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1
根據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校園安靜,加強對進出車輛及閑雜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一、車輛進出管理
1、因公來校聯系工作的'小汽車須停車登記,聽從指揮,限速行駛,依次停放,不得占道,不收停車管理費;
2、為學校運送物資的車輛,須停車登記,限速行駛,予以放行,不收停車管理費;
3、各類因私需進校的車輛,須停車登記,經許可后,交納停車管理費,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占道;長期停放在校內過夜的各種車輛,不得停入家屬區內,應停在指定位置(進校方向馬路右邊,即十號樓—校醫院—橋頭),并辦理月票,教職工租用的出租車只登記,不收管理費;
4、校內物資外運,須停車檢查,出示物資外運手續或由有關部門聯系方可放行;
5、拖拉機、農用車、垃圾車通過時間:早7:0 0以前,晚6:0 0以后,糞便不得外溢,否則給予10~50元罰款;
6、空駛的外來出租車不得進入校內,違者給予10~ 50元罰款;
7、兩輪摩托車進入校仙內必須證件齊全,帶頭盔,不得超載、拖掛,違者給予處罰
8、違反前四款的各類車輛依照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二、閑雜人員進出管理
1、因私來校探親訪友人員須在門衛登記;
2、外來人員進校不得在家屬區大聲喧嘩,違者按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3、外來拾廢收舊人員,除周六和星期天可進入外,其它時間不得入內,進入者須交2元管理費,違者按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營造安全、和諧的環境,減少校園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校園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教職工機動車管理規定
。ㄒ唬┙坦ぼ囕v憑門證卡出入。(門證卡只限教師本人使用,不得外借,門證卡遺失要及時報告保衛科并按保衛科相關規定進行補辦)
。ǘ┰谛@內駕駛汽車或摩托車時行駛速度控制在5km/h以內,有學生經過時要緩速或停止通行。
。ㄈ┬冉Q喇叭,機動車一律不得進入學校田徑場、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ㄋ模┸囕v必須按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隨意停放。
摩托車停放在劃定的`教師車棚。汽車停放時請按所劃車位停放,停放整齊,不要橫置,不要停放在車位中間,以免妨礙他人停放。
(五)駕駛員應鎖好機動車的車門,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
(六)機動車輛損壞公、私財物,違反交通規定,軋壞人行路面、草坪,發生交通事故等,必須照章賠償,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社會車輛進入學校的管理規定
。ㄒ唬┥鐣囕v未經批準一律不準進入校園。不得停放在校門口。
。ǘ┬枰M入校園的社會機動車輛,須經學校批準,在門衛室登記備案,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進入校園內的所有人員、車輛均須遵守交通法規和本規定。
經允許進入校園送貨、送菜的車輛時間限定每天:
上午9:00—上午10:20
(三)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均須服從值班、執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詢問、檢查;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應下車推行。
。ㄋ模└鞣N車輛進入校園后,不準鳴笛,不準在非停車區(校園大道,教學樓、學生宿舍樓、餐飲樓門口)隨意停放。
(五)社會車輛在學生活動期間禁止入校。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3
為創建和諧安全文明校園,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學校利用教師大會、年級會、班會和宣傳欄對師生做好校園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全體師生自覺成為學校安全管理的維護者和執行者,讓教職員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門口嚴禁一切車輛停放。一般情況下,不提倡家長到校探望學生。
三、安全值班教師在學生上、放學時嚴格按照學生上、放學的安全管理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
四、未經允許的外來車輛及人員一律不能進入校園。門衛請示學校有關負責人,經學校允許進入的'車輛,門衛必須按照門衛制度對外來車輛及人員實行登記查驗制度。要查驗有效證件,嚴格登記手續,并認真檢查進出車輛及人員、物資的情況。進入校園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有效的證件。嚴禁無牌無證的車輛進入校園。除特殊情況外,晚間23:00后不容許車輛進出校園。
五、經批準進入校門的車輛,均應停放在指定的地點。確需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均須按規定的時間、速度行駛,不準在非停車區隨意停放。進入校園的車輛,行車、轉彎、后車要注意學生的動向。禁止超車、并行,禁止鳴喇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規定校內行車的速度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時,按規定的速度行駛。車輛必須停放在教職工車位或停車場,不得搶占學校校車車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學車試車。需要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車輛不能在學生下課時間或活動時間進入校園。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遇到有學生在道路上要停車避讓或慢速行進。
八、不能組織學生在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體育課和開展其他集體活動。
九、經批準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須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領導、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保衛人員統一組織安排車輛和交通管理。
十、全體教職員工尤其是門衛必須對車輛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對駕駛員進行教育。
十一、各部門、各老師嚴守進出校園車輛管理制度,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層級責任追究制。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4
為規范校園車輛行駛秩序,強化治安管理,維護校區教學工作及生活等各項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所有車輛(包括校車、工作用車、施工用車及經批準進入校區的其他車輛),在校園內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學校工作人員指揮。
2、校外單位車輛進入校園,必須主動接受門衛查詢方可入校。
3、車輛進入校區后須注意行車安全,減速慢行,不得鳴號;禁止在校園內練習駕駛或試車、驗車。
4、校內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
5、施工用車、垃圾清運車應注意清潔衛生,防止拋、灑、滴、漏。
6、禁止學生在校園內騎自行車,教職工和學生使用的自行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內。
7、家長會等大型活動車輛管理按學校制定的'臨時方案實施。
8、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學校職能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處理。
9、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5
近年來,隨著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對外往來的增多,進入校園的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家車輛不斷增多。各類車輛頻繁進出,給校園管理帶來了壓力。為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校園財產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營建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停車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出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部通行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的管理
。ㄒ唬┸囕v進出
1、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門衛查驗,經同意后登記,方可進出。本校教職工私家車、送貨車輛一律從后門進出。
2、無牌無證車輛嚴禁進入校園。
3、凡在校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天向學校申請,經同意辦理手續后由學校通知門衛放行。相關科室人員須事先通知安保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自由活動時間。
4、禁止來校的其它外來機動車輛,任何來訪的車輛一律從后門入校。
5、車輛載物出門,一律憑處室、部門負責人出門證明放行。
6、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進出校門安保人員要主動疏導,確保暢通。
。ǘ┸囕v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超車;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并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嚴禁酒后駕駛。
3、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嚴禁在校園內行駛;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維修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證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ㄈ┸囕v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在禁行區域和道路上亂停亂放。
2、因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等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由學校保安人員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3、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
4、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ㄒ唬┻M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載物出門時,憑物品出門證放行。
。ㄈ┬@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ㄋ模┧蟹菣C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五)學生自行車停放在校門外兩側指定地點,要鎖好。
四、管理辦法
(一)上學放學時,值日師生在校門口維持秩序,管制車輛。
。ǘ┻M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
。ㄈ┰谛@內行駛的車輛,造成對學生傷害的負主要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ㄋ模⿲o牌無證,或擅自進入校園以及在禁止通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除教育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ㄎ澹┍Pl工作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非機動車,對違規的車輛停放、行駛等,要做出相應的處理。無視校園規定的,加鎖暫扣,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必須學習校內車輛管理規定后方可領取車輛,嚴重違規者除學習規定外,還須其交納費用,并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附則
1、此規定由學校校長室解釋并執行。
2、本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6
1、學生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本班劃定的區域內,并把自行車鎖好。不能將雨具、手套、書包等物品存放在自行車上。
2、自行車要停放整齊。每天由學校領導和門衛進行檢查。
3、自行車進出校門必須下車推行,在校內不準騎車。
4、學生騎車,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注意騎車安全,不可載人。
5、對故意損壞他人自行車,竊取自行車零件,一經查實,從嚴處罰。
6、教師上下班騎車、駕車須遵守交通規則。
7、出、入校門時,遇學生上下學要讓學生先行,騎自行車的教職工要下車推行,機動車輛要減速慢行,進入校園嚴禁鳴笛。
8、教師車輛進入校園須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停亂放。
9、無駕駛證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10、如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學生傷害、公物損害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11、教師駕駛車輛要確保良好的休息、足夠的.睡眠,以充沛的精力和體力保證安全行車。
12、校外車輛需進入校園的先到門衛處進行來訪登記,門衛同意放行的車輛要按指定地點停放好。陌生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園。
13、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7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手續。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車輛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門衛室、政教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為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狀況,引導綠色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為機動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
第三條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眾的原則,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為主體、公共停車場為輔助、路內停車位為補充的停車設施供給格局。
第四條市市政主管部門是停車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車場管理機構承擔。
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價格、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價格等部門,根據國家規范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停車場設置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條本市停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要求,會同發展改革、市政、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等部門編制主城區停車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本區縣(自治縣)停車專項規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科學評估、動態調整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標準。
第八條新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新建寫字樓、商鋪、公共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比例配建停車場。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車場。
第九條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停車場的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體系。
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
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對外開放并取得相應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設置簡易式、機械式停車設施可以按照機械式設備安裝管理。
第十一條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設置規范和標準,建設照明、通信、排水、通風、消防、安全防范、無障礙設施、充電設施等停車場配套設施,并設置相應的標識和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樞紐應當根據本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規劃,配套建設公共交通換乘停車場。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城鄉規劃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場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凡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后30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用途。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9
(一)經營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權證明材料;
(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及附頁;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五)停車場設施清單和交通組織圖,包括出入口、標志標線、停車泊位設置等內容;
(六)經營服務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運營維護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
臨時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申請備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項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路內停車位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規定,不得影響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過街設施。下列城市道路設施范圍內不得設置路內停車位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10
(一)道路交叉口和學校、醫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范圍內的路段;
(二)可能損害城市綠地或者樹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撲救場地、消火栓周邊5米范圍內區域和盲人專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線及主、次干道之間的連接道;
(五)雙向通行低于6米、單向通行少于2個行車道的車行道;
(六)人行橫道線兩側5米范圍內區域;
(七)寬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站)門前、緊急避難場地出入口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圍內有停車場且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地段;
(十)影響橋梁、隧道等結構設施安全的.區域;
(十一)各類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圍內;
(十二)其他不宜設置路內停車位的路段。
校園停放車輛管理制度 篇11
(一)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城鄉規劃、價格等部門提出初步設置方案;
(二)通過網站和在設置點周邊設公示牌向社會公示初步設置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開征求相關單位和周邊社區、居民代表意見;
(四)區縣(自治縣)市政、公安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區縣(自治縣)市政、公安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情況等綜合因素,及時對路內停車位按照以上程序進行評估調整。
第十八條住宅區、商業集中區周邊道路具備節假日、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會同市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置動態路內停車位。
動態路內停車位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范圍、停車收費標準、違反規則處理等內容。超過規定時間在動態路內停車位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
路內停車位管理單位不得將路內停車設施固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二十條停車服務收費應當按照科學配置資源、合理調節供求、規范管理收益的原則,綜合考慮區域位置、停車場設施等級、停放時段、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一條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全市停車信息系統建設,建立統一的數據接口和交換機制,統一管理全市停車泊位信息與使用數據,加強停車信息的互聯互通。推廣路內停車位停車電子計時收費,加強停車信息管理。
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停車信息系統,統一接入全市停車信息系統,逐步實施路內停車電子計時收費。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停車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建立停車場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
(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收費區域顯著位置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舉報投訴電話等情況進行公示;
(四)主動提供停車票據;
(五)車位線清楚、環境整潔;
(六)在停車場內顯著位置,公示備案信息。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公共停車場和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但是其中涉及違法建設或者違法建筑的',由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路內停車位的,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路內停車設施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車位500元進行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是指建筑物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標準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二)公共停車場,是指獨立建設的面向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三)路內停車位,是指在道路紅線以內劃設的面向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空間。
(四)動態路內停車位,是指在特定時段內,在道路紅線以內劃設的面向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空間。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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