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執法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執法設備使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執法設備使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執法人員正確合理使用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執法記錄儀等),提高執法人員自我約束、自我防范意識,維護當事人及民宗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有效減少涉法信訪、投訴,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執法監督,結合我局民宗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執法時,語音、錄像應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確保視聽資料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三條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
第四條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之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故障,主電池和備用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儲存空間,并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
第五條執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
(一)執法巡查、值班備勤的隊員必須領取執法記錄儀,認真核對核驗各項功能,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二)執法巡查前,統一將執法記錄儀攝像頭佩戴在上衣左側肩袢,開啟執法記錄儀電源,隨時準備按規定啟動攝錄功能。
(三)執法隊員在重點點位盯守,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時,必須啟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
(四)執法隊員在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糾正時,必須啟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并保證連續錄制,不得間斷。
(五)執法隊員處理一般違法行為時,執法隊員自到達現場之時起,要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記錄執法現場的過程。
(六)執法隊員在處置敏感和重大執法案(事)件過程,在啟動執法記錄儀的同時,還要視情使用錄音筆、攝像機、帶視頻攝錄功能的照相機、車載視頻攝錄設備,實行全程錄音錄像。
(七)遇有當事人不配合工作時,可以手持記錄儀進行取證,并明確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證過程要保持連續性。
(八)執法時因執法記錄儀電量耗盡、存儲空間耗盡或機器故障等無法進行記錄時,應立即上報,及時排除故障。視情停止執法活動,或用其他音像設備進行執法記錄。
第六條使用執法記錄儀執法時,執法隊員應先告知當事人“您好”,本次執法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過程中隊員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執法規范用語。
第三章管理
第七條各使用部門負責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維護,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按規定做好執法記錄儀的保管和養護,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損壞。
第八條各部門持有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執法人員,負責設備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對執法記錄儀錄制的視聽資料逐日逐案存儲,按日整理成影像資料集中交由市局責任追究考核辦公室歸檔保存。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執法記錄儀妥善保管和維護,嚴禁違反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執法記錄儀因故障或損壞不能使用的,使用單位應及時安排維修。
第十條執法記錄儀實行“誰佩戴、誰負責”的`原則,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隨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丟失、損壞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賠償,對故意損壞執法記錄儀的,除原價賠償外,還要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對執法記錄儀錄制的視聽資料應采取輸入數據庫、刻盤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對原始記錄的數據進行刪節、修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當事人、外部單位或者社會提供現場執法記錄的內容。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對執法記錄儀進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結束時,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將當日執法記錄儀所攝入的執法檢查信息妥善存儲。
(二)每周工作結束時,執法人員要將一周所攝入的視聽資料進行整理,并在每周一將所有采集信息上報局機關信息采集員,由信息采集員統一集中存儲,任何人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執法記錄信息。
(三)視聽資料一般情況下保存不少于三個月,遇有投訴、信訪等情況要延長保存時間。
(四)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刻盤存儲,并填制《同步錄音錄像攝錄情況記錄表》,詳細記錄執法人員姓名、攝錄人員姓名、攝錄起止時間、地點、所用錄音錄像設備的品牌型號、錄音錄像格式、長度等情況,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本單位領導簽字加蓋本單位印章后入卷備查。
第十三條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經局主要領導批準。
第四章監督
第十四條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現場執法記錄儀實施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局機關責任追究考核辦公室,負責對全局各科室按程序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到依法行政進行考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市、區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及案件主辦人的相關責任。
(一)有條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而沒有進行,影響重大案件辦理,或導致行政訴訟敗訴的,復議機關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為掩蓋違法行為而不對執法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或者擅自對視聽資料進行剪輯或刪改的。
(三)對視聽資料管理不善導致證據丟失、損毀致使案件難以定性處理的。
(四)因未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或者執行中弄虛作假,給案件的調查、復議、應訴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執法設備使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執法裝備管理,確保執法裝備有效、合理使用,根據有關管理規定,結合分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執法裝備包括執法車輛、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城管通設備、執法服裝和電腦等辦公設備,行政執法人員在使用和管理各類裝備的過程中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通訊設備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通訊設備是指專用于工作和執勤配置的固定電話、投訴電話、城管通、對講機和車載喊話裝置(以下簡稱通訊設備)。
第四條 市局和分局統一配置的通訊設備,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管理。使用人應正確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條 使用通訊設備應語言簡短明了、文明規范。禁止使用通訊設備嬉笑閑談與公務無關的內容。
第三章 辦案設備管理
第六條 根據辦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備數碼照相機、數碼攝像機、錄音筆、電腦、執法記錄儀等必要的取證設備。執法人員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
第七條 使用取證設備時應嚴格按照其操作手冊、使用指南的規定操作。取證后的圖像、音像資料應及時輸入電腦,做好保存工作。作為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刪除、修改執法記錄信息。
第八條 在使用相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等各類取證設備的過程中,遇到故障時應立刻停止使用,由裝備管理人員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會上的修理部門維修,應當在發現損壞24小時內報分局辦公室統一進行維修。
第九條 電腦作為執法辦公設備之一,用于案件輸入、網上審批、數碼錄入、文檔制作、資料保存、信息查詢等工作。
第十條 使用、管理和維修電腦應做好以下幾點:
(一)電腦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實行電腦管理員負責制。
(二)禁止在電腦上從事游戲、上網聊天、炒股、購物、下棋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不得隨意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件和游戲,也不得隨意刪除程序。
(四)加強電腦防病毒管理,定期進行版本升級、殺毒處理,對經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護措施。
(五)電腦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關閉電源,嚴禁開機過夜。
(六)保密設備按保密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執法車輛管理
第十一條 執法車輛要按照統一規定噴印標志、名稱、字樣和外表油漆顏色。
第十二條 電動巡邏車(電瓶車)、執法自行車由各部門統一管理,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 要嚴格遵守交通管理條例及各項法規,增強安全意識,確保安全文明行車。駕車巡查時,要注意隊容風紀,嚴禁嬉戲打鬧、追趕商販。執法自行車不準載人。
第十四條 執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損壞等要及時上報,不得私自處理或隱瞞不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執法裝備的管理與使用,嚴格按照具體操作流程進行。違反本規定,造成執法裝備損壞、遺失或貽誤工作、發生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按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六條 執法裝備的管理、操作人員應努力提高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確保各種設備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條 城管通手機、執法記錄儀、電腦等設備明確到個人進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每年對執法裝備使用情況進行清點。對有遺失或損毀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處理。
第十九條 因工作調到、離職等原因,人員離開本單位的,應與分局辦公室做好執法裝備交接手續。
執法設備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執法裝備的管理和使用,切實提高執法裝備的有效、合理使用,結合青縣安監局執法大隊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執法裝備包括執法車輛、攝像機、照相機和電腦等辦公設備,行政執法人員在使用和管理各類裝備的過程中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辦公室是負責裝備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定期對執法裝備的使用、維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執法裝備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時建立和實施執法裝備使用、管理責任制和使用。做到及時登記,規范操作;用完后歸還入庫,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第四條 執法車輛要按照統一規定噴印標志、名稱、字樣和外表油漆顏色。
第五條 執法車輛實行專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定期檢查執法車輛的使用、管理、保養、維護工作。
第七條 執法車輛的年檢、保險等事項由辦公室統一負責。
第八條 執法車輛在日常使用、保養和維護中應遵守以下幾項規定:
(一)遵守行車交通條例,嚴禁酒后駕駛執法車輛。因酒后駕駛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由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并按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二)嚴禁公車私用,為此而造成的車輛損失由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并按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三)出車前須對車況進行檢查,確保無病車、臟車上路的現象發生。
(四)車輛加油實行定點加油制度。
第九條 為了更好地利用配備各類照相機、數碼攝像機、電腦等設備為日常的`執法工作服務,特制定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相關規范內容。
第十條 各類照相機、數碼攝像機等取證設備的使用嚴格按照其操作手冊、使用指南的規定操作。
第十一條 在使用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等各類辦公設備的過程中,遇到故障時應立刻停止使用,由裝備管理人員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聯系技術部門進行維修。
第十二條 使用、管理和維修電腦應做好以下幾點:
(一)電腦作為執法辦公設備之一,用于案件輸入、數碼錄入、文檔制作、資料保存、信息查詢等工作。
(二)禁止在電腦上從事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不得隨意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件和游戲,也不得隨意刪除程序。
(四)做好電腦的防病毒裝置,定期進行版本升級、殺毒整理,對經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護措施。
(五)電腦是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關閉電源,嚴禁開機過夜。
(六)各部門應及時將當日資料輸入電腦,確保輸入內容及時、正確。
第十三條 執法裝備的.管理與使用,嚴格按照具體操作流程進行。違反規定,造成執法裝備損壞、遺失或貽誤工作、發生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按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 執法裝備實行統一管理,執法人員負責定期對執法裝備的有效使用和保養完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執法裝備的管理、操作人員應努力提高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確保各種設備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執法設備使用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設備使用管理制度04-24
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03-07
使用設備管理制度05-22
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1-28
【熱門】設備使用管理制度11-24
設備使用、維護管理制度02-13
設備使用、維護管理制度08-14
設施設備使用管理制度05-24
設備使用管理制度(精選18篇)09-23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制度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