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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聯(lián)系:它們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勞動者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勞動者有違約事實
區(qū)別:
(1)是否寫進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么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于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jù)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shù)男再|。
。3)數(shù)額與實際損失的關系不同。由于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shù)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jù)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4)是否適用等分原則。違約金不與實際損失相聯(lián)系,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
基于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上述特點,我們知道違約金與賠償金在勞動合同中可以同時約定,但是當勞動者的違約行為造成單位實際損失時,用人單位能不能讓勞動者同時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呢?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與賠償金中的一個。因為如果同時適用,會造成勞動者對一個違約行為承受雙重負擔,對勞動者來說顯失公平:本案中胡先生與單位就其培訓費用在服務期協(xié)議中約定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合法的,但是不能約定兩者同時適用;即使協(xié)議這樣約定,由于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也歸于無效。胡先生的辭職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不能僅僅因為協(xié)議中有此約定就遵照執(zhí)行,而不問約定本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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