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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銀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2-11-10 18:52:44 制度 我要投稿

        銀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銀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下稱貼現業務)的管理,有效控制貼現業務的風險,規范業務操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吉林省農村信用社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系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經辦票據貼現業務的行社的票據行為,是經辦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貼現業務必須按照“分級授權、分級審批、審貸分離、責權分明”的原則辦理。

          第四條辦理貼現業務的會計核算手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申請人的條件

          第五條辦理貼現業務的申請人(下稱持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票人在經辦行社開立存款賬戶,并有一定結算往來的法人客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生產等政策和經辦行社的信貸政策;

          (三)生產經營正常,產品質量和服務較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四)財務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六)持票人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有關規定簽發的要素齊全的有效匯票;

          (七)經辦行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辦理業務的客戶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持票人須提供經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有關部門核發的其他有效證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二)經過人民銀行年審合格的《貸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驗資報告;

          (四)上和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告;

          (五)公司章程中規定具有經營決定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貼現的書面決議(成員簽字);

          (六)持票人提供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復印件及合同項下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對);

          (七)經辦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額、利率

          第七條貼現期限從匯票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貼現期限計算至匯票到期前1日,承兌行在異地的,貼現期限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期。

          第八條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計算。

          第九條貼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審查審批

          第十條貼現業務經辦人員在收到貼現申請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有關資料后,將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憑證等有關材料交由相關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對匯票是否真實有效、匯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實相符、他行是否已辦理查詢、是否掛失止付、是否公示催告等內容向承兌行查詢并取得承兌行的書面確認;

          (二)審核匯票上的要素是否齊全、真實、有效,印章是否真實、有效、規范;

          (三)承兌匯票背書是否連續,背書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可以將匯票背書轉讓經辦行社。

          第十一條承兌匯票審核后,相關審查人員應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其他有關資料交還經辦人員,經辦人員繼續對以下內容進行核查:

          (一)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的貿易背景是否真實;

          (二)商品交易合同、貼現憑證、增值稅發票的`內容、金額等條款與承兌匯票上所記載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貼現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經辦行社的信貸政策;

          (四)貼現申請人的法人資格和有關法律文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五)貼現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是否良好。

          第十二條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貼現業務經辦人員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其他文件資料按審批權限報送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五章貼現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經審批同意后,相關材料應退回貼現業務經辦部門,與貼現申請人簽署《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協議》,該協議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貼現業務經辦部門,一份交客戶,另一份協議連同承兌匯票、貼現憑證交會計部門。會計部門根據審批文件等材料辦理貼現手續并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貼現業務的管理

          第十四條貼現業務經辦部門在辦理貼現業務時必須建立臺賬,并及時登記。

          第十五條貼現業務經辦部門或會計部門應按重要有價單證來保管承兌匯票。

          第十六條承兌匯票到期,會計部門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異地的,應匡算郵程,提前辦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條承兌匯票如果遭到拒付,會計部門在收到拒付款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的當天從貼現申請人賬戶內扣收票款,對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同時立即將拒付款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移交貼現業務經辦部門,貼現業務經辦部門應立即將被拒絕事由通知貼現申請人,對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據真實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術性問題引起的承兌行拒付或糾紛,由會計部門會同貼現業務經辦部門解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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