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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見習期和實習期的區別1
見習期和我們所說的試用期沒有差異。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含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含兩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的,試用期由雙方協商約定,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約定的試用期的'長短如超過了試用期規定,勞動者要求變更相應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規定的試用期限,按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見習期和實習期的區別2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與用人單位招收高等學校本、?茟獙卯厴I生。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招收上述畢業生后原則是那個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員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在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高校畢業生新到用人單位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適用與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際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質的過程或時間,屬于學校教育的范疇。你的身份是學生,而不是單位員工。在實習期間,你與所在的實習單位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不收勞動法規的保護。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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