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業保險金標準
一、天津失業保險發放標準
1、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880元提高到960元;
2、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840元提高到920元。
3、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二、天津失業保險停發標準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
備注:領取失業保險的過程中華符合以上條件的`將停發失業保險金。
三、天津失業保險費率下調
1、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和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
2、失業保險費率總體上降低1個百分點,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費率,是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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