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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認定新規定
2016云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有認定新規了,新規具體有什么內容?下面跟yjbys小編來看看了解一下!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有了認定新規
兩類人員辭職創業 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機關事業單位員工“下海”創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怎么算?日前,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就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有關問題聯合進行了通知。其中規定:原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職在編人員,2014年10月1日前離開原單位,“下海”創業或是流動到企業工作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如果曾中斷繳費的人員,在建立個人賬戶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年滿16歲
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參保
根據通知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為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至法定退休年齡、在云南省境內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經本人自愿申請,可持戶籍資料在戶籍所在地或憑云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這樣一來,只要符合條件,像農民工這樣流動性較大的群體,也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服務員、傳菜員、發行員、助老員等職業的靈活就業人員,也能夠為自己的未來增加一份保障。
兩類人員
視同繳費年限應這樣認定
去年,我省開始了養老金并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也建立了與企業職工同等規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樣需要繳費并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因此,準備“下海”創業的不少職工都擔心,一旦辭職,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能會“縮水”,因而一直猶豫不決。對于這種情況,此次通知中也規定,如果是2014年10月1日前被單位辭退或辭職的原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職在編人員,流動到企業工作或者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曾中斷繳費的人員,其建立個人賬戶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另外,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招收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后由企業招用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應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曾中斷繳費的人員,1995年9月30日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這兩類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養老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及相關配套規定的待遇計發辦法計算。而符合上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申請重新認定繳費年限并按退休當年有關政策計算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部分從重新認定次月起發放。
參保人員
繳納年份不足可延長繳費
退休之后享受的養老待遇往往和養老保險繳納年限息息相關,因為種種原因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的參保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延長繳費的人員,仍在單位工作的,可按單位參保辦法繼續參保繳費;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繼續參保繳費!渡鐣kU法》實施(2011年7月1日)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按靈活就業人員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逐年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人員累計繳費至滿15年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關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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