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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的基本特征
概述
納稅籌劃有其固有的特征,主要表現在:納稅籌劃的合法性、納稅籌劃的政策導向性、納稅籌劃的目的性、納稅籌劃的專業性和納稅籌劃的時效性等幾方面。
納稅籌劃的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在合法條件下進行的,是在對國家制定的稅法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后,進行納稅優化選擇。
從納稅籌劃的概念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是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因此,納稅人應該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尤其是清楚相關的稅收法律知識,知道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
納稅籌劃的合法性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特點,具體表現在納稅籌劃運用的手段是符合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與現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不沖突,而不是采用隱瞞、欺騙等違法手段。納稅籌劃的合法性還表現在稅務機關無權干涉,納稅籌劃最根本的做法是利用稅法的立法導向和稅法的不完善或稅收法律、法規的漏洞進行籌劃;國家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對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健全和完善,堵塞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得到減輕稅負和降低納稅成本的結果。同時,對待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并不能像對待偷稅、逃稅那樣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相反只能政府默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并利用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找出的漏洞把稅收法律法規加以完善。當然,人們進行納稅籌劃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納稅籌劃的合法性要求納稅人熟悉或通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并能夠準確地把握合法與不合法的界限。
納稅籌劃的導向性
稅收是國家控制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國家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多征或減征稅收,引導納稅人采取符合政策導向的行為,以實現國家宏觀經濟調整或治理社會的目的。
納稅籌劃的目的性
反映在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中,其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而進行,以實現價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權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為中心。納稅籌劃是一種理財活動,也是一種策劃活動,而人們的策劃活動總是為了實現一定的意圖和目標而進行的,沒有明確的意圖和目的就無法進行策劃。在納稅籌劃中,一切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節約稅收成本的目標而進行,以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享受與行使是進行納稅籌劃的中心。
納稅籌劃的專業性
由于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法的能動運用,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策劃活動。它要求籌劃者要精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熟悉財務會計制度,更要時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納稅環境下,組合成能夠達到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納稅籌劃的時效性
國家的稅收政策法令是納稅人進行理財的一個外部環境,它實際上給納稅人的行為提供空間,納稅人只能適應它,而無法改變它,納稅籌劃受現行的稅收政策法令所約束。然而,納稅人面對的行為空間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斷向前發展的,國家稅收政策法規也不例外,隨著國家經濟環境的變化,國家的稅收法律也會不斷修正和完善。稅收作為國家掌握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稅收政策必然根據一定時期的宏觀經濟政策的需要而制定,也就是說,任何國家的稅收政策都不是一成不變的,當國家稅收政策變動時,納稅籌劃的做法也應及時進行調整。
基本原則
概述
稅收籌劃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所以許多納稅人都樂于進行籌劃。但是,如果納稅人無原則地進行納稅籌劃,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根據納稅籌劃的性質和特點,筆者認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事前籌劃原則
納稅籌劃必須做到與現行的稅收政策法令不沖突。由于國家稅法制定在先,而稅收法律行為在后,在經濟活動中,企業的經濟行為在先,向國家交納稅收在后,這就為人們的籌劃創造有利的條件。人們完全可以根據已知的稅收法律規定,調整自身的經濟事務,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爭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籌劃好,經濟業務發生,應稅收人已經確定,則納稅籌劃就失去意義。這個時候如果想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就只能靠偷稅、逃稅了。所以,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必須在經營業務未發生時、收人未取得時先做好安排。
中國古代著名的軍事理論家孫子說: “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于無算乎?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意思是說:開戰之前就預見能夠取勝的,是因為籌劃周密,勝利條件充分;開戰之前就預見不能取勝的,是因為籌劃不周,勝利條件不足;I劃周密、條件充分就能取勝;籌劃疏漏、條件不足就會失敗,更何況不作籌劃、毫無條件呢?人們根據這些觀察,誰勝誰負也就顯而易見了。
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圍繞著征納稅所產生的利益關系,其實質是由稅法所調整的征納雙方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是征納雙方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但是,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由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保護性原則
企業的賬簿、憑證是記錄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憑據,是稅務機關進行征稅的重要依據,也是證明企業沒違反稅收法律的重要依據。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是指涉及的應納稅款額在10萬元以上。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后,要鞏固已取得的成果,應妥善保管好賬目、記賬憑證等有關會計資料,確保其完整無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稅收政策規定的補征期和追征期。
經濟原則
稅收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因此許多企業都千方百計加以利用。但是,在具體操作中,許多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一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納稅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納稅籌劃歸根到底是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相同的——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所以在納稅籌劃時,要綜合考慮采取該納稅籌劃方案是否給企業帶來絕對的利益,要考慮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納稅絕對值的降低。
由于納稅籌劃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要為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導致企業相關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例如,企業運用轉讓定價方式減輕自己的稅負,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在低稅負區內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而這些機構的設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而非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再如,納稅籌劃是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籌劃人員不僅需要有過硬的財務、會計、管理等業務知識,還要精通有關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并十分了解稅收的征管規程及存在的漏洞與弊端,因此,企業在納稅籌劃前需要進行必要的稅務咨詢,有些時候還可能需要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為企業服務,或直接購買避稅計劃。所以,納稅籌劃與其他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適時調整原則
納稅籌劃是一門科學,有其規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規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論多么成功的納稅籌劃方案,都只是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可適用的。納稅籌劃的特征是不違法性,究竟何為違法,何為不違法,這完全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具體法律。隨著地點的變化,納稅人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其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隨著時間推移,國家的法律也會發生變化。企業面對的具體的國家法律法規不同,其行為的性質也會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見,任何納稅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區、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法規環境條件下、以一定的企業的經濟活動為背景制定的,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一成不變的納稅籌劃方案,終將妨礙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損害企業股東的權益。所以,如果企業要想長久地獲得稅收等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密切注意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并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環境的變化及時修訂或調整納稅籌劃方案,使之符合國家稅收政策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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