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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環境焦慮癥
環境焦慮癥你怎么看待?應該說,把建設生態文明和保障公民環境權益寫入憲法,并盡快修改已嚴重不適應現狀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剛化法律約束,加大責任追究,加重違法成本,以遏制環境違法行為,這樣的建議本身并沒什么錯誤,但它不是來自實際的,實用性和實效性值得商榷。
如今,霧霾、地下水、“癌癥村”、血鉛中毒、PM2.5……密集出現的污染事件令公眾揪心不已。一面是群眾竟價邀請環保局長下河游泳,一面是政府充當“帶毒GDP”的背后推手;一面是對清潔空氣和水的殷切期待,一面是對污染情況層出不窮的屢屢失望。今日中國公眾的“環境焦慮癥”,似乎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強烈了。
我們必須肯定,法制之路是環境治理的光明大道,必走無疑。但是,面對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與其說目前我國環保法律缺失、滯后、偏軟的現狀是病灶,不如說具體環保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實是元兇。比起環保法律不完備來,現有法律不認真落實,或“看人下菜碟”,或形同虛設,危害更加巨大,更應引起高度重視,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切實解決。
沖破重“霧”,不留“霾”伏,需要通過立法渠道來改變目前舊的不合理的發展模式。但是我們同時還必須清楚,不惜“血本”,“上大項目、大上項目”,一直是一些地方的經濟支撐,這也反映出了不科學的發展觀和錯誤的政績觀。其實,固守和主導舊的不合理的發展模式正是地方官員,地方政府才是“帶毒GDP”的背后推手,環境保護最大的壓力來自地方官員盲目追求GDP的沖動。
談及環境污染問題,許多人都說“重”結構、“松”管理、“輕”處罰,是“美麗中國”的三大天敵。但是殘酷的現實卻是,不讓那些高污染、高耗能行業“上馬”,基層環保局長就得“下馬”。因為“企業良心染黑,官員政績漂紅”。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如松指出:“很多時候,政府官員今天決定上項目,明天就要求做,根本沒機會搞環評。”不是沒時間評估,而壓根兒就不讓這樣做。畢竟,環保局長的“烏紗帽”捏在地方領導手中,家屬子女和親屬都有可能被綁架。監管無力,執法不硬,還有什么值得奇怪的?
同時,我們還必須承認,盡管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但中國目前仍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治社會,尤其是剔除“權大于法”、“刑不上大夫”、“縣官不如現管”等封建思想殘余,尚需時日,任重道遠,法治建設特別是公民環保意識的增強,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容易形同虛設,也極易被當成塞責的借口。言必談“法律”,查必究“法律”,時時靠法律維權,事事靠法律救濟,把一切歸咎于法律缺失,把一切寄望于法律完善,則意味著公眾監督的視線被巧妙地轉移了,政府的縱容污染企業的責任被合理掩蓋了,相關的責任追究也被寬泛化、虛無化了。事實上,再完備的法制也無法根治公眾的“環境焦慮癥”,單靠法律維系將會事倍功半。環境執法最終要靠人,靠高素質的人以“踏地留印,抓鐵有痕”的執法決心和勇氣,把相關法律真正落到實處,從而形成不想污染、不敢污染、不能污染的氛圍,這才是法律所擔當的任務。
這里,僅以山西潞安天脊“12·31”事故為例,反思發生此次河水污染事故的深層次根源,并不都是法律缺失所致,而首先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執政為民的基本理念發生了嚴重偏頗——GDP至上,政績第一,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人情冷漠,漠不關心,麻木不仁。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又能起到多大作用?
總之,單純依賴外在的法律威力粘合不起環保的天羅地網,更無法形成對污染企業的強大震懾力。法律從來不是孤立誕生的,也不可能單獨自動發力,離開人的責任心,離開人情的沃土,法律也會枯萎乏力。不難想象,一個發展觀和政績觀錯誤、缺乏責任感、少恩寡義、沒有愛心的官員,怎么能引領好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呢?看來,一旦背離了人性化的理念,忘記了“發展依靠人民,發展為了人民”,不善于理解人、尊重人和關懷人,再好的法律也是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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