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的思考分析
關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的思考
社會養老保險難以滿足人們的養老需求、需要其他養老模式進行補充的環境下,保險公司經營的養老保險顯然成為補充型養老保險的重要選擇。國務院辦公廳在2008年12月8日頒布的《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所提出“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的政策建議,正是肯定和確認了補充型養老保險在國民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上海保監局雖已將個人稅延型養老險試點列為2010年首要工作內容,但稅務機關已表示,可能尚不具備相關征管能力。
“稅收抵扣”更為合理
所謂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個人所繳納的保險金在一定金額之內,可以在稅前工資中扣除。目前國內的專家學者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理解側重于“延遲納稅”:現階段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保費,退休后領取保險金時再補繳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我們將“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的表述簡單地理解為養老保險的投保人可以通過延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支付相應的保險費,就會出現如下的運行過程:為了鼓勵投保人投保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給予投保人實行延遲繳納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從而保證投保人具有支付相應保險費的能力,并且還要明確在未來特定的時間段內投保人必須補繳因領取養老保險金而延遲繳納的稅款。
通過認真分析長期期繳型養老保險業務的流程,就會發現這種在繳費期滿之后要求投保人補繳高達20年甚至更多年份的稅款,不僅投保人很難承受,而且稅務部門實施補繳環節的過程將非常困難。
采用“延遲納稅”的做法在兩個方面很難操作。一方面,目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對于養老金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這項“個人養老保險延遲納稅政策”旨在加大公民的基本保障程度,所以如果對此項養老保險金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不合理,也就不應當對于勞動者退休后的政策性養老收入征稅。另一方面,退休職工每月通過延稅養老保險領取的保險金能否達到個稅起征點,將直接影響補繳個稅的繳納。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支付保險費和領取保險金處于兩個不同的.生命階段,其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而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面臨不斷提高的趨勢,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在退休后將承擔很少或者免繳個人所得稅,延遲納稅政策就會落空。因此,全面分析“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的政策建議的內涵,可以發現采取“稅收抵扣”政策更加合理,因為只有這種政策才可以使養老保險投保人真正獲得稅收優惠,“延遲納稅”只不過是相關政策設計過程中的表達方式。
但是,相關部門之所以采用“延遲納稅”的形式是考慮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平衡。那么,如果換成“稅收抵扣”,國家的稅收收入會不會大幅度地減少?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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