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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員工計件工資制度
工資制度是指與工資決定和工資分配相關的一系列原則、標準和方法。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員工計件工資制度內容,歡迎閱讀!
首先,計件工資制的含義,是指用人單位確定合適的勞動定額,按照勞動者完成定額的情況,支付相應報酬。計件工資制,是標準工時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產品數量和企業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其次,有關法律對這一部分由以下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也有如下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以上就是現有的關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如何支付職工計件工資加班費的規定。
第三,問題就出來了。上述中的“定額”該如何確定呢?不論多少,企業都可以其自主經營權為由而進行抗辯。所以說,如果是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又加班的,即如果勞動者沒有完成定額,即使加班了,也無法獲得加班費。這就是目前的癥結所在。
但是,目前對于如何確定勞動定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原則。一般來講,實行計件制工資標準,計件單價標準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關于計件工作時間,因為有可能存在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的問題,則可以以同等勞動條件下平均單件生產時間為標準進行衡量。現實中,一些地區企業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綜上,以下原則我認為可以作為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費的計發原則:
第一:勞動者在8小時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可以不發放加班費。
第二: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超額完成了任務,其超額完成部分也不屬于加班完成的產品,不應計發加班費,可按照正常計價單價標準支付工資,也可以按照超額獎金或者說是補助之類的名義進行發放,因為畢竟這一階段勞動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第三: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完成了生產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以外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屬于加班,其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數量,應按照加班費計發。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相關閱讀: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加班費是這樣計算的!
【基本案情】
劉某和四川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劉某在科技公司車間從事門鎖裝配工作,工資報酬按照每裝一個門鎖約3元計算,無底薪;崗位為普工、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合同期限從2011年4月16日至2013年3月16日等內容。2013年1月20日,劉某向科技公司申請離職,科技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審批同意劉某離職。后雙方因加班費支付等問題產生爭議。因協商未果,劉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郫縣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費53080元。科技公司收到仲裁裁決書后,表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庭審中,科技公司訴稱:劉某工資為計件工資,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度,劉某即使有休息日加班行為,也是其為了增加工資收入的自愿行為,劉某索要休息日加班費于法無據。劉某辯稱,仲裁委作出的裁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萍脊镜闹鲝垜坑枰择g回。
【法院裁判】
經查明,劉某從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共計23天、工作日加班共32天、休息日加班61天、補休138天,劉某在科技公司上班期間,每年春節放假均超過15天,劉某補休及放假時間抵扣休息日加班及未休年假時間后,在工作日及休息日不存在加班的事實。
關于劉某國家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費問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資!薄秳趧硬筷P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眲⒛吃诳萍脊拒囬g從事門鎖裝配工作,不屬于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范圍,科技公司以劉某實行計件工資以及不定時工作制為由,認為其不應支付劉某加班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劉某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時間與其補息時間相折抵后,休息時間遠超出其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時間,劉某主張工作日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資,沒有事實依據。劉某在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間法定假日加班共計23天,科技公司應向劉某支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共計5406.84元(23天×3倍×日工資7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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