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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保繳費年限是怎么規定的
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的責任。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吉林省社保繳費年限是怎么規定的,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吉林省社保繳費年限是怎么規定的: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吉林社會保險繳費政策有哪些新調整:
1、不再實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各項社會保險費按相關政策規定正常征收。
2、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3、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60%核定。
4、靈活就業人員在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選擇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繳費。靈活就業人員自愿暫緩繳費的,可于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當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期間,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由個人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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