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明有哪些
在社會中,一些沒有工作的人我們把他統稱為失業人員,失業人員通常是可以領取一定的失業金的,實踐中失業金能很好的救濟失業人員的生活。那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明有哪些?下面,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失業金的問題吧。
一、失業保險領取資格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失業金怎么領取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綜上,如果想要領取失業保證金,是需要擁有失業證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購置了失業保險一定年份上才能領取失業金的,上述文章中有具體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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