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失業保險怎么領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哈爾濱失業保險怎么領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哈爾濱失業保險怎么領
1、職工失業后,用人單位需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職工應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失業登記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填報職業培訓意向和求職意向,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繳納年限,按照規定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領取標準
哈爾濱市區(不含雙城區)為1512元/人·月
雙城區、尚志市、五常市、方正縣、依蘭縣、賓縣、巴彥縣、木蘭縣、延壽縣、通河縣等十區、縣(市)為1143元/人·月
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可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溫馨提示:
參保人員以企業職工身份繳納過失業保險費,且前次失業時,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未滿即實現再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的,其上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可與本次失業核定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繳費時間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繳費時間可與下次參保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由市、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個人結算存折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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