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的收入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旅行社發放的帶團補助旅行社薪酬管理制度,二是在導游服務過程中收受的各類回扣,其數量就難以統計了,多則上萬,少則為零,下面是相關的旅行社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一、為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本著“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合理分配員工工作報酬,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薪酬指的是: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 式支付給員工的工作報酬,是員工為公司付出勞務應得的回報。
三、薪酬體系的組成:公司的薪酬體系由管理津貼、基本工資、帶 團補助、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金六部分組成。
四、薪資總額:
管理人員=管理津貼+基本工資+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計調人員=基本工資+計調提成+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商務部人員=基本工資+業績提成+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財務人員=基本工資+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業務人員=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導游人員=基本工資+帶團補助+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附:公司其他人員的業務提成按其所屬級別進行業務提成。公司其他人員帶團按導游正常帶團進行補助。
五、行政部在每個經營年度開始之前編制《管理人員工資總額使用 計劃》
六、薪酬體系中的工資部分,實行月度發放,每月以貨幣式直接支付給員工。財務部在向員工支付工資時,必須出具工資明細清單,詳列各個項目,并由統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中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七、員工對工資產生異議時,可以在收到工資明細清單后的5日 內向行政部咨詢。
八、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除總經理外所有管理人員(總經理的薪資由董事會另行制定)。
第二條薪資結構
薪資中已包含了績效工資,而部門業績和個人績效以績效標準的浮動來體現,而年終獎金需根據公司年度年末的匯總統計方可得出,故員工每月實發月薪為:月薪= 管理津貼+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帶團補助+其他津貼+績效工資
一、管理津貼管理津貼根據任職人員的在公司的職務來確定,并隨員工職務的調整而調整。(具體詳見主管津貼等級評定參考標準表)
二、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根據崗位工作繁簡、責任大小程度確定,當員工崗位調動時需進行調整;另外每半年須定期進行一次調整。(具體詳見崗位工資等級評定參考標準表)
三、其他津貼
四、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占薪資總額的70%左右,根據員工每月在本崗位工作業績表現調整一次。
五、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主要根據部門業績、個人年度業績以及公司總體度經濟效益綜合確定。具體標準另定。發放時間為每年農歷過前。
第三條 員工工資級別的確定
一、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員工工資執行辦法參照新進員工工資管理規定。
二、正式員工
1、正式員工的工資級別,在執行本制度之初,由行政部統制訂參考標準方案,經行政部和所屬部門經理共同審核達成一致意見后,上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2、正式員工的工資級別,由行政部每半年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審核一次,審核時間原則上為每年的1月和7月。
三、工資級別爭議的處理
1、員工對工資級別有爭議的,可向行政部書面說明理由由行政部總監進行調查。2、行政部總監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方案,經爭議人及其隔級上級協商同意后,上報總經理批準。
3、確需對工資級別進行調整,只能在下月執行;已經發放工資,不再進行補發。
第四條 工資的核算及發放
一、次月15日之前,由財務部薪資專員負責收集核算工資所需要的相關的考勤報表、月度員工績效考核報表、獎懲報表、請假單和加班單等,對員工的工資實行封閉式核算,制作《員工工資表》經行政總監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由財務部核算發放發放時間原則在次月15號發放上月的工資;發放形式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發放金額:一次性足額發放,年薪制則依據合同規定或相關約定。
二、公司實行工資標準公開,績效考核辦法公開,但每位員工的具體工資必須保密的管理辦法。工資核算及發放工資人員,不得隨意泄露他人的工資收入情況,如有意或無意泄露他人的工資收入情況,公司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三、員工工資從其報到之日起計算,當月新進人員、離職人員的工資按實際天數支付(以每月22天計算)。
四、病、事假及各種休假期間的工資,詳見《考勤管理制度》。
中國導游的薪酬制度分析
如果你是一個剛考過導游證的導游, 剛進入公司她試用期為三個月,每月底薪是200 。如果表現好第二個月就轉正的話,工資是400, 還要扣除社保,不包餐 。如果表現非常好(每天第一個到打掃衛生,最后一個下班)就會給你跟近線團的機會(跟近線團沒什么費用)。如果你領悟力很高,跟一個團就知道怎么講怎么做。OK,忙的時候會給你帶團的機會,每個團都有補貼(30天/元)也就是說你一個月30天,天天帶團加工資一個月的收入也就1300元 。
一、導游薪酬構成
導游的收入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旅行社發放的帶團補助,平均每團/天約30元上下,這是導游的合法收入。即便每月30天都帶團,收入也不過千元,與導游的工作強度不成比例;二是在導游服務過程中收受的各類回扣,其數量就難以統計了,多則上萬,少則為零。有關統計顯示,國內游客投訴涉及導游的內容,主要集中在購物環節。購物是旅行社利益、商家利益、導游利益與游客利益的糾結點,眾多利益交織在一起,又怎一個“私收”了之?
導游群體為何成為旅游市場矛盾聚積的“火藥桶”?日前在貴陽舉行的全國首屆導游論壇中暴露出種種行業背后的“潛規則”顯示,正是異常激烈的市場競爭與相對滯后的管理體制,一步步把導游和旅游產業逼上了進退兩難的“火山口”。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但并未規定導游如何從旅行社獲得合理的薪酬以及導游合法的收入渠道。然而這并沒有影響導游與旅行社的合作,因為,行業潛規則為導游獲得報酬提供了空間!秾в稳藛T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第十六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可見,只要是游客自愿的消費行為,導游從商家獲得回扣就不違法。但導游的回扣必須是“公收”(一般理解為旅行社收取后再返還導游),因導游不再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員,旅行社不愿承擔此項義務,而商家并不在乎回扣怎么給,所以導游“私收”回扣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暢通無阻。
“文化大使”“城市名片”,這曾是對導游這一職業的美好評價?扇缃瘢蛟S沒有幾個消費者心目中的導游形象會與這些詞匯聯系起來,取而代之的卻是出行前心存偏見、行程中斗智斗勇、回來后抱怨不滿。
作為一名旅游業界高管,中國國際旅行社國內游總部副總經理張陵捷對旅游市場現狀深感憂慮。他說,作為旅游活動的協調者和信息傳遞者,導游與塑造旅游目的地和旅行社的品牌形象息息相關,可如今導游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卻大打折扣。很多游客認為導游都是導購,唯一目的就是從游客身上多揩油。
許多事實證明,目前導游-行業的確出現很多不可回避的問題,行業管理方式的變化及一些“黑導游”“野導游”擾亂市場更加劇了這種矛盾。浙江旅游職業學院院長王昆欣說,近幾年旅游市場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局面,而導游職業的社會評價度卻在急劇下降。一方面很多人認為導游是門檻不高、收入頗豐、瀟灑風光的職業,因此不斷出現導游資格證報考熱潮。但另一方面,業內導游卻自嘲這是一個“起得比雞早、睡得比狗晚、跳(槽)得比猴快、被宰得比羊還慘”的職業。目前我國持有資格證的導游員有53.85萬人,其中執業導游員38萬多人,但80%的從業者為30歲以下的年輕人,更令人憂慮的是,大專及以下學歷者超過80%。導游-行業日益暴露出學歷低、技能差等問題,職業道德素質、誠信意識和服務意識都在下降,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很低。
今年4月初,一名吉林某旅行社的導游在云南麗江帶團時,因與人發生爭執揮刀砍-人事件令人震驚?墒牵谶@起看似偶發事件的背后,暴露出導游-行業已不容回避的巨大壓力與尖銳矛盾。在某種程度上,這名導游的極端行為與其面臨的生存壓力息息相關。
導游究竟是無法信任,還是值得同情,已成為當前旅游市場的焦點。張陵捷說,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高壓力、高風險、低保障、低待遇,就是導游的生存現狀。改革開放初期,導游與旅行社關系緊密,大多數導游作為旅行社員工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報酬,但近些年旅行社迫于競爭壓力,不得不與導游“脫鉤”,把這一行業徹底拋向市場。
目前僅有極少數導游作為固定導游員與旅行社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其余絕大部分都屬于無工資、無補助、無保障的“三無”人員。王昆欣說,十多年前一個導游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帶團補貼和獎金等,現在大多數旅行社既不給導游發固定工資,也沒有帶團補助,導游就是從門票折扣和購物回扣中獲取收入。不僅如此,很多導游甚至不得不向旅行社交納“買團費”“帶團押金”等才能獲得帶團資格。從工作的角度看,導游離不開旅行社,旅行社也不能沒有導游,我們在旅游市場看到的導游無不打著某旅行社的旗幟,沒有一個導游是以自己的名義帶團。但導游們只是旅行社請來的“臨時工”。社會導游與旅行社沒有勞動合同關系,完全靠帶團獲得收入。專職導游與旅行社有勞動合同關系,是旅行社的員工,按照勞動法的要求,旅行社應為他們提供最低工資、各類保險,但調查發現,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一位旅行社負責人明確告訴記者,90%的專職導游與旅行社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做給外人看的,各種社會保險也都由導游自理,不過是通過旅行社繳納而已。因此,專職導游與社會導游在職業活動中的做法一樣。
江西九江市導游服務中心專職導游楊帆說,現在絕大多數導游對這個職業沒有基本的歸屬感,都抱著“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心態,社會地位低、職業穩定性差,更談不上職業前景規劃,這樣的情況下還怎樣期待導游素質的提高和旅游市場的和諧。
二、培育和諧旅游不容遲疑
目前旅游業已成為各地經濟發展最熱門的增長點,去年我國國內旅游人數已達13.94億人次,入境游客達1.25億人次,我國成為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國和第五大旅游創匯國。創建和諧的市場環境已成為培育和壯大旅游市場不能回避的環節,改善積弊已久的導游從業環境迫在眉睫。
專家提出,建立科學合理的導游薪酬管理與業務評價體系非常重要。據了解,導游與其他行業一樣,也可根據服務技能不同評定初級、中級、高級和特級導游資格,但是,這一區分業務水平的有效形式既未納入國家職稱評定體系,更未與導游的收入掛鉤。
“沒有基本的職業‘風向標’,使導游找不到發展方向,賺錢和生存成了唯一目標,也是很低層次的職業目標。”王昆欣說。
張陵捷說,隨著旅游市場不斷成熟,價格戰將不再持久,但很多旅行社還未意識到,導游的服務水平和從業精神才是未來市場核心競爭力所在。
《中國旅游報》社長陳志學說,旅行社對造成導游職業窘境和旅游市場混亂負有重要責任,目前我國有1.8萬多家旅行社,但有些旅行社只有三五個人,根本不具備從業能力。政府及行業協會等要限制和提高旅游業進入門檻,盡快建立導游-行業強制社會保障和薪酬保障制度,加強導游與旅行社的勞動合同管理。同時,建立有效的導游績效考核機制,將服務質量和游客評價與收入掛鉤,使一批高級導游員在報酬和福利上能夠獲得回報。
我國還未出臺《旅游法》,旅游-行業缺乏指導與約束,除了行政約束和行業自律,應更多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導游、游客的合法權益。旅游市場需要建立誠信,應將旅游價格、內容、自費項目等關鍵因素提前詳細告之消費者,讓消費者理智選擇,逐步建立差異化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目前,我國旅游-行業中通行的導游薪酬體制存在極大的不合理性,這也是直接制約導游服務質量提高的根源所在.從導游人員以"回扣"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現實問題出發,通過分析當前導游薪酬體制形成的客觀原因,提出了改革現行導游薪酬體制的具體措施及其實施的必要條件.
日前,國家旅游局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導游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表示:將探索建立以工資加導游服務費為主,帶團補貼為補充的導游人員薪酬制度。2015年6月初,首部《山西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并開始在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其中,明確將“小費”納入導游合理勞動報酬,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導游酬薪體系和勞動保障制度不完善一直是旅游業的“老大難”問題,也是引發一些不良現象的主要原因。在《山西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專門章節規定了導游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提出,導游用工單位應當為執行工作任務的導游人員購買意外保險。導游人員的勞動報酬,依導游等級、帶團類別、語種情況、工作責任和企業效益狀況而定。導游工資的多少,經職工大會(職代會)討論或與企業工會(職工代表)集體協商,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這些內容意在保障導游權益,解除導游后顧之憂。其中,將導游小費列入導游收入更是引起人們的關注。
加強導游隊伍建設、明確導游酬薪,據山西省旅游局法規處參與起草《辦法》的工作人員介紹,此次出臺辦法更為緊迫的是要加強山西景區內導游即“景導”的資格認證和管理,以進一步解決景區導游良莠不齊以及“黑導游”存在等問題。導游酬薪的規定是結合山西省省實際、參照國家旅游局正在著手修訂的《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出臺的。國家旅游局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導游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以改革為突破口,探索建立導游從業的激勵保障機制,探索建立公平透明的導游薪酬制度,加快《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修改,建立以基本工資和導游服務費為主體,帶團補貼為補充的導游人員薪酬制度。
總之,只有使導游的收入合法化,并且滿足生活的需求才能力求旅游市場的和諧。中國到有薪酬制度改革要趨向于以導游的等級為依據,建立激勵保障機制,保護導游的合法收入,才能使導游-行業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