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試用期也有權利保障
試用期也有權利保障
-案例:
2008年6月1日,小張與某科貿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小張試用期期間工資每月25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每月3000元。
試用期滿后,小張經過了解認為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便向仲裁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超過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差額。仲裁支持了小張的申訴請求。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其應該按照正式職工待遇支付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本案中,公司與小張在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期限為三個月的試用期違法,公司應該按照3000元的工資標準補足小張2008年8月工資差額500元。
維權提示: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時,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能低于轉正后的工資標準的80%,并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大家要注意維護自己試用期內的相關權利,避免成為用人單位廉價的勞動力。
【試用期也有權利保障】相關文章:
退休職工再就業的權利保障與救濟范本參考11-21
試用期權益怎么保障02-15
試用期也有權享受醫療期03-03
創業:沒有猶豫的權利11-11
應屆畢業生看重實習期試用期勞動保障02-19
與獵頭打交道也有規則11-10
創業:傳統行業也有前途11-26
求職也有“搭盆菜”11-15
警惕:職場也有“重婚罪”11-11
求職證太多也有副作用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