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新的一輪高校就業高峰很快來臨,今年大學生面臨著更加就業難的形勢,在這種嚴峻的就業壓力下,新《勞動合同法》既給大學生帶來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福音,但同時企業用工成本提高,使企業招聘大學生將比以前要求更加苛刻,對于大學生就業來言又是挑戰。那么針對新《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條例、解釋,究竟哪些新的法律條款需要應屆畢業生重視呢?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即將步入職場的大學生一些啟示。
一、正確認識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二者的法律地位
(一)不要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要正確認識就業協議對大學生就業的促進作用。既然勞動合同才是勞動者權利的根本保障,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勞動合同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1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被處罰支付雙倍工資。同時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勞動者就不用擔心是否簽合同的問題了,如果單位不和你簽合同,一年后,你就直接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樣的法律規定將促使企業更主動地與學生簽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必備條款:新《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五項條款,除去雙方當事人情況是合同必備要件外,實際增加了三條: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對于此必備條款,以往很多單位都規避社保問題,不給勞動者上保險,現今大學生在找工作面試時,就不需提社保問題了,這些條款都是企業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如果企業合同中沒有此條款,則用人單位就違法了。
(三)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往,很多用人單位對應屆畢業生約定試用期過長,試用期等于白干期的現象屢見不鮮。法律中有關試用期期限的規定,避免了用人單位無限期的對勞動者試用,對于初涉職場的大學生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經濟補償金條款: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勞動者沒有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對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貢獻的補償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單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勞動合同管理滿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雙重要求。除了續簽勞動合同外,對勞動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識,提升勞動者的勞動效率,實現勞資和諧和共贏才是根本。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注意,勞動者主動提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邨l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必須用書面形式,且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書面通知的證據。不然一但發生糾紛,用人單位會說你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是擅自離職,這樣就會造成被動局面,還可能因此向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后,用人單位不明確表示同意,同時不為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無法工作,或不支付勞動報酬,或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后,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滿后再離開用人單位。
(三)符合法定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藯l規定了九種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需要說明的是,強行給勞動者“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都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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