決;
(三) 通過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 行使公司關于子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人事任免等權利;
(四) 及時向公司報告子公司重大情況;
(五) 專職董事在公司董事會、總經理的領導下全權代表公司參與子公司的經營決策 并對子公司進行全方位的管理;
(六) 兼職董事、監事 不在子公司領取任何報酬 視年末工作情況和業績給予一定獎勵。兼職董事、監事因子公司需要發生的相關費用 由子公司實報實銷記入子公司成本。
第十七條 派出經理人員職責
(一) 代表公司參與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 行使在子公司任職崗位的職責;
(二) 執行所在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制定的經營計劃、投資計劃;
(三) 向所在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報告所在子公司的`業務經營情況;
(四) 執行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
(五) 定期向公司董事長進行述職。
第十八條 派出財務負責人職責委派的財務負責人進入子公司管理層 行使財務負責人的職能 業務上接受公司財務部管理、監督和指導。主要負責和參與以下工作:
(一) 協助董事長參與子公司的日常決策和管理;
(二) 貫徹執行公司財務目標、財務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 對所在子公司的投資經營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控制;
(四) 負責建立健全子公司的各項財務控制體系;
(五) 有權對所在子公司董事會或經營層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相關政策、子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必要時將情況上報公司;
(六) 子公司財務部主管以上人員的聘任、提職及解聘 需上報公司財務部批準、備案。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子公司實際經營業務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開展 不得越權經營。
第二十條 子公司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不與公司相應規章制度規定矛盾
在審議規章制度之前 應當征求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并在規章制度生效后 5 個工作日內報公司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子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提供經營情況報告、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書面形式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等信息 以便公司進行科學決策和監督協調。
第二十二條 子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報表編制人應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上簽字確認 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沒有對外投資權 子公司可根據自身的經營業態、所處地域的市場環境 按照公司《投資決策管理制度》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投資計劃,由公司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后方能進行。
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沒有對外擔保權 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 必須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由公司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后方能進行。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子公司與公司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子公司財務管理實行統一協調、分級管理 由公司財務部對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等方面實施指導、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應于每月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報送當月月報 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等; 于每季度結束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送季報。
第二十七條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實施中的對外投資項目 應當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財務部報告實施進度。項目投運后 應當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統計運營情況 在會計期間結束后的十天內書面向公司財務部提交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和對外披露財務會計信息的要求 以及公司財務部對報送內容和時間的要求 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其財務報表同時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第二十九條 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不得隱瞞其收入和利潤 私自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
第五章 關聯交易制度
第三十條 子公司在發生任何交易時 應仔細查詢交易對方是否為公司關聯方 審慎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若構成關聯交易應及時報告公司財務部、董事會秘書 履行相應的審批、報告義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以及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經濟業務均應依法訂立合同。
第三十二條 對關聯交易中涉及的結算價格應以市場公允為前提 在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雙方不能因為存在母、子公司關系或者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要求某一方作出減讓或提高結算價格。
第六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對子公司的經營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工程項目審計、內部控制測試評價、重大經濟合同審計、制度審計及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在接到審計通知后 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準備 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在審計過程中給予主動配合。
第三十六條 經公司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子公司后 子公司必須認真執行。
第七章 考核與獎罰
第三十七條 公司根據子公司所占用的資產規模、實現的經濟效益 結合本制度的規定 并參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落實對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獎懲。
第三十八條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 向公司做出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第三十九條 子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 根據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第四十條 子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 結合公司的考核獎懲及薪酬管理制度建立適合子公司實際的考核獎懲及薪酬管理制度充分調動經營層和全體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形成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
第四十一條 子公司考核獎懲及薪酬管理制度經子公司董事長核準后報公司備案。
第四十二條 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履行其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給公司或子公司經營活動和經濟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子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給當事人予以相應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于非公司派出到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如認為其不勝任該職位的 可向子公司董事會提出撤換建議。
第八章 參股公司管理
第四十四條 參股公司:是指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備實際控制權的公司。
第四十五條 公司和子公司對參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過股東代表及推薦人員擔任參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依法行使職權等方式加以實現。公司和子公司對股東代表及推薦人員的選派及職責參照本制度關于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公司和子公司股東代表及推薦人員應密切關注參股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并按照參股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據公司的指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同時應按照公司有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 公司和子公司股東代表及推薦人員應督促參股公司及時向公司財務部提供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都含本數 “超過”不含本數。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五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 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本制度如與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 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并據以修訂 報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并解釋。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11
一、目的
推行工作日志制度,便于了解公司各部門的工作狀況、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從而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給予正確、有效的指引和妥善的解決,以確保在分工協作以及明確崗位工作職責基礎上,強化執行,提高效率,進一步規范管理。
同時,工作日志制度也利于員工對自己工作內容和工作過程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了解,并且通過自我監督和總結,提出合理化建議,明確工作目標,突出工作重點,合理規劃工作日程和流程,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提高個人工作技能和能力。
此外,工作日志制度是公司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績效管理的原始依據之一。
二、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各部門經理及以下各層次管理人員、正式和實習期員工。
2.本管理制度規定了上述人員每天必須填寫工作日志。
三、原則
1.真實性:真實、客觀填寫《工作日志》相關內容;
2.完整性:保證《工作日志》及相關內容填寫的完整性;
3.簡明性:《工作日志》的填寫應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并可按重要性從大到小有序排列;
4.及時性:《工作日志》當日及時填寫;
5.權威性:《工作日志》將作為公司員工月度、季度和年度績效考核及以后人事決策的原始依據之一存檔。
四、職責
1.總經理負責:不定期對公司各層次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工作日志》進行查閱,確認并提出指導意見;
2.副總經理負責:定期對部門經理及員工的《工作日志》進行檢查、確認、審閱并提出指導意見;
3.部門經理負責:每天對本部門員工以及基層主管的《工作日志》進行檢查、確認、審閱并提出指導意見;部門經理在公司每周例會上,主要依據工作日志向總經理、副總經理匯報總結本周工作,并計劃下周工作要點;
4.人事行政負責: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定期對各層次管理人員及員工《工作日志》的記錄情況進行檢查、審閱,定期向總經理匯報工作日志記錄及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總經理并追究相關人員有關責任。
五、應用
1.《工作日志》以電子文檔形式完成并上交。
2.各部門員工每天將填寫的《工作日志》于每天21:00前交至人事行政部,最遲須在次日上午9:00前交人事行政部,(特殊情況未能及時上交,應向負責人解釋原因,并在當天工作日志表中加以說明。);
3.人事行政部每天將收集的《工作日志》交副總經理檢查、確認、審閱以及指導;
4.副總經理自行安排對各部門員工工作日志的檢查、確認、審閱以及指導工作。
六、管理措施
1.人事行政部對員工的《工作日志》依部門分類、分級、分時間保管,以便于檢索和查閱;
2.本管理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
3.處罰:對于不按時上交《工作日志》且不遵守《工作日志管理制度》者,每次每項處以20元罰款。
人事行政部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12
倉庫管理工作是公司貨品流通到中轉站的調度運作,是公司各部門工作能協調一致的重要環接之一,為使本公司的倉管工作有條不紊,做到踏實、準確、快捷,特制訂本倉管制度:
一、 健全發貨手續,見單發貨,發貨時倉管員做到一看(看清楚發貨單的內容和貨品標簽,對號發貨);二數(數清貨品數量);三核對(上車后再核對放行)。
二、 要求倉管員熟記庫內貨品種類,發貨做到準確、快捷,操作熟練。
三、 做好貨品出入登記工作,記錄每批貨的入庫數量和入庫時間,做到先進先出。登記每批貨每次的出庫數量,做到每批貨的進出數量平衡。
四、 當日貨單當日做帳,及時統計銷售額和庫存數,為經理決策 提供準確數據。
五、 保持庫內清潔衛生,做到貨品擺放整潔。
六、 提高警惕,做好防盜工作。做到離庫先鎖門;任何人
不準帶包進倉庫;不得在倉庫內接待與工作無關人員;鑰匙不離身,不得讓別人攜帶,每次都要親自開門。
七、 不準在倉庫內吸煙或帶其它火種進庫。
八、 倉管員掌握著公司的'銷售數據各種貨品價格,不能隨便與人談論,以免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13
各部門:
根據公司目前公務用車使用情況和司機的實際情況,對公司公車的使用、保養、維修作出如下暫行規定:
一、公司目前統一調度使用的車輛是 滬KXX 、 浙DXX2 、 滬XX 、 京PXX4 。
二、公司將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定期進行車輛的保養和維修,以保證車輛和人員的安全。保養和維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
三、公司各部門用車,應提前向行政人事部申請,行政人事部根據先申請先安排和事情的重要性原則,進行合理安排。各部門自行安排開車人員。用車完畢,需檢查車輛衛生及對車輛進行適量加油以保證下次出車用油正常,并按公司現有規定進行登記。
四、車輛在公司體系內部進行調度,由行政人事部發出書面通知。調出單位應完成必要的保養和維修及車輛交接工作。
五、車輛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進行維修的,開車人員應報聞稚農同意,按保證質量和節約的原則進行處理,并在處理前向行政人事部報告。
六、用車發生的汽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維修費等,應及時填寫報銷單,并附上相關憑證。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銷,如遇金額較大,公司務必在第一時間給予報銷,以便員工的墊資正常周轉。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二零XX年五月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公司社保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三章 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二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費用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并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三)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
(四)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
(五)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核定或者確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未按照國家規定記賬的;
(三)未依法責令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規定的;
(五)簽訂擔保合同和延期繳費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審核、處置擔保財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
關于公司管理的制度15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質量管理工作的法規方針、政策、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方針,工作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在增加經濟效益的同時,努力保持良好的社會效益。
。2)以身作則學習掌握好質量管理知識,主持和領導全公司的質量管理工作和質量檢驗工作。確保出廠產品符合質量管理規定和用戶要求。
。3)在日常工作中,始終強調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保衛線,切實抓好各工序各工段產品的制作和安裝的'實施細則,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4)定期或不定期主持質量分析會或現場質量評比交流會,組織生產、工藝、安裝人員認真分析工作中的質量狀況,有針對性的處理好質量問題。
。5)表揚或獎勵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優秀組織或個人,批評或處罰因責任心不強而出現的質量事故的有關現任人。獎勵或處罰,要由分管質量工作的領導簽字并記錄在案。
(6)做好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的質量標準培訓工作。寫出可測量的質量目標并分解到各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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