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領取失業保險金呢
怎樣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保險金領取要具備以下條件: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對象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天之內持相關證明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委托親屬持上述證件或住院或診斷證明以及帶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由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決定:累計繳費1年以上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2年以上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3年以上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4年以上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5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每個月的金額標準為:1-5年的領取382元;5-10年的領取409元;10-15年的領取436元;15-20年的領取463元;20 年以上的領取491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最多不超過失業保險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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