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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動就業人員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新規定
河北省流動就業人員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新規定已經公布,具體的內容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冀人社發[2011]76號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直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通知
省直醫療保險參保單位:
為統一規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結合省直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省直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河北省省直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統一規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根據《社會保險法》、《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省直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二章 經辦流程
第三條省直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范圍內其他統籌地就業,并在新就業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流動前需由原用人單位、代辦省直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業務的人事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人事代理機構)到省醫保中心申請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省醫保中心在收到申請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一)核對有關信息并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憑證樣張、印制標準及填寫要求》生成參保憑證,參保憑證一式三聯。
(二)將參保憑證第二聯(紅色)按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
(三)將參保憑證第一聯(黑色)和第三聯(藍色)交與申請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人事代理機構(本人在新就業地辦理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時使用)。
(四)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并交與申請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人事代理機構(本人在新就業地辦理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時使用)。
(五)個人賬戶有余額的,將個人賬戶余額劃轉到原用人單位、人事代理機構銀行賬戶,由原用人單位、人事代理機構支付給本人。
(六)終止參保人員在省直的醫療保險關系。
第四條參保人員從我省范圍內其他統籌地流動到省直參保單位就業,并參加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提交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省醫保中心指定窗口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省醫保中心收到《信息表》、參保憑證第一聯(黑色)和第三聯(藍色)等相關材料,對符合省直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一)根據參保憑證、《申請表》、《信息表》等相關材料,為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二)核對參保憑證列具的信息和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有余額并轉入省醫保中心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的,將其余額計入參保人員新建的個人賬戶。
(三)將參保憑證第一聯(黑色)、《申請表》、《信息表》按社保檔案保管規定存檔備案。
(四)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
(五)將參保憑證第三聯(藍色)交與用人單位(由本人留存)。
第五條省直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在外省市新就業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流動前需由原用人單位、人事代理機構到省醫保中心申請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省醫保中心在收到申請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相關材料、《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以下簡稱《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一)核對有關信息并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憑證樣張、印制標準及填寫要求》生成參保憑證,參保憑證一式三聯。
(二)將參保憑證第二聯(紅色)按社保檔案保管規定存檔備案。
(三)將參保憑證第一聯(黑色)和第三聯(藍色)郵寄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四)填寫《信息表》,并郵寄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五)個人賬戶有余額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劃轉手續,劃轉時需標明轉移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和醫療保障編碼。
(六)終止參保人員在省直的醫療保險關系。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外省市流動到省直參保單位就業,并參加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一)參保人員流動到省直參保單位就業后,由其用人單位按規定提交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省醫保中心指定窗口申請填寫《申請表》。
(二)省醫保中心受理申請后,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聯系函》。
(三)省醫保中心收到《信息表》、參保憑證第一聯(黑色)和第三聯(藍色)等相關材料,及時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個人賬戶有余額并轉入省醫保中心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的,將其余額計入參保人員新建的個人賬戶。
(四)將參保憑證第一聯(黑色)、《申請表》、《信息表》按社保檔案保管規定存檔備案。
(五)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
(六)將參保憑證第三聯(藍色)交與用人單位(由本人留存)。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規程由省醫保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程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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