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的賠償范圍
合同,賠償,違約,損失,預見,履行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款是合同法對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最集中的體現和規定。從體系上來看,它首先以因果關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損害賠償的.可能范圍或者說合同利益的總體構成,接著就損害作了基本的類型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確立了賠償范圍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則,從而最終確定受害人真正獲得賠償的數額。它是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和借鑒域外立法成果的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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