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城市啟動商業健康險個稅試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保監會12月11日發布通知,明確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具體措施,決定從明年1月1日起,在北京等4個直轄市和河北省石家莊市等27個城市實施該試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將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根據3部門通知,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27個省、自治區的各一個城市,包括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等。
對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征管問題,通知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此外,通知明確,符合試點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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