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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06 22:18:13 制度 我要投稿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預算績效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支出所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分級分類、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貫穿于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

          市、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各預算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算部門,是指直接向各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的部門、單位。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績效目標、預算安排以及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內容、支出用途、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八條 預算績效管理過程中的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受托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預算單位之間的預算績效管理信息交換與共享。

          第二章 預算編制績效管理

          第十條 預算部門在編報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能以及事業發展規劃,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部門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說明。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具體、可行,有確定的實現期限。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預算部門提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對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支出,應當在項目立項時編報績效目標,由立項批準部門審核并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批復;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決算審查,并將評審及決算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批復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預算部門編報的年度預算涉及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本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三年事業發展中期規劃、資金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財政資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二)使用范圍清晰、主體確定、方式可行,預期績效目標明確,符合客觀實際;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不得與財政收支增幅或者生產總值掛鉤;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設定執行期限且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設立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專項資金設立后,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預算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對專項資金安排中沒有明確支出標準的項目支出,財政部門在審核其績效目標的同時,應當對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使用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有無依據、是否符合程序、有無明確時限;

          (二)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預算的合理性,績效目標的規范性;

          (三)已設立專項資金上年度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情況;

          (四)其他需要預算評審的內容。

          第十五條 預算部門提出的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對不按照規定編制績效目標或者預期績效低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分別向本級部門、所屬單位批復支出預算時,一并批復績效目標,作為預算執行、績效評價與問責的依據。經批復的績效目標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章 預算執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

          第十八條 預算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的實現負責。

          預算部門應當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和本部門績效目標執行情況。

          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預算執行中,需調整預算事項的,預算部門應當重新提報績效目標,待依法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等財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預算績效信息,跟蹤、監控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管理情況,并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 對分期支付資金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執行以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撥付預算資金。

          第二十二條 除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外,對預算執行中無績效、明顯低于或者嚴重偏離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預算部門應當交回相應未執行部分的預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預算。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預算執行結束,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的評價原則和標準,對財政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對重大項目或者跨年度項目支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提出績效報告報送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整體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報告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對預算部門整體支出管理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二十六條 對設定的執行期限超過三年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在進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時,應當一并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中期績效評估。

          經中期績效評估,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整體使用效益不高、績效不明顯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有違法違規情形,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支持的績效目標已經提前實現,不需要繼續安排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應當調整或者撤銷的。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情況作出評價結論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建議,并將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

          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在要求時間內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績效問責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

          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活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報預算績效目標或者績效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評價的;

          (四)干擾或者阻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采取偽造、變造虛假資料或者績效目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托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按照規定解除委托協議、取消相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預算績效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對發現的不屬于本機關、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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