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是什么?
什么是醫療事故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是有嚴格限制的:犯罪主體是有醫生執業資格的正規醫務人員;主觀上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醫療事故罪屬于過失犯罪。
如何認定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2008年,最高檢和公安部曾聯合出臺關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其中規定醫療事故罪中的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離職守的;
同行們值夜班、節假日值班、二線值班、三線值班脫崗的后果很嚴重啊!一旦發生患者死亡、致殘等嚴重醫療事故,脫崗是第一條罪狀。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不管醫院有沒有能力,先進行搶救,輸液、吸氧等基本救治是必須的,同時立即請上級大夫或醫院協助。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這個在國內太泛濫了,眾多細胞免疫治療都是未經允許的吧,一告一個準。各位同行進行臨床試驗要與嚴格按照申報程序,絕對不要違規,否則等待你的就是牢獄之災。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這條估計不少大夫聽了也哆嗦一下,患者從國外帶回的新藥你敢用嗎?未經批準的藥品、器械你敢用嗎?一定先看看有沒有藥監局批準。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國內診療技術規范、常規本來就執行的不嚴格,隨著患者的法律意識增強,醫生們還是要嚴格按照指南、規范、常規進行診療。過度治療、不規范治療都可能給自己帶來麻煩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實踐中醫療事故罪之所以用得不多,一是醫療事故與醫療意外較難劃分,醫療行業技術性很強,醫療風險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但風險是否屬于可允許范圍一直是爭議焦點。風險超過一定度就可能構成侵權、違法甚至犯罪。
二是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事故罪主要指責任事故,其認定標準嚴格。大部分醫療事故是因技術失誤導致的,醫務人員因主觀過失造成的很少,大多不會構成犯罪。
醫療行業本身存在一定風險,不應靠刑法的嚴重處罰去規制,否則對于醫療行業會造成較大壓力,應靠如侵權責任法和醫療事故責任法等去完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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