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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權益怎么保障
沒簽合同,雇用雙方起爭議,律師說法,雙方應先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到底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近日,市民楊女士因在試用期內沒簽訂勞動合同,而與原單位發生爭議,并向本報咨詢。
沒簽合同,雇用雙方起爭議
據楊女士介紹,今年2月28日,她在某房產公司做中介工作。工作之初,楊女士提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老板以“不了解員工的工作能力”為由,讓楊女士先試用,試用期內不簽合同。楊女士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里為公司賣了兩套房子,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公司應該支付楊女士提成以及底薪,共計1386元。3月29日,一個月試用期滿,楊女士去領工資時,老板以“公司規定,延后半個月支付工資”為由,拒絕了楊女士。“半個月之后,公司一定能支付工資嗎?不支付該咋辦?”因為沒有簽勞動合同,楊女士擔心自己無法領到工資。
對于楊女士所反映的問題,該公司負責人毛先生接受了記者采訪。毛先生稱,他們公司規定新員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后,根據業績表現決定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關于工資的支付,毛先生表示,公司是延后半個月發工資,在這半個月內公司進行業績評定考核。他同時明確表示,既然楊女士在他單位工作過,在規定的時間內肯定可以領到工資的。
律師說法,雙方應先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到底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記者就此采訪了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的張南雅律師。張律師表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只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
張律師稱,楊女士在這家公司工作就等于同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此時,如果雙方對工資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那么老板說拖后半個月給付是合理的。
楊女士因與單位協商不成而離開單位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由于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書面合同在先,楊女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單位在楊女士工作期間,沒有給她繳納法定保險的話,楊女士在離開單位后,還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相關保險。同時,張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在充分協商后,簽訂完整、有效的書面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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