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是如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參考工資薪金制度范本,歡迎大家閱讀!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文件解析
第一部分 相關規定(或背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規定,“
十三、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同時將工資薪金支出進一步界定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十四、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這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職工福利費的處理做法一致。目前,我國發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發票管理亟待加強,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意識有待提高,對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實行比例限制,有利于保護稅基,防止企業利用給職工搞福利為名侵蝕稅基,減少稅收漏洞。”
第二部分 要點解讀
要點一、工資薪金
1、基本概念
(1)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1990年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關于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將企業工資總額分為六個部分:
——基本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計件工資(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如生產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又如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等;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的物價補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高空津貼、井下津貼等),保健津貼,技術性津貼(如工人技校師津貼),工齡津貼及其他津貼(如直接支付給伙食津貼、合同制職工工資性補貼及書報費等);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
——其他類似工資的支出,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婚喪假、探親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以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補貼(如直接支付給伙食津貼、合同制職工工資性補貼及書報費等)。
(2)“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3)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的五大原則: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注意: 這與以前部分地區將工資薪金與是否繳納相應的養老金等社保基金掛鉤有所不同;此外 “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顯然不包括年末應付工資余額。大部分企業都存在本月工資于次月上旬發放的習慣,如08年12月的工資,將于09年1月發放,該項規定將與會計產生時間性差異);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稅發[2008]88文規定,“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
3、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原則
(1)因員工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于企業,企業因提供勞動而支付的,就屬于工資薪金支出;
(2)準予稅前扣除的,應該是企業實際所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在企業任職過程中,企業為其支付一定的養老、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繳款、勞動保護費;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獨生子女補貼、住房公積金離退休人員的支出等,與職工的勞動并沒有必然關聯,不在工資薪金支出范圍;
(4)企業以非現金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也允許扣除。
要點二、職工福利費
1、3號文以正列舉的形式列示了職工福利費的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上述范圍以外的職工福利費(如旅游費等)只有并入工資薪金并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才能稅前扣除。
2、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3、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要點二、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1、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要點四、生效日
2008年1月1日起。
第三部分 原來的優惠(或規定)
1、原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職工福利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同時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為其提存的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三項基金外,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2、《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規定,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秶叶悇湛偩株P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
3、《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5%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4、《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