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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陷阱

        時間:2023-03-06 14:25:29 梓欣 求職陷阱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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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陷阱

          應屆生經過簡歷篩選,面試,筆試等重重考驗。終于斬獲offer,下一步就要面臨一個更重要的問題:簽合同!一定不能馬虎,這可關系到個人的保障。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陷阱,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陷阱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陷阱 篇1

          試用陷阱:“試用合同”不存在

          侵權表現:少數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約定“先試用,后簽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轉正之后才簽正式合同。而現實常常是試用期即將結束,勞動者被單位以種種理由“炒”了。

          維權提示:《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管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固定期還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根據合同期限長短,可能是一個月、兩個月或者六個月)就是試用期,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也就是說,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后,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更不存在所謂的單獨“試用合同”。

          霸王陷阱:入職一年不許婚孕條款無效

          侵權表現:少數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設置一些霸王條款,比如“入職一年內不結婚、懷孕”“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必須無條件服從單位的加班要求”等,用強行約定排除勞動者的法定權利。

          維權提示:勞動合同訂立需遵循合法有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霸王條款常屬于無效條款。用人單位以此約束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觸犯霸王條款引發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空白陷阱:勿簽空白合同

          侵權表現:少數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的格式化填寫特點,讓職工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單方保存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則在勞動合同空白處補填有利單位勝訴的內容,導致訴訟雙方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發生重大分歧。

          維權提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9個方面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空白合同屬于法律法規禁止簽訂的合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千萬看清條款,仔細查看文本內容是否完整、有無缺項或空白、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一定不要在單位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簽字,并堅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

          陰陽陷阱:“陽合同”是維權利劍

          侵權表現:一些用人單位為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按要求用規范文本簽訂,以應付檢查(即“陽合同”),實際上并不執行;一份則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擬定的不規范、不合法且實際執行的真合同(即“陰合同”),用以約束勞動者。

          維權提示:陰陽合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瓣幒贤苯K究見不得陽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打起官司來,將因為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只要緊抓住“陽合同”維權,必定能夠打贏官司,讓違規用人單位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避責陷阱:“生死傷病自理”是無效條款

          侵權表現:少數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加進“發生工傷事故概不負責”“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內容,妄圖以約定條款逃避責任。

          維權提示: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的“生死傷病自理”條款是無效條款。勞動者只要被認定為工傷,工作期間發生病、傷、殘、死亡等情形,用人單位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將“生死合同”拒之門外,即使被逼簽訂了此類合同,發生了工傷事故或病、傷、殘、死亡等情形,也不能自認倒霉,應依法主張合法權益。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陷阱 篇2

          陷阱1:以“三方協議”代替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它是學校管理就業的手段,主要涉及到應屆生身份和落戶、調檔等問題,效力一般持續到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為止。

          陷阱2:以“Offer”代容勞動合同

          offer也不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發出的offerf以視為邀約,勞動者確認接受后,形成的通常是一份普通合同,內容比正式勞動合同簡單很多,因此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陷阱3: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上的名稱、公章不一致

          日后萬一發生爭議時,難以確定用人主體,勞動仲裁申請可能不被受理,或給對方留下抗辯機會。

          陷阱4:用入單位注冊地在外地

          日后發生爭議時,如果不能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地,有可能需要到外地申請勞動仲戰,大大增加維權成本。

          陷阱5:訂立一份勞動合同,但為多個單位提供勞動

          有些單位相互關聯,明明跟A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卻被派去幫B單位干活。日后發生爭議時,要考慮到A、B單位互相甩鍋、難以確定責任單位的可能性。

          陷阱6:用人單位要求與第三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

          可能在實際用工中與本單位員工待遇不同:在遇到一些具體問題時,如工傷認定等,操作復雜程度有所上升。

          陷阱7:用人單位要求訂立陰陽合同

          為避稅等目的訂立陰陽合同,比如一份對外的薪資較低,一份對內的(或者口頭的`)工資較高。日后發生爭議時,證據上可能面臨不利。

          陷阱8: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空白的合同上簽字超

          用人單位可能會在合同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如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不一致的福利待遇等。

          陷阱9: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

          影響辭職自由,日后無然正常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有些公司甚至會利用勞動者的身份信息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陷阱10: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者應持有的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永遠是最關鍵的證據。#合同在手,命運在手。

          陷阱11:勞動合同上不載明必備條款

          日后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會缺少最關鍵的依據,增加舉證成本和困難,給對方留下抗辯機會。

          陷阱12:勞動合間上約定的工作崗位籠統,工作內容模糊或沒有

          日后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可能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陷阱13:勞動合同上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內容

          日后很容易發生爭議,但勞動者可以大膽甩鍋,因為用人單位不但需要證明調崗的必要性、正當性、合理性,還要保證調整后的工作內容勞動者有能力完成,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勞動強度不應當有所顯著增加,工作內容與勞動技能基本匹配。

          陷阱1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

          無效,試用期會直接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陷阱15: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薪酬過低

          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正式工資的80%,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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