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遼寧高溫津貼標準通知
2017遼寧高溫津貼標準通知目前尚未下發,但由于高溫津貼一般變化都不大,下面一起去看看往年關于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了解相關的內容吧!
關于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4)16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發放標準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
(三)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三、資金來源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企業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降低或扣減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對從事室內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以本通知月支付標準為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實際天數發放高溫津貼。
(四)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五)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于本規定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高溫津貼標準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做好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的維權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
五、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遼寧省國稅局
遼寧省地稅局
遼寧省總工會
2014年6月30日
高溫作業:
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
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
溫馨提示:以上補貼標準如有變化,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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