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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南京外地人回老家可帶走失業保險金
在我市參加失業保險的外地人,失業后回戶籍所在地可將保險金“隨身帶走”。市失業保險結算管理中心昨天透露,該政策實施大半年來,已有352名參保人辦理了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手續。
隨著人才流動日益頻繁,到我市就業、參保的外地人越來越多,他們失業后一部分人留在南京繼續找工作,也有部分則選擇回老家。為讓這些參保人仍能正常享受失業待遇,去年底,市勞動部門下發了《關于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該政策,非本市(原十區)戶籍職工失業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自主選擇在本市或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按我市的相關規定核定失業保險金標準,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出后,即可回當地領失業保險金。
據了解,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須提供在本市的暫住證明,其檔案由其暫住地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予以管理,并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定期申領手續。首次申領手續在暫住地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再次申領手續在暫住地所在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辦理。
首次申領失業保險金須填寫《登記表》,并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或勞動部門頒發的社會保障卡、《暫住證》、《就業登記證》或《外來人員就業證》。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人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就業登記證》或《外來人員就業證》,以及申領期內進行求職、參加培訓情況的說明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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