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控制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資產的保管與帳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
第二條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第三條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第四條應隨時核對零用金與庫存現金,并維持最少額度。
第五條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第六條應盡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簽發與保管,皆應有嚴密的控制。
第七條已簽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該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
第八條有關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連續編號。
第九條負責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第十條上項人員應采輪調、輪休,并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各項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戮銷案,防止重復請款。
第十二條存于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條倘人員編制許可,下列職責應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納與帳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采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帳務,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第十四條信用授與、折讓折扣、客戶贈品、招待等,皆應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定期舉行資產的全面盤點,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資產等(每年一次為宜)。
第十六條單據開具盡可能一次復寫,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條盡可能訂立各項工作的書面手冊,以避免誤會,促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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