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那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中關于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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