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出新規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新規定),這個關乎城鎮大多數老百姓的利益的文件受到熱切關注,因為與1997年政府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舊規定)相比,新規導致在基金積累和將來養老金計發公式以及養老金領取額等方面都會發生一些變化。那么,調整后對于個人來說會有怎樣的變化和影響呢?
具體措施和變化
新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調整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同舊規定相比,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負擔沒有發生變化,總共仍然占個人繳費工資的28%左右,其中單位負擔20%左右,個人承擔8%。不過,與舊規不同的是,自2006年1月1日起,過去由單位繳納的個人繳費工資3%的保險費不再進入個人賬戶,而是轉存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二,根據舊規定,職工退休時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滿15年)。而新規規定,職工退休時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鼓勵參保者繳滿15年以后繼續繳費,繳費35年就可在領取養老金時每月從統籌賬戶領到屆時社會平均工資的35%。
第三,根據舊規定,職工退休時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準為本人賬戶累積儲存額除以120。而新規規定,職工退休時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假定60歲退休,屆時預期壽命是75歲(不考慮利息因素),計發月數就是180,而不是此前規定的120。
養老金調整對個人的影響
國務院這次調整社會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具有重要意義:
鼓勵多繳費多領養老金
根據舊規定,職工退休時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的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就是說,在舊辦法下,職工多繳并不能多得,降低了職工努力工作和繳足15年保費后繼續繳費的積極性,制約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而根據新規定,職工在繳足15年的保費之后如果繼續繳費,每多繳1年,退休時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在月平均工資的基礎上增加1%。而且,由于個人繳費標準不發生變化,以后年份中繼續繳費對個人負擔和生活水平不會產生明顯的影響。因此,這一調整有利于激發職工為了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工作期間努力工作和持續繳費的積極性。
“職工多繳費多領取基礎養老金”這一辦法的調整本身就體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縱向公平。除此之外,新規定將過去由單位負擔的個人繳費工資3%的保費由個人賬戶調整到社會統籌賬戶,加強了不同效益的行業和單位之間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調劑力度,進一步優化養老保險基金的配置,更加凸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橫向公平。
減低財政負擔保障安全
2000年,我國正式進入了老齡化社會。然而,我國在1997年才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人口老齡化的壓力之下,這一制度從一開始就面臨著一個最大的困難:老職工沒有養老金儲蓄,參保單位和個人既要為自我養老積累資金,又要承擔老職工的繳費,負擔過于沉重。有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各項繳費比例已高達40%。為維系這一養老金制度的正常運轉,政府不得不挪用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資金,使大部分地區職工的“個人賬戶”是空賬,實際上成為政府對這些職工的欠債。截至2005年末這筆債務估計約7400億元,并且每年還在增長。據世界銀行的估計,到2075年,空賬規模將達到9。5萬億元。盡管近年來,政府為解決這一問題進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實施了國有股減持、劃撥國有資產、發行彩票、增加中央轉移支付等諸多措施,但一個現實的難題是,我國的人口老齡化還在不斷加速。2001年以來,在覆蓋的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中,參保人數平均增速為4。04%,已經低于離退休職工人數的平均增速6。64%。養老金的支付壓力不但沒有緩解,反而日益增加,實踐證明各項措施的效果也都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任其繼續發展,終有一天必將使政府財政陷入危機之中。因此,當前政府必須同時運用多種措施來減輕和化解養老金支付的壓力,除了拓寬資金來源外,還應該對制度設計本身重新審視,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基金積累和給付的原則和方法。
根據舊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在職工退休10年后將全部領完,而實際上當前我國職工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0歲以上。養老金支付水平的剛性決定了政府需要將余下的10年個人賬戶領取水平補齊。在這種制度下,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個人賬戶缺口的不斷加大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根據退休職工的實際余命,改革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領取標準,以減輕政府的不合理負擔。
事實上,國際上有關組織和研究者對目前我國社會養老計劃的可持續性持有異議,國際勞動組織根據他國經驗,認為中國的個人賬戶太慷慨了。目前,新規定將企業負擔的個人繳費工資3%的保費由存入個人賬戶調整為存入社會統籌賬戶,就能增加社會統籌賬戶的資金來源,保障對已經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支付,即可減輕和延緩現階段財政的轉移支付壓力,也必定減輕政府將來養老金給付壓力。
到底新規定能在多大程度上減輕對個人賬戶的欠債,這里舉一個例子。假設,2005年一位25歲的城鎮職工,工資水平為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即月工資2000元,年收入24000元。社會平均工資假定以年均5%的速度遞增,利率水平為5%,其連續繳費35年直至60歲退休,隨后開始領取養老金。那么,如果按舊規定,退休當年其領取的養老金每月大約為6453元;按照新規定其將領取大約5096元,同舊規定相比,該退休職工按新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有所減少,但領取的絕對數額比現在的退休職工高多了。換句話說,按照新規定政府的財政負擔或債務將減輕22%。而且,同舊規相比,新規更有利于激勵職工努力工作,加快工資收入的增長速度,保障職工養老金的實際領取水平絕對額更高一些。
促進其他養老形式的發展
調整基本養老金制度的另一個含義在于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鼓勵居民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愿望,選擇購買適合自己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使我國也像其他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一樣,真正建立起以社會保險為基礎,企業年金、個人年金和家庭養老為補充的合理的養老保障制度。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緩慢,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也與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極不匹配,原因之一就是不少人的養老觀念依然停留在計劃經濟年代,同時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例如個人賬戶積累比例較高。
汲取發達國家“福利陷阱”的教訓
瑞典、英國、聯邦德國、加拿大、法國、意大利、日本等不少發達國家,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建立起來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水平普遍較高,其后幾十年,這些國家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很快,養老金支付直線攀升,給政府財政帶來了嚴重的壓力,近些年來,瑞典、德國等國社會保障的開支已經占到財政預算的35%~40%左右,這不僅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受到威脅,也影響到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為了擺脫這種困境,這些高福利國家都設想和采取了一些應急措施,降低養老金的支付水平。但是,養老保險支付水平具有剛性的特點,一點小的風吹草動就可能引起軒然大波,甚至引起社會動蕩。例如,目前法國的繳費率已經高達47。7%,如果不加以改革,公共養老金計劃的年資金缺口在2040年仍然可達GDP的5%左右。并且,部門之間的待遇水平也存在較大差異。2003年政府欲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立即引起法國國有部門員工的大規模游行示威和抗議。
這些經驗教訓是值得我國借鑒和汲取的。如果繼續執行舊規定,一旦老齡化高峰到來,財政既無力補齊所欠個人賬戶的欠債,又難于支付領取10年養老金之后下余年份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提取額,政府將被迫大幅度降低支付標準。那么按舊規定計算的數額再多,屆時也只能成為“畫餅”。如果出現這一情況,利益受到巨大損害的還是老百姓,搞不好還會引起社會動蕩,最終不利于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所以未雨綢繆,對當前的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既有必要也很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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