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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為違法確認申請書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不同的使用場景有不同的申請書。你還在為寫申請書而苦惱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司法行為違法確認申請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法行為違法確認申請書 1
確認申請人:姓名,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賠償義務人):
被申請人(賠償義務人):
確認請求:
1、確認xx法院、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0]新經初字第83號案的審理、執行過程中行為違法;
2、確認xx法院、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確認申請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934590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事實及要求賠償的理由:
一、確認申請人因追索勞務報酬,早已依法取得執行人主體資格
xx法院在[2010]新經初字第83號案,是因為20xx年11月13日,申請人作為湖南岳陽雙貓植物油有限公司(簡稱雙貓公司)的采購員,在經手辦理煤碳采購業務時,造成了11萬元押金無法追回而引發的訴訟。案發后至2012年底止,雙貓公司為追回押金花費了訴訟費、差旅費等數萬元。此后,雙貓公司無理追究申請人的個人責任(當初雙貓公司在起訴書中為了強調陳碧波的個人責任,亦將其列為“當事人”,詳見訴訟卷P1),將全部債務均轉嫁給申請人,自此扣發了申請人此前應得的業務提成款18萬余元,并停發了工資,只是授權申請人(作為全權代理人)以公司名義將款項追回后抵付勞務報酬。2010年雙貓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進入清算程序,雙貓公司出具了書面承諾由申請人享有該案中雙貓公司的權利。即申請人已依法取代了雙貓公司成為申請執行人(相關證據材料均已提交法院)。在確認申請人2012年8月6日明確以當事人的名義向洛陽中院提交《請求追加段麗霞為被執行人,變更執行主體的申請報告》后,法院沒有對執行主體變更等依法作出裁定,可能也正是由于確認申請人“難纏”,寧可繼續違法,也不愿意賦予申請人一個有利于主張權利的身份。
由于83號案的申請執行人,自2010年起實際上就已由雙貓公司變成了確認申請人,83號案執行錯誤的受害主體是確認申請人個人,并非已經消亡的法人單位雙貓公司,因此確認申請人具有賠償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兩級法院未依法變更申請執行人的主體資格本身就是違法的。
二、兩級法院在83號案審理、執行過程中的主要違法行為及給確認申請人造成的主要損害事實
1、該案在審理、執行過程中法院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而且使黃金鳳、段麗霞在該案審理期間通過離婚方式分別轉走的、可用于還債的夫妻共同財產在90萬元以上(段證實黃借機轉走了47萬余元財產后才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段所有)。該案本可以得到足額執行,但從一開始就由審理法院造成了對判決難以執行的局面。
2、該案經向新安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該院在長達五年的時間內,無專人執行、沒有執行筆錄,即沒有實際的執行行動。特別是當黃金鳳于1999年7月在商丘涉嫌詐騙被關押在監時,確認申請人多次請求并經新安縣人大多次催促新安縣法院去提審黃金鳳,以便查清財產狀況和采取執行措施,但有關執行人員卻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內沒有作出任何反應,并以各種不成立的理由進行搪塞。此后黃金鳳又已神出鬼沒,找不到人了。再次喪失了執行良機。
對于以上違法行為,經洛陽中院紀檢部門根據中央紀委、河南省高法的有關指示精神進行了調查、核實,并于2013年6月11日印發了 [2013]90號通報。
3、2010年洛陽中院將該案提級執行后, 2001年3月14日的12.6萬元徐州王酒抵債問題,該院執行局有關人員違法拒絕確認申請人 “三證齊全、評估拍賣”的主張,認為確認申請人應無條件接受,而且認為該案不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全額執行,只能以總額16萬元了結。因確認申請人堅持依法評估拍賣和全額執行,造成有關人員“了難” 不成,該案被再次撂到了一邊,不但一直沒有對繼續對黃金鳳(其在商丘市梁園區京廣小區4棟4樓的有住房)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且已扣押的12.6萬元徐州王酒也不知去向,從而導致了2013年12月17日送達的(2010)洛執字第366號裁定所稱的“被執行人一直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 的后果。
其實,該案最終到了無法執行的地步,并非裁定書所稱原因,完全是法院違法執法所造成的后果。不說黃金鳳在商丘的其他可供執行財產,12.6萬元徐州王酒就說明了一切。
顯然(2010)洛執字第366號裁定所稱的原因是臆造的、是與事實不符的欺上瞞下的說法,同時也是試圖回避已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違法裁定。但法院違法解除了已經扣押的12.6萬元徐州王酒、且與被執行人串通一氣繼續坑騙確認申請人的事實已無法否認。
洛陽中院此等作法不僅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等規定,而且顯屬徇私舞弊和繼而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
4、洛陽中院對確認申請人關于《請求追加段麗霞為被執行人,變更執行主體的申請報告》(2012年8月6日)置之不理,沒有將段麗霞追加為被執行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77條的規定。因為生效判決已認定黃金鳳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且當年其妻段麗霞任該合伙企業會計,即黃金鳳、段麗霞以夫妻共同財產入伙、又共同參與經營,且訴訟卷中的工商登記資料表明:該企業“為集體所有制”、“由全體成員集資”(P20)、“從業人數合計8人”(P31),無疑段麗霞是該企業必然的合伙人,況且該案訴訟期間黃與段離婚由段拿走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顯然價值在47萬元以上)。
5、新安縣法院 [2014]新民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是兩級法院的相關人員在玩弄對付確認申請人的違法手段時所作的枉法裁定,但卻再次證明了其必然要承擔賠責任。
該裁定雖然是法院試圖找出某些法律上不能執行的托詞,但適得其反的是,這恰恰進一步證明了法院的違法行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旨在玩弄法律推卸責任的枉法裁判,難免陷入兩難邏輯境地:
假定該裁定合法有效,不僅該院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應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該案在11年以前,xx法院已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使犯罪嫌疑人進了“法律保護箱”,對此案不會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11年以后的2014年——在10年的刑事追訴期超過了一年后作出了駁回起訴的裁定,這意味著xx法院可以既讓11年前就已進入了執行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了了之,又保證了已無法對黃金鳳等人再追究刑事責任(更談不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使得權利人兩頭落空,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如及時移送,被鐵碗追臟后,就不會有今天的損失(財產不會被非法轉移)。
由此可見,若裁定合法有效,則證明原審法院因違法審判、且拒不移送和讓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轉移走全部財產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表明在超過了十年的追訴時效后再移送,就應追究法院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如果該裁定不合法,如前所述,該院已沒有任何理由回避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同時也是有意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枉法裁定。
事實上,無論黃金鳳等人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犯罪,在目前情況下(即已經超過了十年的追訴時效后),xx法院對[2010]新經初字第83號案裁定駁回起訴,是極端錯誤的,同樣屬于枉法裁判。
首先是對審判監督權的濫用。對于2012年已判決生效的案件,在11年后的2014年引用1998年的司法解釋作為再審時裁定駁回起訴的依據是錯誤的,或者說是一出戲弄法律的滑稽劇。
在民事責任上,黃金鳳等人理當承擔返還押金的義務。在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不能被追究詐騙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難道也不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嗎?!。實際上,黃金鳳等人已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而法院卻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應該說此舉既免去了黃金鳳等人的民事責任,又不能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玩法者該當何罪?
三、法院違法行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損失
根據上述因法院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依照《國家賠償法》根據上述因法院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最高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釋〔2013〕10號)第十一條第九、十、十五項等規定,洛陽中院及新安縣法院應對確認申請人的下列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能夠得以執行因未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導致未執行的損失(含能夠執行到的遲延履行金)為55.85萬元(至2013年12月17日收到中止執行的裁定止);
2、差旅費
岳陽至新安、洛陽、鄭州、北京至2014年2月底止共88次,1978天(催辦執行和抵制、控訴違法行為上訪、申訴),已實際花費差旅費26萬余元。
3、誤工費
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底止,誤工費總額116090元。
4、違法執行導致確認申請人上訪期間,露宿街頭、饑寒交迫從而染上和引發黃膽干炎、糖尿病等許多疾病的治療費等其他費用及其它損失100萬元。
直接損失合計在1934590元以上。兩級法院給確認申請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損失,在中央有關部門數十次批辦下,直至2014年3月25日, 確認申請人才從市政法委拿到了區區11萬元,尚不足實際損失的零頭。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確認xx法院、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0]新經初字第83號案的審理、執行過程中行為違法;并確認兩法院對確認申請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934590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司法行為違法確認申請書 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確認被申請人的:
事實和理由:
一、案件背景
[簡要闡述涉及的案件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發生時間、主要經過等。]
二、被申請人違法司法行為具體表現
1. [具體行為一及違法依據]
在[具體時間點或階段],被申請人實施了[具體司法行為內容一]。該行為違反了[具體法律條款或正當程序原則等],理由如下:[詳細闡述該行為違法的理由,可包括法律規定的對比、程序上的錯誤等。]
2. [具體行為二及違法依據]
[同理闡述其他被認為違法的司法行為及理由]……
三、該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后果
[說明由于被申請人的違法司法行為給申請人帶來的`具體不良后果,如經濟損失、名譽損害、權益受限等。]
四、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
1. 法律依據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具體法律法規名稱及條款]等法律規定。
2. 證據材料
為支持上述主張,申請人提供以下證據:
。1)[證據一名稱],證明[證據一的具體證明內容]。
。2)[證據二名稱],證明[證據二的具體證明內容]……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具體司法行為]嚴重違法,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貴單位依法確認被申請人的司法行為違法,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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