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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
我是華中科技大學的研究生。2005年4月我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與某公司及學校共同簽訂了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三方約定:某公司同意錄用我;我愿意到某公司就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將我列入就業建議計劃并予以派遣。
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承擔支付3萬元違約金的責任。后我被派遣至某公司下面的一個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后,我提出辭職,但某公司根據原就業協議要求我在離職時支付他們公司3萬元的違約金。請問: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彭帥
彭帥同志:
高校學生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之前,其參加社會勞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不納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救濟,所以,高校學生不具有勞動法上勞動者的主體身份。因此,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根據來信,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協議,故應適用民法通則而非勞動法。單就就業協議書而言,其功能在于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約定,在符合了就業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到對方指定的地點工作。同時,此等協議因一方履行該義務、與對方或者對方指定的機構訂立勞動合同而被勞動合同所替代。根據來信,某公司將你派遣到其下面的一個子公司工作,你和子公司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并已經實際履行,故應當確認你和某公司之間的就業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據此,該公司要求你依照就業協議書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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