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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行業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發布時間:2017-12-19 編輯:曉玲

          薪酬可分為固定薪酬和浮動薪酬,其中固定薪酬根據不同情況又可包括基薪、津貼、福利等,浮動薪酬可包括獎金、傭金等短期激勵和長期服務年金、股票期權等長期激勵。那么我們通過下文了解一些金融行業的員工薪酬管理制度是如何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參考范本,歡迎大家閱讀!

        金融行業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本規則乃依據人事管理規章之規定,訂定員工之薪資結構與給付原則,并將升遷、獎懲等辦法共同訂定之。

          第二條 薪資決定的原則

          員工薪資比例,應考慮社會的薪資水準、公司的支付能力、本人的工作能力、年齡、盡責態度、年資及物價指數變化等原則下,而訂定之。

          第三條 薪資包括基準內薪資及基準外薪資兩大部份。

          第四條 支付期限

          薪資之計算期間,乃自上個月20日開始至該月21日為止之薪資,并于每月25日給付薪資。

          第五條 薪資之非常給付

          員工結婚、生子、死亡或疾病、受意外災害時,可不依前條之規定,由員工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支付薪資。但薪資給付以已執勤之薪資為基準。

          第六條 薪資的給付型態為月薪制。

          (一)員工申請年度有薪休假及特別休假時,公司得依規定給付相等之薪資。

          (二)員工請假時,則下列計算方式直接由薪資中扣除:

          [(基本薪資+附加薪資)′請假日數]/一個月平均上班日數

          (三)員工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時,則依下列計算方式,直9接由薪資中扣除。但缺勤時間未超過30分鐘者,則不9扣薪。

          [(基本薪資+附加薪資)′遲到、早退私自外出總時數]/ 一個月平均上班日數

          (四)主管階級在第3項及第4項之請假時,薪資扣除額最多以3日為限。

          第七條 中途進入、退出公司的薪資計算

          薪資計算期間進入公司服務或離開公司時,得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基準內薪資+基準外薪資的交通津貼)′上班日數/每個月規定平均勤務時間

          第八條 薪資的支付方法及扣除

          (一)薪資之支付,通常以現金直接發放給員工本人。

          (二)經由員工提出書面申請后,亦可將薪資直接匯入員工之銀行帳戶內。

          (三)但薪資所得稅及勞保費用,則直接從薪資中扣除。

          第九條 平均薪資

          (一)依據人事管理規章之規定,平均薪資之計算方法如下:

          平均薪資=前三個月內平均薪資總額(基準內薪資+基準外薪資)/前三個月內之平均勤務日數

          (二)平均薪資之計算,不含臨時性的薪資及獎金。

          第十條 休業津貼

          (一)公司因經營不善或受社會經濟變化之影響,不得不暫時休業時,得于休業期間給付員工之休業津貼。

          (二)休業津貼則依平均薪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給員工。

          第十一條 無工作經驗者的起薪支付方法

          無工作經驗之員工薪資,除參考基準內薪資之計算外,并與同業間之薪資比較后決定。

          第十二條 中途采用者的起薪

          (一)中途任用之員工,其薪資計算除依第11條規定外,對于員工任職前之經歷及年齡,則依職能資格等級來區分。

          (二)若為單純的勞務之勤務時,不論其學歷及經歷,而給予其職能等級第1等之職務。

          第十三條 未經公司同意就職者,不給付薪資。

          第二章 基準內薪資

          第十四條 基本薪資

          基本薪資是由年齡薪資、年資薪資及職能薪資所構成,其標準如下:

          (一)年齡薪資 第15條(年齡薪資參考表)

          (二)年資薪資 第16條(年資薪資參考表)

          (三)職能薪資 第17條(職能薪資參考表)

        學   歷   別

        職能資格等級

        總  合  職

        定  型  職

        中學畢業

        1等14級

         

        9,050

        高中畢業

        1等24級

        11,250

        10,050

        二、三、五專畢

        1等34級

        12,500

        11,050

        大學畢

        1等22級

        14,125

        12,875

          第十五條 年齡薪資

          年齡薪資以15歲為基準年齡,每月以給付肆仟元之薪資為基準,每增加一歲則按下列標準給付。

          16-25 壹佰貳拾元

          26-35 壹佰伍拾元

          36-45 壹佰元

          46-50 陸拾元

          50歲以上之年齡薪資則以捌仟元為基準。

          第十六條 年資薪資

          凡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可按下列標準給付年資薪資

          1-15年 壹佰元

          16-30年 陸拾元

          31年以上 肆拾元

          第十七條 職能薪資

          (一)職位包括總合職及定型職兩種。

          (二)“總合職”的職能分類分成下列8種等級,并依據職能等級分類給付薪資。

          (三)“定型職”的職能分類分成下列四種等級,并依據等級分類給付薪資。

          (四)職能資格等級需經由人事科評定后,依評定之標準劃分員工最低等級、級職薪資及升等,其評定標準如下:

          第十八條 附加薪資

          (略)

          第十九條 職務津貼

          各級主管之職位別,得依下列規定給付津貼。但主管因晉升(降級)時所發生之異動,其薪資計算則依第7條之規定處理,并采取按日計算。

          (一)總經理 14,000元-16,500元

          (二)副總經理 11,200元-14,000元

          (三)部門經理 8.800元-11,200元

          (四)部門副經理 6,200元- 8,800元

          (五)主任 3,800元- 6,200元

          第二十條 特別津貼

          對于職務困難度高、責任艱巨以及有特殊技能之員工,公司得視其工作困難程度,給付特別津貼。

          第二十一條 扶養津貼

          有扶養家屬義務之員工,得依規定申請辦理扶養津貼。但扶養人最多不得超過5人。

          (一)配偶 1,000元

          (二)直系親屬六十歲以上者 400元

          (三)直系親屬及弟妹未滿18歲者 400元

          第三章 基準外薪資

          第二十二條 時間外勤務津貼

          員工因業務上需要而必須在勤務時間外繼續完成業務時,公司得依員工加班時數依下列計算方式給予時間外勤務津貼:

          基本薪資+附加薪資/ 一個月規定平均上班時數′1.30

          第二十三條 假日出勤津貼

          假日出勤津貼之計算同前條之規定辦理.但隔日補休者,則不給付該項津貼。

          第二十四條 深夜勤務津貼

          深夜勤務時間乃自晚上十時至翌日清晨五時為止之勤務,其津貼之計算,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階層之主管不得申請時間外勤務、休假日出勤及深夜勤務津貼。

          第四章 調薪及升遷

          第二十六條 調薪

          公司視業務成長率及員工之績效成績及貢獻度,在每年12月31日起實施調薪。

          第二十七條 定期調薪的內容

          (一)定期調薪包括自動調薪及核定調薪兩部分。

          (二)自動調薪乃調整基本薪資中的年齡薪資(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及年資薪資(依第十六條之規定)

          (三)核定調薪乃調整基本薪資中之職能薪資(依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獎 金

          第二十八條 獎金的支付

          公司視業績的成長情況,在每年7月(上期)及12月(下期)根據人事科及各單位主管評估在職員工之勤務考績、出勤率及貢獻程度后,決定獎金發放之標準。

          第二十九條 獎金計算期間

          (一)上期(7月)獎金之計算期間,乃自去年10月21日開始至本年度4月20日止,并與七月份之薪資一并發放。

          (二)下期(12月)獎金之計算期間,乃至本年度4月21日開始至10月20日止,并與十二月份之薪資一并發放。

          第三十條 附則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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