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如今成了一個熱門話題,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做什么,我們都得有法律意識。所以我們需要懂得一些必備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僅供參考。
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下稱開發銀行)信貸合同管理工作,加強風險控制,保證信貸業務的合法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開發銀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貸合同管理是開發銀行信貸管理的基礎,信貸合同管理應遵循“統一法人,總行決策,分級管理,授權經營”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合同”,是指與開發銀行信貸業務有關的借款合同、臨時借款協議關、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提款協議、委托代理協議展期協議、變更協議等具有契約性質的文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部門”,是指開發銀行總行信貸管理局、各分行及總行營業部。
第五條 開發銀行信貸合同文本分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辦法所稱“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總行擬定合同必備條款和選擇條款,由分行及總行營業部(以下統稱分行)根據具體項目需要選擇使用并可增加條款的合同文本。
本辦法所稱“格式合同文本”,是指總行預先印制擬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盤形式下發的信貸合同文本。
本辦法所稱“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貸合同文本。
第六條 根據開發銀行信貸業務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貸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將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貸合同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總行總行法律事務局負責全行信貸合同的法律歸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信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擬定、修改及執行情況的檢查;
二、負責框架合同文本和負責格式合同文本的擬定、修改、廢止和解釋和;
三、負責信貸合同談判及簽訂工作的法律指導;
四、必要時參與特殊、重大信貸合同的談判;
五、負責授權范圍內負責信貸合同的法律審查;
六、負責指導信貸業務部門辦理信貸合同公證及抵(質)押物登記事宜;
七、負責處理涉及信貸合同的重大糾紛和訴訟案件;
八、負責負責信貸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訓;
九、總行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總行信貸管理局負責信貸合同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信貸合同談判和簽訂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負責授權范圍內信貸合同的審批;
三、負責授權范圍內信貸合同變更的審批;
四、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行信貸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險、監理工作;
五、負責信貸合同的統計工作;
六、負責信貸合同理的備案;
七、負責監督、檢查信貸合同的履行,協調信貸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八、總行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分行在信貸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信貸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
二、負責授權范圍內信貸合同的審批;
三、監督、檢查本單位信貸合同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信貸合同的統計、分析工作;
五、總行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信貸合同的談判
第十條 信貸合同談判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開發銀行有關信貸業務管理的規定,以及正式的貸款承諾函、貸款條件評審報告、貸委會項目審議會議紀要、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開工報告及批復文件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信貸合同談判的主要內容是對貸款條件和合同條款的討論和確認,其重點是圍繞貸款風險點落實風險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 分行負責信貸合同的具體談判工作,總行法律事務局、總行信貸管理局負責對信貸合同的談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承辦分行接到貸款承諾函后,應對貸款條件進行在確認,即應開始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單位時,其他單位應予積極配合。
談判過程中如遇與貸款承諾函、貸款條件評審報告內容不符的情況,各分行應報總行信貸管理局及貸款審查局協調;如協調未果,由貸款審查局報總行貸委會決定。
第四章 信貸合同的審批
第十四條 信貸合同的審批權限一、固定資產貸款1、貸款金額在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信貸合同,由承辦部門填報《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審批表》(分行審批時使用)(附件一),由分行自行審批;
2、貸款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信貸合同,由承辦分行填報《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審批表》(報總行審批時使用)(附件二),報總行信貸管理局;總行信貸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后,送總行法律事務局進行法律審查;總行法律事務局審查通過后,由總行信貸管理局批準。
二、其他種類貸款其他種類貸款的審批權限按照開發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協議及質押協議)應按照《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保證擔保暫行規定》、《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規定進行審查。
信貸合同送審時,應隨附以下材料:
一、《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審批表》;
二、借款申請書和借款申請書中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提供的有關材料;
三、貸款承諾函;
四、貸款條件評審報告;
五、貸委會項目審議會議紀要;
六、信貸合同談判情況說明;
七、其他審批時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條 信貸合同承辦部門(或單位)應在《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審批表》中對以下問題作專門說明:
一、貸款項目風險點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內容是否與貸款承諾函、貸款條件評審報告、貸委會項目審議會議紀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調整,應說明調整內容;
三、合同內容是否與總行頒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條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刪除的條款。
第十七條 信貸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1、使用文本是否正確、規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齊備;
3、主、從合同相應內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體是否依法設立并年檢合格;
5、貸款項目是否超越對方法定經營范圍;
6、貸款項目是否已辦妥相關的審批手續;
7、借款人、保證人是否符合開發銀行有關規定要求的條件;
8、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我行有關規定;
9、合同內容是否符合貸款承諾函、貸款條件評審報告、貸委會項目審議會議紀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
11、合同內容、數字填寫是否翔實、準確;
12、有無損害開發銀行權益的條款;
13、違約處罰措施、爭議解決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代理書;
15、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
承辦分行應對信貸合同進行全面審查,保證信貸合同的合法性、準確性;
總行信貸局應從信貸業務管理的角度對報批的信貸合同進行審查;
總行法律事務局應對報審的信貸合同進行法律審查。
第十八條 信貸業務部門應分別制定本單位信貸合同審批制度,明確信貸合同主辦部門或人員的崗位職責、任務以及信貸合同審批部門或人員的崗位職責、權限。
信貸業務部門制定的信貸合同審批制度應報總行法律事務局備案。
第五章 信貸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開發銀行發放貸款必須簽訂借款合同,不得發放無借款合同的貸款。由于特殊原因暫時無法簽訂借款合同,而又必須發放貸款的,可先簽訂臨時借款協議。
借款合同應明確提款計劃和還款計劃,并約定具體日期。個別項目無法確定具體提款時間和數額的,在借款合同中應規定各年度用款總額,并采用在年度內簽訂提款協議的方式明確具體提款時間和數額。提款協議原則上由分行自行審批。分行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提款協議報總行信貸管理局。
借款合同中規定的還款計劃原則上應與貸款承諾函、貸款條件評審報告、及貸委會項目審議會議紀要的要求相符。如確需調整,應在合同報批時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信貸合同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按本辦法規定審批通過后,應方可簽訂。
第二十一條 簽訂信貸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填寫《信貸合同文本使用情況登記表》(見附件二)并分別報送總行法律事務局或分行法律事務部門備案。時,各方應在合同上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信貸合同應加蓋騎縫章。
開發銀行簽訂信貸合同一律使用“國家開發銀行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合同專用章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分行負責信貸合同的具體簽訂,總行法律事務局、總行信貸管理局負責對信貸合同的簽訂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信貸合同必須填寫合同編號,合同編號方法按照總行有關合同編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貸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 信貸業務部門應按照信貸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充分行使權力利,并負責督促對方當事人全面履行信貸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分行負責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如對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違約行為,應按照合同約定與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及時報總行信貸管理局,必要時商總行法律事務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第七章 信貸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信貸合同的變更包括信貸合同的當事人變更、貸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計劃或(和)還款計劃的調整及其他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七條 變更信貸合同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為原信貸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 信貸合同變更的審批程序,按行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信貸合同文本的制訂、修改和廢止
第二十九條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訂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訂,由總行法律事務局負責擬訂初稿;初稿送信貸業務部門征求意見后,由總行法律事務局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送審稿報行領導審查批準后頒布使用。
第三十條 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已批準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統一修改,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框架合同文本的廢止已批準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種原因已無法繼續使用的,由總行法律事務局報行領導批準后廢止;
第三十二條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與廢止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與廢止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訂一、信貸業務部門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對格式合同文本進行修改、補充)的,應將文本草案及相關材料送總行法律事務局審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訂,未經總行法律事務局審查同意,不得重復使用。
第九章 信貸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信貸合同文本的印制信貸合同文本采用計算機輸出方式印制。
信貸合同文本的規格、字體、排版格式、用紙、裝訂等由總行法律事務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信貸合同文本的使用信貸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須符合各類信貸合同使用說明的要求。
第十章 信貸合同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信貸合同的檔案管理工作應嚴格遵照《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信貸合同簽訂后5日內,簽訂部門應將信貸合同副本分送本單位綜合計劃部門、財會部門、資金部門及其他需要備案留存的部門;信貸合同簽訂后10日內,簽訂單位應將信貸合同副本報總行信貸管理局備案;信貸合同正本應根據行內有關規定歸檔。
第三十八條 信貸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應嚴格遵照《國家開發銀行保密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信貸合同管理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總行法律事務局負責檢查全行信貸合同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總行信貸管理局負責定期檢查各分行信貸合同的談判、審批、簽訂及履行。
第四十一條 分行負責定期檢查本單位的信貸合同管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分行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單位的信貸合同管理情況報送總行法律事務局,由總行法律事務局匯總并結合全行信貸合同檢查結果,形成年度報告,會簽總行信貸管理局后,報總行領導。
第十二章 違規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行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外匯信貸合同管理辦法由總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各分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信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并報總行法律事務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開發銀行總行法律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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