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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就業中的違約
一、關于違約目前我校畢業生使用的就業協議書一般是由教育部門統一制定的、規范的、專門用于應屆畢業生就業的書面協議。根據國家畢業生就業政策,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后,協議書便生效,對三方面都具有約束力,各方面都應該遵守協議、履行協議。如果三方中有一方反悔的,即視為“違約”,而且必須向另外兩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表現
目前的違約主要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違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薄厴I生違約:
、磐瑫r與多家單位簽約,再定取舍;
⑵先確定一個用人單位墊底,一旦找到更理想的用人單位,則拋棄前者,滿足后者;
、窍蛴萌藛挝惶峁┎徽鎸嵉倪x用情況;
⑷其他違約行為。
。病⒂萌藛挝贿`約:
、啪苁债厴I生;
、铺峁┎徽鎸嵉那闆r和虛假材料,誤導畢業生與之簽約;
、瞧渌`約行為:如為約束畢業生而收取一些不合理費用;違反行政法規、規章,不執行有關規定,侵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三、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前期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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