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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養老金提取條件及材料
在桂林,提取養老金,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又需要什么材料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桂林養老保險領取條件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可以在領取待遇前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政府按本辦法第八條給予繳費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桂林養老保險領取材料
1.《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的人事檔案(原單位職工身份)
4.養老保險繳費手冊。
5.屬特殊工種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員需提供人社局養老科審批的《特殊工種退休核準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審批表》。
6.屬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提供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人社局養老科審批的《特殊工種退休核準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審批表》
死亡待遇
桂林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申報辦事指南:
辦理條件
離退休人員死亡后,由其原所在單位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保險所退休管理科申請領取喪葬補助費、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辦理材料
1.去世離退休人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去世人員死亡證明書(以下三種證明形式其中之一)。
2.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在家中去世的可提供轄區內社區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3.公安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4.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5.單位或直系親屬填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減員申報表》
辦理流程
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的發放:在申報受理的下月發放到死亡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銀行存折(卡)上。(如死亡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銀行存折(卡)家屬已消戶或因其它原因無法支取的,在申報時應說明情況,由直系親屬提出申請并經死亡離退休人員原單位同意后,將待遇撥給死亡離退休人員原單位,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待遇;死亡離退休人員無單位的,需由死亡離退休人員直系親屬進行公證后,按公證書要求,將待遇撥到公證書指定受益人銀行帳戶。)
城鄉居民
桂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
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
2.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3.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金且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需提供《廣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證》。
桂林養老保險領取流程
1.申請人攜帶材料到相關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
2.經辦機構人員審批初審材料
3.經辦機構人員審批復審材料
4.已通過養老保險待遇審批初審、復審業務環節的,到征繳科辦理個人賬戶結算。
5.辦理《領取養老保險資格證》
領取養老保險資格證辦理材料:
1.《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原件
2.申領人近期一寸證件照一張(彩照、黑白均可)。
3.本人身份證
4.戶口本
桂林養老保險領取額度
從2014年7月1日起,桂林市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元,所有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都可以按照增加的標準相應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
計算公式: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桂林養老保險領取年齡
改革前:
正常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其中1998年7月后參保的農村戶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滿55周歲。
改革后:
1、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應當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
2、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延伸閱讀:桂林市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 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根據中央、自治區相關文件精神,今年桂林市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基本養老金。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要求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16年9月底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據人社局養老保險科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養老金調整的范圍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在2015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并在2016年1月起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按照有關規定,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從繳費年限滿15年起計算,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1位小數點,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數據庫記載數據為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發〔2016〕1號文件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的4.1%增加基本養老金。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本次調整,對部分人員有適當政策傾斜。例如,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數據庫記載數據為準;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其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州縣、平樂縣、灌陽縣、資源縣、恭城瑤族自治縣及龍勝各族自治縣等地區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此外,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160元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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