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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賠償金要同時支付嗎?
3年以前,小雪進入本市一家外資企業,并由公司出資5萬元到境外參加了一次技術培訓。當時公司與小雪簽訂服務期協議約定:如果小雪在培訓結束后服務不滿5年即離開公司,需支付違約金4萬元,并按逐年遞減的方式賠償5萬元的培訓費用。
現在小雪因故決定跳槽,公司表示同意小雪辭職,但是要求她必須支付違約金4萬元,同時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服務期已滿3年),總共6萬元。小雪知道服務期未滿離開公司要付出代價,但覺得公司為她培訓總共花了5萬元,自己為公司服務了3年,難道在支付了違約金4萬元以后,還要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嗎?
所謂違約金是對于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當然,設定違約金要公平、合理,應考慮到各用人單位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的不同以及勞動者工資水平的差異。小雪當初享受了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待遇,并且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現在她違反了勞動合同,就應按照有關約定支付違約金。
和違約金不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及服務期賠償的,應當按照等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確定。”如果拋開違約金約定,公司為小雪支付了5萬元的培訓費,并與小雪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及賠償方式,現在小雪還有2年的服務期沒有履行,按照以上原則,公司也可以要求小雪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但如果勞動者支付了違約金,是否還要支付賠償金呢?這要視情況而定了。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這就是說,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時,勞動者只需要支付違約金而不用再支付賠償金,如果違約金低于勞動者因違反服務期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勞動者不僅應該支付違約金,還應該補足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差額。
小雪如果與單位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會做出合理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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