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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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行政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管理、監督和決策。
行政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
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七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八條 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特殊經濟業務和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行政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監督和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行政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于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不同行政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行政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產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前款所稱占有,是指行政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占有權。由行政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也屬于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產。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財政應返還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并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資產定義并確認的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以及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下同)入賬。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金額,應當根據無形資產原價和攤銷年限確定。
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等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及暫存款項、應付政府補貼款等。
應繳財政款是指行政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
應繳稅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應付政府補貼款是指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確定承擔償債責任并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并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行政單位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的凈資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等。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財政撥款結余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剩余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是指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滾存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待償債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
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撥出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撥付給所屬單位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支付款項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 行政單位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行政單位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 行政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三、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并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四、 按照財政部規定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相關折舊的賬務處理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不設置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科目。
五、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行政單位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適用的會計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取現金,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將現金退回單位零余額賬戶,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因支付內部職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現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按照應報銷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 因開展業務或其他事項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因購買服務、商品或者其他事項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 收到受托代理的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現金時,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核對庫存現金時發現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于現金短缺,應當按照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現金溢余,應當按照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處理:
(一) 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或向有關人員追回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二) 如為現金溢余,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五、行政單位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外幣種類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具體科目說明(略)
第九章 財務報表
第四十條 財務報表是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等的書面文件,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分項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全部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報表。收入支出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的構成和結轉結余情況分類、分項列示。
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結轉及結余情況的報表。
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會計報表的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財務報表:
一、 行政單位資產負債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應當至少按照年度編制,收入支出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二、 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編制并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行政單位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編制依據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三、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四、 行政單位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財務報表:
一、 行政單位資產負債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應當至少按照年度編制,收入支出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二、 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編制并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行政單位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編制依據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三、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四、 行政單位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報表編制說明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的編制說明
(一) 本表“年初余額”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欄內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額”欄內。
(二) 本表“期末余額”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資產類項目。
(1) “庫存現金”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庫存現金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期末庫存現金中有屬于受托代理現金的,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受托代理的現金金額后的余額填列。
(2) “銀行存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銀行存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銀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期末銀行存款中有屬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項目應當根據“銀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額后的余額填列。
(3) “財政應返還額度”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財政應返還額度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 “應收賬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 “預付賬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預付給物資或者服務提供者款項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預付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 “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7) “存貨”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為開展業務活動耗用而儲存的存貨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存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8) “固定資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9) “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原價。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0)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折舊”科目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1) “在建工程”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除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中屬于非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額填列。
(12) “無形資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攤銷”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3) “無形資產原價”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本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4) “累計攤銷”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攤銷”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5) “待處理財產損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待處理財產的價值及處理損溢。本項目應當根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16) “政府儲備物資”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儲存管理的各種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政府儲備物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7)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中“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8) “公共基礎設施原價”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原價。本項目應當根據“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9)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累計折舊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折舊”科目中“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0) “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的 期末余額填列。
(21) “受托代理資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受托代理資產的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受托代理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扣除其中受托儲存管理物資的金額)加上“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中屬于受托代理資產的現金余額和銀行存款余額的合計數填列。
2.負債類項目。
(1) “應繳財政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應繳稅費除外)。本項目應當根據“應繳財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 “應繳稅費”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應繳未繳的各種稅費。本項目應當根據“應繳稅費”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應繳稅費”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3) “應付職工薪酬”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 “應付賬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 “應付政府補貼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支付的應付政府補貼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政府補貼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 “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項應付及暫收款項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7) “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承擔的1年以內(含1年)到償還期的非流動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應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8) “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承擔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應付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1年以內(含1年)到償還期的長期應付款金額后的余額填列。
(9) “受托代理負債”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受托代理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扣除其中受托儲存管理物資對應的金額)填列。
3.凈資產類項目。
(1) “財政撥款結轉”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滾存的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 “財政撥款結余”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滾存的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滾存的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 “項目結轉”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滾存的非財政撥款未完成項目結轉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中“項目結轉”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 “資產基金”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預付賬款、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資產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 “待償債凈資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因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等負債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待償債凈資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三) 行政單位按月編制資產負債表的,應當遵照以下規定編制:
1. 月度資產負債表應在資產部分“銀行存款”項目下增加“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項目。
2.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 “財政撥款結轉”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科目的期末余額,加上“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減去“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后的余額填列。
4.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減去“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再減去“撥出經費”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后的余額填列。
5. “項目結轉”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中“項目結轉”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項目收入的本年累計發生額,減去“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中項目支出本年累計發生額,再減去“撥出經費”科目中項目支出本年累計發生額后的余額填列。
6. 月度資產負債表其他項目的填列方法與年度資產負債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編制說明
(一) 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上年數”欄,反映上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一致,應對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數”欄。
(二)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年數”。
(三) 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各項資金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初所有資金結轉結余的金額。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及其明細科目的年初余額填列。本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的數額,應當與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項資金結轉結余”中各明細項目的數額相等。
2. “各項資金結轉結余調整及變動”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因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各項資金結轉結余的事項,以及本年因調入、上繳或交回等導致各項資金結轉結余變動的金額。
(1) “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調整及變動”項目,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額調整”、“歸集上繳”、“歸集調入”明細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數減去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的差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2)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調整及變動”項目,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額調整”、“結余調劑”明細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數減去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的差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3. “收入合計”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取得的各項收入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加上“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的合計數填列。
(1) “財政撥款收入”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 “其他資金收入”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取得的各類非財政 撥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 “支出合計”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各項資金支出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科目的本期發生額的合計數填列。
(1) “財政撥款支出”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財政撥款支出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 “其他資金支出”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使用各類非財政撥款資金發生的支出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和“撥出經費”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的合計數填列。
5. “本期收支差額”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各項資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1) “財政撥款收支差額”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財政撥款資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撥款收入”項目金額減去“財政撥款支出”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2) “其他資金收支差額”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非財政撥款資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其他資金收入”項目金額減去“其他資金支出”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6. “年末各項資金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項資金結轉結余金額。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上述“年初各項資金結轉結余”、“年末各項資金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只在編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時填列。
三、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的編制說明
(一) 本表“項目”欄內各項目,應當根據行政單位取得的財政撥款種類分項設置;其中“項目支出”下,根據每個項目設置;行政單位取得除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以外的其他財政撥款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種類增加相應的資金項目及其明細項目。
(二) 本表各欄及其對應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年初各項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及其明細科目的年初余額填列。本欄目中各項目的數額,應當與上年度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財政撥款結轉結余”欄中各項目的數額相等。
2. “調整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對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調整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中“年初余額調整”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如調整減少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以“-”號填列。
3. “歸集調入或上繳”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取得主管部門歸集調入的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和按規定實際上繳的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中“歸集上繳”和“歸集調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對歸集上繳的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以“-”號填列。
4. “單位內部調劑”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在內部不同項目之間的調劑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中的“單位內部調劑”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對單位內部調劑減少的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以“-”號填列。
5. “本年財政撥款收入”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預算撥款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6. “本年財政撥款支出”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發生的財政撥款支出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經費支出”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7. “年末財政撥款結轉結余”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年末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四、附注
行政單位的報表附注應當至少披露下列內容:
(一) 遵循《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 單位整體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說明;
(三) 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四) 重要資產處置、資產重大損失情況的說明;
(五) 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
(六) 或有負債情況的說明、1年以上到期負債預計償還時間和數量的說明;
(七) 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的其他需要說明事項。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會計并賬的要求和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物資儲備局及所屬行政單位管理的儲備物資的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物資儲備資金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行政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規定執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財政部印發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8〕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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