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
文官制度是指國家關于各級政府工作人員的考試、任用、管理、權利和義務以及退休等一整套的制度和體制。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文官制度的國家,通常以1870年6月4日英政府頒布的正式確立公開競爭考試制度的樞密令,作為英國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標志。后來經過長期的發展世界各國都相繼建立了符合自己國情的官員選拔和運用制度,其根本都沒有脫離英國的文官模式,大多出現了以美國為首的“政府雇員”定義,日本和俄羅斯的“工資”界定,還有法國和德國的“服務關系”界定等模式。
中國早在西漢時期就出現了官員的運用和選拔制度,到了隋唐時期逐漸完善并形成貫穿中國古代社會的科舉制度。1905年,清朝廢除了延續1300年多年的科舉取士制度,效仿西方國家建立文官制度,由于沒有制度保障,始終處于形式階段。新中國成立之后到1978年,經過數次大的行政機構改革,最終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公務員考試制度。
但是無論是中國還是其他主權國家,文官制度的提出無不是以英國的文官制度為范式,我們了解了英國的文官制度就能夠很好的分析各種不同形式的公務員制度。
一、英國文官制度的確立和發展
英國最早的文職官員是14、15世紀出現在宮廷的國王奴仆,他們由國王任命;到了18世紀末,資產階級革命之后政府中開始出現職業行政官員,他們是建立在兩黨制(輝格黨和托利黨)的基礎之上的,沒有真正的獨立地位;直至19世紀,政務次官和常務次官的出現使得英國開始形成實質意義上的文官制度,這些文職官員具有終生任職和身份獨立的特征。1833年,考試制度引入政府機關,擇優錄取原則形成。1853年,英國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慘敗,引發了國內對于政府的敗和無能的猛烈抨擊,當政的帕累斯頓內閣被迫允諾改革。1854年,由當時的國會議員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和杜維廉(Charlestrevelan)根據廣泛的調查,提出了一項改革文官制度的方案,即著名的《諾斯科特-杜維廉報告》;報告提出了文官制度改革四原則,頒布了《關于錄用王國政府文官》的第一個樞密院令,成立了文官事務委員會主管文官考試錄取工作,至此,英國文官制度初步形成。1870年,英國頒布了關于文官制度的第二個樞密院令,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諾斯科特-杜維廉報告》,標志著英國文官制度的最終確立。
到二十世紀以來,英國文官制度經過威爾遜與富爾頓委員會的改革,改變了文官隊伍中“通才”一統天下的局面,使得政府機構專家和科技人員的數量占有很大的比例。1979年,撒切爾夫人就任首相之后,啟用企業家德里克·雷納代理負責改革文官制度,雷納主要從精簡機構和加強行政管理幾個方面著手,內閣的權力進一步集中,使得文官系統更加適應當代英國政治、經濟的發展。
二、英國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
英國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治中立”,他們的職責單純的`只是執行政府的政策,不參與政策的制定;當然隨著常務次官和政務次官地位的提升和職位的常任,很多時候他們是內閣大臣的智囊團,可以左右國家政策的制定。但是,文官不參與黨派斗爭卻是普遍奉行的原則,他們不隨著執政黨的更迭而變動,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政局的穩定。
文官隊伍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已經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在國家機構中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因此,英國文官制度還具有其他的特征:1)統一管理,自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個綜合管理系統,系統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在人事上相互流動、互相調任;2)職位分類,工作人員體系不同,但是由中央統一安置,每個職位都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統一標準;3)擇優錄取,職業文官都必須經過考試,成績優秀的予以錄用;4)職務常任,政務官隨著內閣的變換而進退,文官則是常任官,只是在職位上的變動,除非有相關的違紀違法行為,管理制度《英國文官制度 意義》。
三、文官制度的主要內容
1)職務分類制度
英國政府官員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政務官,包括首相、大臣、副大臣和政務次官等;政務官由選民產生或是任命,有一定的任期;依靠黨派關系有一定的政治背景,所以他們是隨著黨派更迭而進退的。第二類是事務官,一般分為四級,主要包括:行政級職位有常務次官、副常務次官、次官、助理次官、主管等;執行級職位有單位主管、主干執行官、優級主干執行官、主管執行官、優級執行官、高級執行官、執行官等;文書級職位有高級文書官、文書官、秘書文書官和其他文書官,以及文書助理、其他文書助理等;助理文書級,職位有法律人員、統計人員、科學人員、工務專業人員、醫務人員、會計專業人員、郵務人員等。由于他們的任職主要是通過考試,所以升遷主要靠政績。
2)考試制度
常務次官以下官員都由考試錄用。①考選機關:文官考選原由各部臨時組織的考選委員會主持。考選委員會由文官事務委員會及有關各派代表1人組成,以文官委員會代表為主席。他們對應試者進行資格審查和考試。。②考試種類:公開考試,凡年齡和資格符合規定的人都可以報名參加。擇優錄取;有限資格考試,只限政府內部某類或某級在職人員參加;鑒定考試,對被提名的人員進行體格、年齡和性格等方面的考查,并舉行合格考試;特種考試,指專業人員的任用考試,一般的方法是個別接見。③考試方法:在實行考選制度早期,考試以筆試為主。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除了加大口試的比重外,還增加了心理測驗和實際操作等內容。
3)監督制度
為防止文官濫用權力,議會專門制定了一些單行法規,約束文職官員的行為。全國增設了行政司法機構,當然普通法院也行使行政司法權。普通法院通過調卷令、訴訟終止令和執行令對于行政裁判所的裁判活動實行一定控制。文官部還設置“文官部人力控制組”,對中央政府的文官實行控制,對各業務機構有關開支進行監督。文官部所屬文官的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財政部直接控制。
4)懲戒處分制度
文官的懲戒權是國王的特權,由國務大臣負責行使。常務次官管理其所屬職員,只對大臣負責,文官互相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任何程序都不能影響或限制大臣對違反紀律的文官進行懲戒、行使紀律處分或受理文官最終申訴和請愿的權力。對于品行不端或犯有過失的文官,常務次官可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單獨或在全體人員面前當眾予以警告、申誡,或呈報大臣處以停止或延期晉升、停職或撤職等處分。對文官的懲處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這里就不加贅述。
5)培訓制度
主要有:①培訓機構。1939年以前僅郵務部和稅務署有較健全的訓練機構,1944年政府開始陸續設置文官培訓機構。②培訓內容。指導培訓,使文官對其服務機關的歷史、組織、規章、紀律、環境等有較深的了解,加強團體意識,提高其服務精神。③培訓方式。有職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6)工資制度
有非工業系統工資和工業系統工資。其中高級文官實行年薪制,低級文官實行周薪制。非工業系統工資,一般實行等級工資制。工資標準有兩種:一是由各部自行確定的本部門自行管理人員的工資標準;一是由財政部制定統一管理人員的工資標準。工業系統工資,一種是文官的工資和政府外部類似的私營機構的工資保持一致或接近,任何改變都要與有關的工會協商;另一種是占該系統人員的絕大部分人員的工資,實行統一標準。
當然除了這些制度外還有晉升制度,公務爭議的協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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