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住房公積金系統建行網上業務平臺安裝指南
20xx年9月22日
寧波住房公積金系統建行
1. 系統安裝條件 ....................................................................................................................... 3 1. 1操作系統要求 ............................................................................................................ 3 2. 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平臺安裝 ........................................................................................... 3
2.1.1. 安裝主程序 ................................................................................................................... 3
2.1.2. 簽名通軟件的安裝 ....................................................................................................... 5
2.1.3. 網銀盾證書載體驅動程序 ........................................................................................... 5 3. 住房公積金系統外聯平臺操作員設置 ............................................................................... 6
3.1.1. 登錄建行單位網上銀行 ............................................................................................... 6
3.1.2. 進入建行單位網上銀行操作界面 ............................................................................... 6
3.1.3. 外聯平臺操作員設置 ................................................................................................... 8 4. 外聯平臺程序初始化信息 ................................................................................................. 12
4.1.1. 運行系統初始化程序 ................................................................................................. 12 5. 設置信任站點 ..................................................................................................................... 15 6. 運行服務器 ......................................................................................................................... 18 7. windows vista ie7.0環境下的設置與網銀盾的使用安裝 ................................... 20
1. 系統安裝條件
1. 1操作系統要求
建議win2000 sp4、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ie6.0)密鑰長度必須128位、office為2003或以上版本。安裝時操作系統用戶需要有管理員權限,并不定期清理ie瀏覽器臨時文件。
2. 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平臺安裝
安裝前說明:如果版本是windows2000的,需要安裝 windows installer 3.0。
2.1.1. 安裝主程序
雙擊setup;
初始界面
說明:
點擊 ‘安裝’ 進入下面畫面
請等待,直到出現下面畫面
點擊‘完成’。
在桌面就可以看到。
安裝成功。
2.1.2. 簽名通軟件的安裝
登陸建行網站,選擇頁面左上角的“下載”,彈
出的頁面選擇企業客戶簽名通“高級版下載”,下載后以默認方式
安裝。
2.1.3. 網銀盾證書載體驅動程序
安裝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統的電腦,首次連接網銀盾后,屏幕右下角顯示建行圖標,并提示如下信息:點擊“是”即可。
若屏幕右下角沒有出現建行圖標,可以在前
面提到的“下載”欄目中下載安裝,也可以通過
附帶光盤安裝;若仍未出現該光盤標識,請更換
usb 接口嘗試。
寧波住房公積金 第二篇_201x寧波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
寧波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吧! 貸款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以上
(三)購買自住住房取得房產證后一年以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產證后三個月以內;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個月以內
(四)購買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購房總款的30%
(五)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貸款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產價值全額作為抵押。購買商品房的,該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須為購房人作階段性擔保
(七)申請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八)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寧波限制公積金貸款條件
貸款流程
1.提出申請
2.提交材料
3.面談
4.審批通知
5.簽訂合同
寧波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流程
貸款材料
一手房:
寧波購買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材料
二手房:
寧波購買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材料
經濟適用房:
寧波經濟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材料
自住住房:
寧波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材料
異地貸款:
(1)地級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溫馨提示:夫妻雙方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需要提供。
(2)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憑證及最近一年繳存明細。(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原件核對,收復印件)
(3)其他與正常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相同。
寧波住房公積金 第三篇_寧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甬房公委 〔 2007 〕 3 號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
第三條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并承辦海曙、江東和江北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具體業務;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結算等繳存金融業務。
第二章 登 記
第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批準設立之日起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六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提供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單位設立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
第八條 單位應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 20 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錄用(新調入)職工,應自錄用(調入)之日起 30 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管理中心在受理后 5 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定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辦妥有關手續,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
第十條 單位應當對職工住房公積金單獨建帳,及時登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 30 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憑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批準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ㄒ唬﹪覚C關、事業單位;
。ǘ﹪衅髽I、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第十四條 在職職工(簡稱職工)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統稱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后,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再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下一年的 6 月 30 日 止。 第十七條 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 1990 〕 1 號)的精神計算。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 , 職工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均以元為單位,元以下見角分進元。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是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九條 新錄用 ( 新調入 )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一條 每年 7 月份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間。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報手續,管理中心應按規定予以審核確認。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下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 單位未按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調整,并且不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經催辦后 10 日無果,管理中心可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規定的當年月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上下限標準對其進行調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調整到下限基數、比例,超過上限的調整到上限基數、比例。
第二十五條 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經職工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申報,管理中心審核,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照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第二十六條 新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連續 2 年經營虧損的單位,難以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后的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均不低于 5% 。連續經營虧損 3 年以上的單位,難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辦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審批表》或《住房公積金緩繳審批表》,提供單位相關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或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和個人免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為一年。到期時單位、個人經濟狀況仍未好轉,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和個人免繳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審核、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從管理中心受理單位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條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一般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或送繳方式。住房公積金匯繳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的,應簽訂《住房公積金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委托付款授權書》。
第三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后,管理中心應將資金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三十四條 單位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單位撤銷或解散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納入破產程序清償。
第三十五條 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計算;單位為職工補繳開戶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單位與該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開戶憑證。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對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六條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息。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結息日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銀行掛牌公告的 3 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如遇國家調整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時,按新的利率標準執行!緦幉ㄗ》抗e金】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制度,主要驗審單位全員、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四章 封 存
第三十八條 職工與單位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職工身份的,單位應當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第三十九條 職工在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第四十條 職工因辭職、解聘、開除、勞教和判刑等終止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第四十一條 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須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等資料。
第四十二條 單位 撤銷、解散、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仍在該單位名下封存。 第四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照常計息。 第四十四條 單位因各種原因連續 12 個月以上不能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經管理中心催繳無果的,管理中心應將該單位帳戶暫時封存。
第五章 轉 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入新調入單位:
。ㄒ唬┞毠ぴ诒臼蟹秶鷥日{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ㄈ﹩挝怀蜂N、解散、破產,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ㄋ模┢渌枰k理轉移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應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原單位應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 3 0 日內,攜帶《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及《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等資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 第四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封存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單位撤銷、解散、 破產的 ,職工 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由管理中心辦理。
第六章 查 詢
第四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在每年年度結息后及時打印繳存單位和職工的對賬單,并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第四十九條 單位可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職工可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第五十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五十一條 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定列支:
。ㄒ唬C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十三條 1998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以及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單位按月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補貼,均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
第五十四條 職工(單位)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 , 按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
寧波住房公積金 第四篇_寧波市市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規程
寧波市市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工作,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行為,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寧波市市區(海曙、江東和江北區)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
第三條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寧波市市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機構,專門設立服務窗口,為職工辦理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ㄒ唬┞毠べ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斶購建翻修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用于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
第五條 職工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一)退休的;
。ǘ┗締适趧幽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 5 年,或滿 2 年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ㄋ模┏钟锌偣税l的《特困職工證》或民政部門核發的《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
。ㄎ澹┕ぷ髡{動并戶口遷出寧波市,或者出國、出境定居的;(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ㄆ撸┓菍幉ㄊ袘艏毠づc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寧波市的。
第三章 購房提取
第六條 購買房改房的提取
(一)購買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寧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寧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公有住房出售審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積金余額,并以購房款為限。
(二)購買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開具當月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購房款為限。
(三)購買房改房已做房產證的,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房產證載明的購置當月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購房款為限。
第七條 購買商品房的'提取
(一)購買商品房現房未做房產證,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已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商品房銷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已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復印件,商品房銷售發票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購房當月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已付款為限。
。ǘ┵徺I商品房現房已做房產證,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契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契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購房當月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已付款為限。
(三)購買商品房期房,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已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已付 30% 以上購房款的收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已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復印件,已付 30% 以上購房款的收款憑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為購房合同約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應付款為限。
第八條 購買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契稅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契稅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購房當月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購房款為限。
第九條 職工在寧波市行政區域以外購房,除提供規定的相關資料外,還需提供購房人或配偶在該地工作(由單位提供)或系該地居民的有效證件,或購房者父母、子女系該地居民的有效證件 ( 由當地戶籍管理部門提供 ) ,其中,購房者與其父母、子女的關系證明也應由戶籍管理部門出具。
第十條 拆遷購房的提取
(一)拆遷購買商品房未申領房產證,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商品房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原件及復印件,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
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商品房購房合同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購房或房產發證月份之前公積金余額 , 并以實際購房資金與拆遷補償資金的差額為限。
。ǘ┎疬w購買商品房已領取房產證,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契稅證原件及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契稅證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購房或房產發證月份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實際購房資金與拆遷補償資金的差額為限。
。ㄈ┎疬w購買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領房產證,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差價結算單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差價結算單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購房或房產發證月份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實際購房資金與拆遷補償資金的差額為限。
。ㄋ模┎疬w購買直接安置住房已領取房產證,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契稅證原件及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契稅證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購房或房產發證月份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實際購房資金與拆遷補償資金的差額為限。
。ㄎ澹┎疬w購買二手房,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契稅證原件及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契稅證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購房或房產發證月份之前公積金余額,并以實際購房資金與拆遷補償資金的差額為限。
第四章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第十一條 在農村建造自住住房,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建房用地批準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建房用地批準證件復印件或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 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簽發月之前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建房所需費用 。
第十二條 翻建自住住房,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 原件及復印件 或城建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
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 復印件 或城建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 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證當月之前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翻建住房所需費用 !緦幉ㄗ》抗e金】
第十三條 大修自住住房,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 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門或城建部門出具的房屋嚴重損壞和所需大修工程造價預算書的原件(或大修審批表)。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證復印件, 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門或城建部門出具的房屋嚴重損壞和所需大修工程造價預算書的原件(或大修審批表)。職工可提取的金額:所在地房管部門或城建部門出具證明月份之前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大修住房預算金額。
第五章 還貸提取
第十四條 購買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未清償貸款本息之前,職工可實行一年一取且對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還貸提取時提供)。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當年還款本息額(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計不超過貸款本息之和。
第十五條 取得本市分中心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同還款人在本管理中心繳交 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銀行還貸情況證明書。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復印件,銀行還貸情況證明書。職工可提取的金額 :當年還款本息額(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計不超過貸款本息之和。
第十六條 購買自住住房取得商業性貸款或組合貸款的,在未清償貸款本息之前,職工可實行一年一取且對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還貸情況證明書。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房產證復印件(首次提取時留件),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復印件,銀行還貸情況證明書 。職工可提取的金額:當年還款本息額(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計不超過貸款本息之和。
第十七條 職工取得住房貸款,提前清償貸款時的提取。
(一)職工用住房公積金提前清償貸款的,應向貸款銀行提出提前清償貸款申請,銀行為職工出具提前清償貸款情況證明書 , 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復印件在首次還貸提取時提供),銀行出具的《提前結清貸款情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復印件(首次還貸提取時提供),《提前結清貸款情況證明》,房產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 :職工當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開具提前結清貸款情況證明書的當月),且不超過提前還款金額。支付方式:轉賬支付。
(二)職工自籌資金,已向貸款銀行提前結清貸款的,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銀行出具的結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銀行出具的結清證明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 :提前還款 月之前公積金 余額,且不超過提前還款金額。
第十八條 如遇職工有逾期貸款情況發生,必須先償還逾期貸款本息,職工應提供逾期賬戶賬號、逾期金額,管理中心應先將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以轉賬形式,足額劃入還款賬戶,若尚有差額可提取,再以現金存單形式支付給提取人。
第六章 住房轉按揭的提取
第十九條 本規程所指的住房轉按揭僅限于同名轉按揭,即職工在取得住房貸款后,由于個人原因對該項貸款進行了債權人(以新銀行的貸款來償還原銀行的借款)的變更,抵押物、債務人不作變更,貸款金額為原銀行貸款金額的后延, 轉按揭辦理與原貸款結清時間應是連續的, 其變更前后的住房貸款合同均應符合國家對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職工取得住房轉按揭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轉按揭提取審核表》,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原貸款銀行住房貸款結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現貸款銀行貸款發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原貸款銀行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現貸款銀行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現貸款銀行還貸情況證明書。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轉按揭提取審核表》,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原貸款銀行住房貸款結清憑證復印件,現貸款銀行貸款發放憑證復印件,原貸款銀行貸款合同復印件,現貸款銀行貸款合同復印件,現貸款銀行還貸情況證明書。職工可提取的金額:上年已還款本息額,累計不超過已還款本息之和。辦理程序:職工持上述資料及證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受理后,出具《職工轉按揭提取受理單》,經審核, 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職工取得住房轉按揭,首次提取審批通過,在以后年度提取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還貸情況證明書(或銀行當年還貸憑證原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復印件, 還貸情況證明書(或銀行當年還貸憑證原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上年已還款本息額,累計提取不超過已還款本息之和。
第七章 退休、調離本市、出國定居
及非本市戶籍職工的提取
第二十二條 職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退休證(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退休證(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二十三條 職工 工作調動并戶口遷出寧波市,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作商調函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原件及復印件 及 戶口遷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工作商調函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復印件 及 戶口遷移證明的復印件。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二十四條 職工 出國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公安部門簽發的 個人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及出國出境定居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公安部門簽發的 個人護照復印件 及出國出境定居證件的復印件。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二十五條 非寧波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離開寧波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勞動合同終止單(或社保終止單)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合同終止單(或社保終止單)復印件。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八章 失業職工的提取
第二十六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 5 年 , 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手冊復印件,失業證復印件。 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 2 年 , 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戶口所在地街道或鄉鎮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狀況證明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手冊復印件,失業證復印件, 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狀況證明 。 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二十八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且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核發的 1 至 9 級傷殘證明)或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手冊復印件,失業證復印件, 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核發的 1 至 9 級傷殘證明)或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 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二十九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享受政府生活困難補助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寧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原件及復印件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手冊復印件,失業證復印件, 《寧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復印件 。 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三十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 5 年 , 目前雖已就業,但屬臨時性質,且臨時就業單位未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原單位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與原繳存單位中止勞動關系證明,社區出具失業(或臨時就業)證明。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與原繳存單位中止勞動關系證明,社區出具失業(或臨時就業)證明。 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三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 5 年 , 期間曾經就業,但屬臨時性質,臨時就業單位未予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目前又為失業狀態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
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管理
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手冊復印件,失業證復印件。 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九章 其他情況的提取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遺囑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遺囑原件及復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遺囑復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的復印件,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沒有合法遺囑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程序辦理,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遺產繼承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的復印件,遺產繼承公證書復印件,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第三十四條 職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ā秾幉ㄊ嗅t療救助辦法》規定的特殊病種疾。┰斐杉彝ド顕乐乩щy,用住房公積金支付專項維修費、物業服務費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病患與提取人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本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關系證明),二級以上醫院證明,物業專項維修費、物業服務費等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資料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病患與提取人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關系證明),二級以上醫院證明,物業專項維修費、物業服務費支付憑證復印件。職工可提取的金額:以家庭實際支付專項維修費、物業服務費為限。 第三十五條 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尚不足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并需提供以下資料: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書,被提取人單位開具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及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提取人與被提取人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關系證明)。可提取的金額:累計不超過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資金。
第十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
。ǘ﹩挝唤泴徍,開具一式三聯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準確、完整地填寫“ 單位名稱、單位賬號、職工姓名、職工個人賬號”等信息,并在第二聯加蓋印鑒章。
。ㄈ┞毠こ帧秾幉ㄊ凶》抗e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及有關資料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中名稱、賬號及其他信息填寫的完整性、準確性,個人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同時,根據職工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按本操作規程進行審核,經確認與原件無誤后,復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還提取人。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將符合規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資料在住房公積金綜合管理系統上進行登記操作,打印一式三聯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單,加蓋業務公章后,一聯作為提取憑證交提取人,一聯移交銀行出納作為開具存單或支票的憑證,一聯作為業務檔案存查。
第三十九條 提取人持現金存單或轉賬支票,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相關支付(或還貸)手續。
第四十條 提取資料不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管理中心將提取資料返還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寫一式二聯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退件理由書》;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提取業務除節假日外全月辦理,銷戶提取應在單位為該職工辦理好封存手續后方可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職工按本操作規程第 6 至 21 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尚不足時,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提取總金額不超過該套住房的出資額或已支付的貸款本息之和。提取時,職工需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書面同意憑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及被提取人單位開具的《寧波市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同時,按本規程相關條款的相同情形,提供有關證件資料。若房產所有權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第四十三條 職工委托他人代領住房公積金的,除按規定提供相關證件資料外,還需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提取人授權提取委托書。若在辦理過程中要面簽提取談話筆錄或為規避資金風險確保提取人資金安全,管理中心認為有必要由提取人來管理中心自辦的,可不予代辦人提取。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所稱的“重病、大病”是指《寧波市醫療救助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以下疾。海ㄒ唬┲匦跃癫;(二)重癥尿毒癥;(三)惡性腫瘤;(四)重大組織和器官移植;(五)心臟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級以上、心臟組織缺損;(六)失代償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發癥;(七)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紅斑狼瘡;(八)糖尿病并發嚴重心腦腎病變;(九)腦血管意外造成偏癱一至三級;(十)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特殊病種等。
第四十五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職工可以持有效證明材料和本人書面申請,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管理中心一經受理,在 5 個工作日內責成有關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通知申請職工在登記備案后,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辦理時,職工應按本規程相關條款的相同情形,提供除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外的 有關證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 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積金按原單位在管理中心實施封存管理的職工,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由管理中心審核并開具《寧波市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其余需攜帶的資料證件按本規程相應規定提供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由管理中心開具職工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職工應配合管理中心做好提取人的身份與個人賬戶的確認工作,主動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對賬單、在原繳存單位工作及工資發放的有效證明。職工無法提供個人身份與賬戶匹配的有效證明時,管理中心不予辦理提取,但應協助職工盡快確認賬戶。
第四十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所提供的證件、資料都應是真實的。管理中心對收到的假身份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由公安部門予以收繳;假房產證由寧波市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假契證由寧波市契稅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假土地證由國土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其他各類假證件或資料由相應管理部門收繳,涉及違法的,移交公安部門。
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所有不作銷戶的提取是指提取金額按百元整取,百元以下留存。
第五十條 本規程所說的還貸提取,僅指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的住房貸款,住房循環貸款、信用貸款、消費貸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屬于還貸提取的范圍。
第五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有關條款遇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住房公積金 第五篇_201x提取人事檔案委托書
提取人事檔案委托書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本人,所在單位為 (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號: ),由于個人原因無法親自到住房公積金經辦網點辦理提取手續,現本人自愿委托單位經辦人 (證件號碼: )代本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相關手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款項轉賬至本人 銀行(賬號: )中。
以上情況屬實,今后如發生糾紛,本人愿意承擔全部責任。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住房公積金經辦網點留存,一份單位經辦人留存。
委托人: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寧波住房公積金 第六篇_201x財務人員工作總結結尾
范文一:小學后勤財務工作總結
我校現有學生xx-xx人。下屬x所村,F有xx個教學班,專任教師xx-x人。多年來,我校總務處根據教育局和學校對總務工作的具體要求,結合學期工作計劃和學校實際情況,在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工的支持及配合下,通過總務部門全體同志盡心盡責、共同努力,克服人手缺、任務重等困難,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完成了各項工作,確保了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我們始終本著"全心全意地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做好財務財產管理、后勤常規管理、安全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一、財務財產管理方面
財務工作在學校領導帶領下,嚴格按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實施管理,依法照章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好教育經費的收支。在資金使用上,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堅持按計劃行事,合理使用資金,保證?顚S,堅持以"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為原則,用好學校每一分錢,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在重大的資金使用上,學校通過行政會議討論,并向全體教師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具體工作如下:
1、協助校長做好學校經費的收支管理,認真編制年度的預算經費。本著"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的原則,加強資金管理,合理安排資金,編制好本年度的修購經費及房修費計劃,開源節流,提高資金使用效果,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的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2、嚴格執行"一費制"收費標準,做好收費公示。在學生收費管理上,嚴格按照收費公示規定的項目、標準、范圍進行收費,嚴格實行"一費制"收費制度,做到了無亂收費、無亂攤派、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無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等現象,并做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學生家長的監督。學期末,學生課本費、作業本費等代辦費開支情況及時印發清單,向每個學生家長公示,并以告家長書的形式告之家長。
3、加強校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在財產管理上,按規定的管理制度執行,做好財產記賬和報損調整工作。除了切實做好教學的物資供應外,還要為教學提供良好的設施,更要管好、用好這些設施,確保財產的安全,充分發揮設備的作用,更好地為教育服務。張祥福擔任儀器管理員后,在他所負責的實驗室及儀器室,櫥窗里的儀器設備擺放的井井有條;實驗桌、地板上、櫥窗玻璃一塵不染;錄音機、投影儀等教學儀器領用、收回手續齊全;張老師這種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得到廣大教師的贊揚。
二、后勤常規管理方面
學校是培養人的場所,是文明的象征。要樹立一所學校良好的形象,反映全校師生的精神面貌,必須營造一個"和諧、愉悅、安全、舒心"的工作、學習環境。而這些與后勤管理的優劣密切相關。因此,盡力做好后勤服務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做好后勤服務工作,實際是對我們學校"以德立校,依法治校,質量強校,科研興校"的無形支持。為此,我們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做好教師教學用品及學生學習用品的分發工作。開學初,教學用品和學生的課本、簿冊及衛生用品,按時無誤地發到每個班級和師生手中,及時添補課本簿冊,保證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
2、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學校的公開課、評優課、運動會、期終考試、升學考試等各項活動,我們總務處全力以赴,做好優質服務,保證各類活動正常有序進行。
3、做好教師各類服務工作?倓仗幙朔ぷ鞣、人員少的困難,堅持為辦公室送飲用水。
4、做好學校設施的維護工作。學校中需要小修小補的事情可以說天天都在發生,我們都能力所能及地加以處理好,總務人員本著節約的原則,自己動手做些小修理,如:門窗、門鎖、電燈等,并做到隨叫隨到。
5、做好學校圖書登記借閱工作。
三、安全衛生管理方面
學校安全工作做得如何,將直接關系師生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關系到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此,我們牢固樹立"學校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從打造"平安學校"的高度,把維護學校安全和穩定放到重要的位置。由于全體教職工共同努力,我校在校內未出現一起涉及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有力的保證。具體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在全體安全保衛人員共同努力下,學校安全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人員工作認真負責,遵紀守法,責任性強,能服從學校臨時安排,不計較個人得失。每天組織學生安全乘車。放學后,堅持對校園內進行巡視,晚上檢查"三關"情況(門窗、電源、水龍頭是否關閉好),為學校的財產安全和師生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2、本學期,總務處人員定期對校舍及教育設施、設備的安全進行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排除?倓仗幦藛T每天傍晚放學后堅持檢查各教室辦公室"三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情況作好記載。除此之外,利用宣傳欄,張貼安全知識的宣傳畫;在學校醒目處掛安全宣傳橫幅。
3、本學期,各班主任及職能科室在安全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學校醫務室堅持做好常見病的預防和宣傳教育,利用廣播媒體,向學生宣傳衛生小知識和常見病的預防知識。德育處、安全處少先隊大隊部,采用多種形式的宣傳手段,堅持不懈地做好學生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如:校園安全報、交通安全知識講座、消防安全知識講座、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講座、交通法規知識測試等,全方位、立體式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4、加大力度對校園和師生個人衛生的管理,為教育教學創造一個清潔、美麗的舒適的環境。并堅持日檢查、周評比、月總結制度。定期檢查學生個人衛生,使之形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四、工作反思
1、在財產管理上,還存在不足的地方,下發的各類教學設備及用具不能如數上繳,設備保管、使用責任制沒有落實,有必要在下學期加強管理。
2、在環境管理上,保潔工作雖然總體上有了一些提高,但還存在不足的地方。如:廁所衛生狀況還沒有解決,需加強學校衛生保潔工作的管理,強化要求明確,責任到位的管理手段,來提高衛生保潔工作,從而使校園常年保持潔、凈、美,讓師生在優美、整潔、舒適的環境中工作和學習。
3、在安全管理上,還需加強工作,有條件的情況下,在德育室、大隊部等支持協助下,組織學生進行逃生演習。
4、由于總務處事務繁雜,人手少,因此工作中還有許多地方沒能做得令人滿意,有待于我們今后的努力。
結尾:我們堅信,只要本著一顆全心全意為師生服務的心,廉潔奉公、任勞任怨、虛心學習、苦干實干,依靠全體總務后勤人員的積極性,我們一定會把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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