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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傷認定熱點2014詳解
天津社保中心詳解工傷認定熱點
工傷保險是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的一根“救命稻草”,然而從天津市社保中心獲悉,許多用人單位和職工對于工傷保險和視同工傷的認定并不十分清楚,導致在工傷發生后,沒能及時辦理登記。針對參保人員集中關心的問題,、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答。
10種情況認定或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4小時內用人單位應報告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于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書面備案。用人單位如遇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辦理書面備案的,應先通過電話或傳真告知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并于5日內向參保分中心工傷科補報兩份《工傷事故備案表》。對于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進行事故備案時,應首先向參保分中心登記部門申報《建設項目農民工備案確認表》,分中心登記部門審核錄入受傷農民工所屬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傷科申報《工傷事故備案表》。
30日內辦理工傷職工登記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用人單位30日內到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填寫《天津市工傷職工登記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傷職工公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原件;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業農民工還需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建筑業工傷證》復印件;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
用人單位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提供的工傷職工登記材料完整的,分中心辦理工傷職工登記。
用人單位30天內申請認定
用人單位在結算期后招錄的職工,當月未能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書面向參保分中心登記部門進行參保預備案,并于次月參保繳費時補繳上月的工傷保險費。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用人單位發生事故后,應在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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