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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資薪金的個稅實務35條

        發布時間:2017-11-24 編輯:曉玲

          引導語:關于工資薪金大家了解哪些?下面是工資薪金的35條個稅實務,歡迎大家閱讀!

        工資薪金的個稅實務35條

          1.工資、薪金所得:為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個人所從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勞動、工作或服務于公司、行政、事業單位。

          獨立個人勞動所得,按照勞務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2.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津貼、補貼等則有例外。

          3.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 以及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6.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7.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8.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予征稅。

          9.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

          10.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予征稅。

          由于目前差旅費發放標準并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各地稅務機關對差旅費津貼的個稅處理不一樣,請參考當地標準。

          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包括在內。

          1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1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14.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15.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16.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7.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18.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金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非雇員,則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19.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現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不免征。

          20.個人因任職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1.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22.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3.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中減征個人所得稅包括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

          24.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各地標準不一致。

          25.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6.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27.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8.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9.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0.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3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符合條件的,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股票(股權)實際購買價格與公平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轉讓上述股票(股權)時,對轉讓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權)時公平市場價格的增值部分,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稅。

          32.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考慮其屬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變現能力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

          33.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稅。

          34.對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對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35.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的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信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案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扣除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

          對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其辦案費用或其他個人費用在律師事務所報銷的,在計算其收入時不得再扣除上述規定的其收入35%以內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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